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险一并审理将成为今后交通事故案件的发展趋势
交强险作为强制责任保险,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但是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远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时,作为补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本应发挥其作用,不过鉴于商业险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不能作为侵权案件的被告。新修订的《保险法》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规定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起诉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但是实践中此类案件却很难实现其立法目的。不过,这种司法尴尬有望在今后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的除外:(一)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但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的;(二)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有异议的;(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核定的赔偿保险金数额有异议的。”虽然此司法解释尚未生效,但是不难看出法院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和审理态度。因此,我们可以乐观的估计,交强险与商业险一并审理将成为今后交通事故案件的发展趋势。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险可以作为侵权案件的被告并不一定等于会判决商业险进行赔偿,法官还将审理根据机动车和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等。这也给我们律师提出挑战,今后的交通事故案件不但要懂得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还要懂得保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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