交通事故赔偿知识问答---交通事故律师
第一问:现行法律法规都是强制每辆机动车都购买交强险,那到底什么叫交强险呢?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又是什么呢?
答: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简单一点说,假设甲开车撞了骑自行车的乙,结果甲和乙二人受伤,甲的车子也撞坏了。那么此时,由于甲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那么乙可以起诉甲的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然,甲和甲的车子却不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当然了,如果车子本身投保了商业险,甲和车子可以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履行理赔的义务。
第二问:按现行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答: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第三问:如果对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内容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举个例子:甲驾驶车辆在秋涛路上正常行使,由于行人乙横穿马路,甲的车子撞上了乙。甲报警,江干交警大队的一交警过来处理,认定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送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如果甲对该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这个交警事故认定书3日内向江干交警大队的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复核。也就是向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起复核。
接上一问 甲提起复核,
首先,必须提交书面的申请;
其次,这个申请书要写明复核的请求,一般是要求对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最后,要写明事实和理由,需要将当时发生的事故的经过,还有原因表达清楚。指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之处,有重点地陈述,以便上一级交警部门可以清楚地知道问题的关键。
还要提醒各位车主的是,由于对道路交警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唯一途径,就是申请复核。因为它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对象,当事人若是不服,只能申请复核。所以,希望广大车主,如果发生了类似的事情,请别放弃自己复核的权利,以及复核的期限。
第四问:交强险的限额我明白了,但是具体是什么意思呢?这个限额代表什么呢?
答:因为第二问,已经讲过了交强险的限额。
请大家记住:各地法院对交强险是否分项并不统一,也就是说,虽然法律上明确地对各项费用进行了分项,但是很多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都是采取不分项的方式,以保护受害人。可能比较难懂,举个例子,把分项和不分项的情形都列举一下。
甲开车撞了骑电动车的乙,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乙受伤严重,医药费花去2万元,并且构成了伤残等级,10级,可得的残疾赔偿金为54718元。那么此次案件中,甲的车辆属于是有责任的情形。那么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假设分项:乙可以向甲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内,承担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4718元。那么剩余的1万医药费,是不可以在交强险内主张了。那么这个1万块医药费,就要按责任划分承担了,也就是乙由于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责,需要承担30-40%的费用。
那么不分项又会如何呢:不分项的概念就是,把交强险限额全部相加,就是12万2千。乙产生的费用只要不超出这个限额,就可以让保险公司在这个限额内全部承担。也就是2万医药费加54718元的残疾赔偿金都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自己不需要承担费用。
综上,法院如果对交强险采取不分项的处理方式,对受害人比较有利。附:杭州城区法院均采取不分项的方式。
第五问: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法律规定规定,赔偿范围,因人身损害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现在分三种情形,分别列明
一、伤势轻微,没有构成伤残的,那么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一般有: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
二、伤势明显,构成了伤残等级,那么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除了以上3项以外,
还多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有:1、如果医治无效死亡的,有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2、当场死亡的,就是前面把医药费费用去除。
第六问:交通事故导致的交通费如何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二、条文解释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交通费是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3、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
第七问:经常有人问起,我的事故发生已经很多天了,为什么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下来呢?到底多少天可以下来呢?
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所以要问具体多少日作出,要看不同的情形而定。
一、你的事故是一般事故,没有逃逸也没有需要检验、鉴定的,那么交警勘查完现场后10日内就会作出;
二、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那么就是鉴定结果出来后的5日内作出。当然了这是在你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有异议的话,
要重新鉴定,那就是要重新鉴定的结果出来后的5日内了。
三、 如果撞你的车辆刚好逃逸了,那么就需要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的10日内作出,那时间可能就比较长了。
第八问:因交通事故,交警扣了我的车,什么时候可以还给我呢?
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扣留车辆的目的是检验车辆本身是否存在问题,那么什么时候还车,关键就是看检验、鉴定结论什么时候出来。
第九问:经常有人问起,如果我拒绝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这个认定书是不是不能生效呢?
答:很遗憾地告诉你,即使你不签字,事故认定书依然生效,但是因你的不签字,所以交警不适用调解程序。
第十问: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该做什么?
答:这个问题,我想每个司机都会问。那么我就大致地列举几点,希望能给各位车主一点帮助。
(1)不用承认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也不要接受任何责任。只要把警察要求的各项事宜做到就行了。
(2)要立即停车。声称自己对已涉及事故一无所知绝对不是个理由。
(3)立即记下所有目击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否则以后你可能就没有找到目击者的机会了。
(4)如果事故不严重,你就不必要留在现场。但是必须在24H内报告警察。报警时要带上自己的驾驶执照。
(5)如在事故中有人身故,不要耽误,立即向你投保之保险公司的索赔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6)记录下面的详细情况身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身故发生的地点;另一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的姓名和地址;另一车辆的车号和型号;
另一车辆的保 险公司名称;另一车辆的汽车车辆保险号;受伤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目击者的姓名和地址;现场警察的姓名和所在警局。
第十一问:一般的车辆保险合同中都有“无责免赔”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不赔,具体是怎么理解的呢?
答:这个问题理解起来确实不容易,但是希望大家记住一点:不管是交强险也好,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好,这两个险保障的都是被“被保险车辆”伤害的人或者是物。
举个例子吧:
甲乙两车相撞,甲是全责,乙是无责。那么此时如果甲乙两车都受损了,那么甲的损失找乙的保险公司,乙的损失找甲的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呢,根据自己承保车辆的责任来赔偿。
此时甲是全责,甲找乙的保险公司,乙方的保险公司就看乙是什么责任来确定怎么赔,由于乙是无责,那么乙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也就是我们所讲的“无责免赔”。
(当然了,法律上对交强险无责也是有一部分的赔偿要求。那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无责免赔”原则并没有改变)
第十二问:春节将至,很多人想着拼车回家,那么拼车好不好呢,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答:拼车回家的好处就不用多说了,比如可以解决回家难买票的问题,更节省费用和资源,甚至能减少碳排放量等等。
法律风险又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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