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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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出口骗税利益链:上中下游团伙作案

揭秘出口骗税利益链:上中下游团伙作案

1个团伙控制17家生产企业和8家外贸公司,利用17家生产企业伪造生产假像,虚开发票给贸易公司。总共虚开发票7787份,遍布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多个省市地区,涉案税款超亿元。通过骗取出口退税来钱快,甚至可买房买跑车,利益的驱动让一些人卷入犯罪的漩涡。

  日前,《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8亿元,涉案税款达1.8亿元,刑事拘留23人。81,去年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

  这两个案件是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缩影,其成功告破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亿多元。但案件反映出骗取出口退税手法日趋狡猾,形成上中下游团伙作案,配货配票隐蔽性强,从口岸向内地延伸等新特点。同时,需要引发我们思考:在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法“精益求精”的形势下,监管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堵塞漏洞?

  团伙骗税:上中下游全线作业

  “目前骗税已经链条化了,从上游的虚开洗票,到利用外贸公司去退税,到报关配货配票,都有专业人员操作,因此门槛很低。”办案人员介绍道,“在‘老师’的指导下,短短几个月就掌握了。”

  今年320日,在深圳一幢居民楼里,“7.18”案的核心人物张建设(化名)在家中被捕。从抓捕现场视频看,张建设体型微胖、圆头圆脑。他家的双人床下有两个大抽屉,上面覆盖着三合板,他就藏在三合板下面、抽屉旁边的狭缝中。

  在被公安发现后,张建设没有惊慌失措,相反,他十分镇静、一言不发。正如深圳国税稽查局某办案人员所言,“在他(张建设)的操控之下,成立了十几家生产企业。虽然不是他一人打理,有一个团队来运作这件事情,但如果没有相当的驾驭能力是不能做到的。”

  “7.18”案是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督办下、由深圳市公安局和深圳市国税局联合专案组破获的,迄今为止各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中隐蔽性最强的大规模团伙作案。

  2007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张建设进入深圳某外贸公司工作。在这里他认识了张宏伟(化名),也就是引领他走上骗取出口退税道路的“师父”。

  20085月,深圳市隆泰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张建设是法人代表。据张建设的询问笔录显示,“成立隆泰祥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骗税的。隆泰祥公司接收的所有发票均为虚开。”

  20088月,张建设通过一个做服装的朋友谢某,成立了深圳市勇冠服装有限公司。服装厂房有简单的生产以应付检查,而公司账务则由张建设控制,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张建设说:“我给他不含税票面金额每1001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勇冠对隆泰祥公司业务完全虚假,没有真实业务。”

  “7.18”案中,类似于隆泰祥这样的贸易公司和勇冠这样的服装生产公司不在少数。以张建设为首的犯罪团伙共控制了17家生产企业和8家外贸公司,以17家生产企业的名义取得纱线类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纱线类发票作进项抵扣,伪造生产假象,虚开服装类专用发票给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遍布福建、江苏、甘肃、江西等多个省份。从骗税的外贸公司到供票的服装生产公司,乃至更上游购买原材料纱线取得增值税发票,都是一伙人在做,上、中、下游全线操控、团伙作案,分工明确,这无疑成为了近年来出骗取出口退税最新最大的特点。

  深圳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还告诉记者,“张建设只有26岁,当时我们抓他时也不太相信他是老板,后来我们大概明白了,他是很快找到‘老师’了。”这里的“老师”就是张宏伟,一个骗税的老手。

  配货配票:货代中介“炒单”忙

  如果说张建设是“7.18”案整个骗税链条的总领,那么负责“配货配票”的刘得意(化名)就是骗税得以成功的关键环节。正如深圳国税稽查人员所言:“实际上能撮合骗税业务完成的,很大的一个因素在于无序的货代行业做技术上的支持。”

  据了解,以前骗税分子最初采取伪报品方式,即把没有退税的商品或者退税率低的商品报成退税率高的商品。这种手法有危险,万一被海关查到,会暴露自己。后来开始多报少出以及虚高报价。而“7.18”案件反映出来的“配货配票”是犯罪手法的进一步演进。所谓“配货配票”就是货代找一些不需要退税的货主,把那些货配到骗税分子虚开的票上进行对应。这样合法过关,隐蔽性非常强,由于海关无法掌握货物的来源,海关验货难以查出问题。

  之所以能够成功“配货配票”,关键在于货代中介掌握了真实的货物信息。刘得意在接受公安询问时被问道他从何人处获取真实出口的货物信息,他回答:“没有固定的人,这些真实出口货物的信息是互相流通的,只要外贸公司提出需要什么样的货物信息,我们都可以很快找到。”

  据办案民警介绍,深圳目前工商注册的货代公司就有1.2万余家,至于像刘得意这样没有公司,只是在文锦渡口岸租一间小办公室配台电脑,做“配货配票”这一行一做就是好几年的,更是“多如牛毛”。

  “只要找得到货,注不注册都无所谓,这行没有部门去监管,是空白地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所谓法不罚众,现在干这个的很多。我和他们打交道比较多,凡是当场被逮住的,第一句话往往是,‘真倒霉,怎么就把我给逮住了!’他觉得是运气不好的问题。”刘得意被捕后也说,他做这行多年,从来没想到会有风险。

  上网随便一搜,就可以看到各种关于“炒单”(“配货配票”)的讨论。网友“货代工作狂”坦言:“说实话,在这行这么多年,炒单见得多了。”还有网友发问:“请问做外贸不炒单是不是很笨?”当有网友求助如何“炒单”时,立刻就有了一大串“热心”的回复,“找货源呀,先收定金,看货期,找供货商下单……”“很容易啦”“楼主我来帮你操作,给我点提成就OK了”“找我,十二年外贸经验,手到擒来!”

  在整个外贸出口流程中,报关行是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报关行需要在海关备案,报关行里的报关员需要考取资质,相对比较规范。而一些报关行也为利益所驱动,干起了“配货配票”的勾当。

  记者在深圳调研时了解到,一般报关行为出口企业报关,收取100元到500元左右的报关费,而有些动了歪脑筋的报关行会把报关价压低。对于一些特定的货物,报关行不收取报关费,甚至给出“补贴价”。有行内人士给记者举例:“盐田报关报价:包柜报关100元起,耳机补贴100元至800元,纯木家具补贴100元至300元,服装补贴100元至1500元……”这就是报关行在“揽货”了,下一步就是勾结中介“配货配票”。

  一些正规的报关行对此很无奈。某大型报关行的报关员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报关行本来门槛就比较低,竞争比较激烈。‘炒单’对我们的冲击挺大的。很多要出口的企业想,我找你们正规的要给代理费,我找一些别的货代或者报关行,就很便宜,甚至还能倒贴我钱。那肯定我们有一些客户就流失了。”

  某骗税办案人员指出:“一些不正规的货代、报关行,不但不收费,反而给客户钱,那就恶性竞争了。合规经营的货代、报关行也许过不了多长时间,也坐不住了。这就叫劣币驱逐良币。”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六大队的李超晔副大队长告诉记者:“‘闪电一号’案有几个主犯,其中一个是外贸公司,一个是货代,把货代列入主犯,在打击骗税里是第一次。”他解释道:“我们认为报关配货环节是最大的毒瘤,但是这个行业监管不到位。很多人或者不知道这样违法,或者知道但是以非主观故意为理由给自己找借口,很难进行打击。‘闪电一号’案子中,公诉机关把货代列为主犯,就是要打掉配货环节。骗税分子即使有票找不到对应的货物,就没有落脚点,也就不敢去冒这个风险了。

  退税率高:服装业成骗税重灾区

  近年来打掉的案子中,服装类商品居多。“7.18”案是服装,“闪电一号”是服装,深圳目前正在配合浙江省绍兴警方协查的一个案子也是服装。据深圳国税稽查人员介绍,之所以选服装,是因为服装征税17%,退税率高达16%。除了服装之外,电子产品、家具的退税率也很高,也是骗税分子关注的领域。

  据知情人士透露:“骗税分子也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哪个行业退税高,就盯准了哪个行业。有些行业退税只有5%左右,和他骗税的成本差不多,自然不在考虑范围内。骗税的行业一定是退税率最高的行业,没有利润他是不会做这些事的。”

  由于整个骗税环节都需要专业的操作,骗税链条中的每一环就像是缠在一起的蚂蚱,每个蚂蚱都要从中分得一杯羹。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一个企业运作了几年,只退了一两百万的税,就能说明它没有骗税,因为骗税需要很高的成本。”比如“7.18”案中的刘得意,一年进账300多万元,但扣去成本的话一年赚三、五十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骗税的每个环节都是要钱的。按照退税率17%,即退税17个点来看,开增值税发票大概要花掉6个点,注册外贸公司、租房子,花掉23个点,通过货代找不需要退税的货主,把那些货配到他虚开的票上进行对应,大概要3个点,总共加起来成本要12个点,骗税分子最后到手的有5个点左右。所以骗税分子一定会大量虚开,以量换价。

  对此,一些基层办案人员和专家都建议,国家能否出台相应政策,适当降低服装等商品的退税率?骗税分子是利益驱动,如果把退税率降低几个点,那么骗税分子的利润就微乎其微了,也就失去了骗税的动力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退税率高也是(骗税)因素之一。”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崔鑫生告诉记者:“我国把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因为出口退税率偏高,那一些人就钻了政策空子。我认为最好的政策就是取消出口退税,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跨区作案:深圳配货内地退税

  “去年上半年全国其他省市国税局有288人次到深圳,去船运、货代等公司取证,深圳国税配合其调查骗取出口退税。今年上半年这个数字增加到了651人次,基本上涵盖全国各个省份。”深圳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现在一天就来了731个人,涉及的案子都是将外贸公司设在内地省份,通过深圳配货出口的。”

  把外贸公司设在内地,在深圳通过货代找货源,这种跨区域作案已经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的新手段、新趋势。据办案民警介绍,广东潮汕一带的骗税“祖师爷”,对政策掌握的非常熟。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北上去开外贸公司,同时利用他们在深圳这么多年的根基和资源,找到相关的货源。由于内地一些省份接触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比较少,经验不足,犯罪分子容易得逞。从内地开票,在深圳配货出关,再到内地退税,隐蔽性非常强。

  “今年上半年我们大队就接待了来自十一个省、自治区的公安,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甚至还有新疆。最近我们在配合海南公安协查一个案子,骗税分子就是因为在海南找不到合适的货源而来深圳配货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六大队副大队长李超晔强调,“我认为现在深圳已经成了配货配票的中转站、大本营。”

  真空地带:打击骗税须部门协力

  专家表示,打击出口骗退税离不开公安、国税、海关等三家的密切合作。因此,凡是涉及出口退税的部门之间应该信息共享,建立各部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深圳国税稽查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不是一个部门能解决的,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我觉得应该各部门派一些有实干经验的、一线的同志,大家坐下来交换一下信息和想法,各自设计一下如何堵塞漏洞。”

  “闪电一号”案件线索是深圳海关在对大量的出口违规企业的信息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发现的。在查到企业的违规记录后,海关再去国税局查其退税记录,最终锁定了重点嫌疑目标公司,并将案件线索移给国税局。国税局的优势在于可以结合税票、物流综合分析。比如说,开票的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但是却设在内地很少生产化工产品的地区,不符合正常的贸易规律。国税根据商业逻辑,判断增值税发票流转的合理性,来分析骗税的风险点。如果海关和国税查到的风险点对碰上,那么该企业就很可能参与骗税了。

  今年5月,公安部、国税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指出要继续深入打击骗退税。6月深圳国税、海关和公安联合举办了一个200多人的业务培训,平时各部门之间还有定期的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和经验。这些都是值得尝试的有益探索,更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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