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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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镕基离职前的遗憾:房地产业弊端大得不得了

本文摘自《共识:中国在改革中前行》,罗晓、于一著,东方出版社

  开篇: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一个务实的明星政治家留给时代的财富忘记过去意味着背叛一个政治家的敏锐眼光

  辉煌的时代中,有很多微妙的变局,于宏观至国家、于微观至个人,举手投足间,隐约浮现,虽为前事,亦作今世,更系未来。

  每一代人,都会形成多股力量,流向不同的方向,却分明又指向同一个结局——无一例外尽他们的本分,充当过渡人的角色,沟通过去与未来,有的被历史洪流冲刷淹没,而有的则被镀金瞻仰。如此循环往复,看似无情交替实则充满代际传递的温暖。

  社会格局中,政治的力量举足轻重。它以其他社会力量统领者的角色出现,很多领域的力量为它所成就,但它又被各领域的力量所牵制。而政治中,政治人物的作为又是重头戏。梳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发展历程,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是一个绕不过的政治人物。

  对政治人物的理解似乎比常人更要困难一些,我们需要不断在其公共生活与私人空间中寻找平衡点,既要确定他们的历史地位,还要找到其个性和行为与时代的关系。幽默、睿智又有几分政治浪漫的朱镕基,其个性恰到好处地与时代契合在一起。时代需要一个“敢干,敢言,敢爱,敢怒”的政治人物,朱镕基的政治生涯以及其种种雷厉风行的改革主张,使他成为时代望眼欲穿想要得到的“礼物”。时政作家凌志军一语中的:“如果不是遇上邓小平那样的人,如果不是遇上90年代初期那种经济萎靡的局面,这个人也许会在地方官员的位置上终其一生。”

  朱镕基主管经济期间,成功地使中国经济稳健发展,这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深厚的根基。

  距离通货膨胀最严重的年份——1993年,已20年有余。朱镕基的铁腕政策使得过热的中国经济成功软着陆。这至今为人所津津乐道。自那以后,中国的通货膨胀强势顿消,有力的政府举措功不可没。

  199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朱镕基当机立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国成功渡过“稍有不慎,便可能跌入万丈深渊”的危险时刻。这彰显出作为政府总理的朱镕基所具有的智慧与魄力。

  朱镕基留给时代更为重要的财富,还在于其对改革目标有着充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改革难度也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坚强的把握,以既“悲”且“壮”的勇气矢志不渝地在经济社会领域实施改革。当然,各领域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并不是齐头并进的,有的是大破大立,有的是小破小立,有的则刚刚破题。尽管也有少数人对其不满,称其为“经济沙皇”、“中国的巴尔戈乔夫”,但其所主张的改革依然是民心所向,彰显了人们急切盼望改革的共识,而朱镕基在遭遇种种改革桎梏后表现出的莫大勇气与毅力,则进一步推动了不能不改革这一共识的深入人心。在很多场合,朱镕基直白地表现出对改革的热忱与决心:“必须紧紧抓住和十分珍惜当前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坚决推进我们酝酿多年想干而又没有条件干的改革。”

  朱镕基坚持改革的幅度之大、力度之强,在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时候就已有所展现。1994年,朱镕基推出他的“改革新政”,涉及企业制度改革、财务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物价体制改革等多方面。1998年,朱镕基任国务院参事室总理后,其言辞浪漫与改革务实之风不改。至今,人们还在反复品味其新任国务院总理时的誓言:“不管前边是万丈深渊还是地雷阵,我将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朱镕基与他的同仁,一起选择了一条认为可为中国找到通往理想天堂的路——改革。改革中定下的市场化基调,使得中国社会沿着改革开放的正确路径疾驰而去。现在很多领域,我们依然沿用他的智慧与制度框架,如: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分税制管理体制至今仍在实施,增加了中央财权,使我国财政纵向和横向不平衡的矛盾得以缓解,并提高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从市场化角度规范了中央银行的职能,割断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政策性贷款同基础货币的联系。“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银行,其职能越来越集中,瞄准监管金融机构与货币市场,通过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同时,货币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从贷款规模、现金发行等直接调控方式向贷款限额管理、再贴现、利率等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控方式转变。1994年实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同样意义深远。

  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浮动汇率,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8.72∶1,双轨制终于画上休止符。通过此次改革,人民币回归到按市场定价的价格线。

  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原则的国企改革,将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以市场化改革启动企业的微观活力。有人称,朱镕基的各项制度从微观技术层面解决了国企与市场接轨的问题。2002年3月15日,朱镕基对国企改革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在3年里实现扭亏为盈,这个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如果没有这些国有企业交税的话,中国的财政收入状况不可能这么好,不可能每年以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1倍的增幅在增加。”

  一个人不管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其梦想、智慧、热血、壮怀和勇气终将被岁月之河卷走,不过他们留给这个社会的财富不会戛然而止。如同诗中的智慧:“对于人而言,生活就像山间的野草,就像野地的鲜花,曾经那样的繁茂。当微风吹过又吹远,大地知道一切都已改变。”

  一个总理的忧伤

  时代潮水汹涌,形成大片漩涡。有的时候,我们以为这些漩涡吸走冬天,就能不动声色地释放出春意盎然。然而,很多时候,改革路上梦想却并不能成真。

  即使是国务院总理,也有他的忧伤——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以至于任期满五年后朱镕基带着并非“功德圆满”的遗憾离职。

  朱镕基曾在记者招待会上承诺:“为什么不能实行科教兴国?因为政府太庞大,把财政都吃掉了,吃饭财政。”“本届政府决心精简机构,减掉一半人。”当他认真兑现政治承诺时,才发现利益相关者推托的反弹力有多大,连他这样擅长“杀鸡儆猴”的总理都无能为力。普林斯顿的留学生胡学华给朱镕基写过一封信,信中指出令其疲惫并深感无力的症结所在:“您的疲惫其实是一种制度的疲惫。也就是说,在中国本来应该通过制度来解决的问题,积累了太长时间,现在都堆在领导者个人的肩上。”

  2000年,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泪光和着灯光,给特殊的倾诉对象——朱镕基写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信。尽管在很多混迹官场多年、深谙周旋之道的人看来,一个小小的乡党委书记明显是自不量力;但我们无法否认,在任何时代的任何角落,任何人都有权利为他们自己所在的群体或所关注的群体殚精竭虑。事实上,政治级别与千里迢迢的距离,并不妨碍他与朱镕基有着相同的鞠躬尽瘁的对象。朱镕基曾大声疾呼“农民负担太重”,然而不管是动之以情还是晓之以理,这一问题都没能得到更好的解决,直到他卸任,“农民负担太重”依然为心头之痛。

  ……

  2002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即将离任的朱镕基提出他的担忧:“劳动力过剩始终是中国一个最大的问题,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农村的就业问题亟待解决”,“房地产业里面的弊端大得不得了,里面的门道可多了……现在房地产有点热,不敢说过热,不能再这么干下去了”,“现在,我们的消费率同世界平均水平比较起来还是低的”,领导干部“花钱花得太多了”……《朱镕基谈话实录》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与前期的铁面、强势甚至冷峻相比,2002年的朱镕基越来越展现出其温情的一面,关注农民收入、社会保障与再就业等,甚至大胆用了“弱势群体”一词,从宏观经济政策的高度注解民生,其民生情怀展现无遗。不过,如同历史学家黄仁宇的感慨:“全世界最伟大的领导人也只能在它的运动曲线上施加短期的影响力。”时间也会玩鞭长莫及的游戏,这注定朱镕基的民生情怀会留下一些悲情印记。

  今天,回过头来再来看,有些当年曾困扰朱镕基的问题,已经解决或有了很大改善:中国金融体系更为牢固,成功避开全球金融风暴的肆虐;2006年,农业税全部取消,这被称作中国农村最有决定意义的“松绑”;社会保障覆盖更为广泛,机制更为完善……

  关注民生,已成为当前政府与社会的理性共识。

  有些问题则如同顽疾依然存在,政府为之左右为难。政治体制改革面临重重障碍、房地产市场利益犬牙交错直压民生幸福指数、贫富分化加剧、国有企业垄断墙高高竖起……

  政治体制改革是最大的难点。与经济体制相比,政治体制更为错综复杂,任何变革都不会让所有人受益,总有一些人的利益受损。相对而言,经济体制改革损害的经济利益更容易找到替代品加以补偿;而政治体制变革所触犯的利益,则很难找到相应补偿方式。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平衡各方的政治利益,政府左右为难。

  贫富分化加剧是当前民众关注的热点。改革开放初期,政策对资本的倾斜性,形成了以资本而非劳动作为分配参考的示范性收入分配秩序。而资本的滚雪球效应,会加大各阶层的收入差距。同时,现代化的社会动员会激发人们对财富分配不平等的觉醒意识,并增加不满情绪。如何切好财富蛋糕,不仅是对政府良心的考验,更是对其执政能力的挑战。

  ……

  作为一个大国的执政者,朱镕基沿袭着前人设定的原则框架,又有着拓荒者的胆识和勇气。他的措施既有对改革根系的坚持,也有新的变迁,并分化出枝干。这些枝干又长出新的枝叶,结出果实,最终挥洒出一道任谁都无法再临摹的特别风景。

  共识之光:这个开放的时代需渐进、改良地前进

  入世多年来,中国利用自身“后发优势”,娴熟地借力西方现代化,迅速与国际接轨,自我摸索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大大缩减。很难想象,如果中国迟迟达不成开放这一共识,我们不知还要自吟自唱多少年,还要走多少弯路,万千繁荣的梦想可能被“闭关”碾作碎片。

  一方面,我们以开放作为蜕变的关键跳板,使自己置身于全球化的大格局中;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需不断锐意改革,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以适应这个波澜起伏的大时代。

  改革形式取得的辉煌成就,印证了其正确性,我们的大方向并没有错,这是众所周知的共识。同时,改革更需整个社会自觉而理性地推动,才能使我们这个国家继续前进,这亦是毋庸置疑的共识。

  1997年,被称作“朱镕基经济智囊”的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回答“谁是新一轮的改革动力”时,回答“以理性的知识分子、明智的官员和真正的企业家为代表的平民大众才是今后中国改革的推动者”。朱镕基时代的辉煌,并不是朱镕基个人造就的,辉煌的背后也离不开党中央领导集体及时任总书记江泽民的支持,各部门尽心尽力的工作,以及广大平民大众对其热烈的喜爱与响应。今天,改革推动者的力量已越来越强。

  前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悲情,也折射出改革的前行路上依然荆棘丛生。改革没有理想主义的“一刀切”,某些暴风骤雨式的变革也可能不会达到预想的效果。改革是一个渐进、改良的过程,需要勇气、智慧,也需要耐心与技巧及斡旋,大凡有真知灼见者,也会不约而同地达成这样的共识。

  有人不满地质疑:这不是在和稀泥吗?难道没有非黑即白的大快人心与酣畅淋漓吗?

  复杂的现实证明,线性逻辑就是那么幼稚,一度“计划派”有过这样乌托邦式的设想:只要进行集体式制度抉择,我们就能一脚跨入共产主义,结果美好生活更加遥远;一度“市场派”有过这样的狂热:只要脚迈进市场的门,一切贫穷问题皆可迎刃而解,结果市场的力量也有不足,美好的期盼偷偷从窗口溜走……

  人们一再渴望一蹴而就,但“一蹴而就”这个并不包含多少贬义色彩的词汇很难直抵“一劳永逸”的目标。初次以新的姿态适应这个世界,是如此新奇而前途叵测,人们乃至社会的直接本能反应会让其遭到挫折。即便是真理与规律,这些在某个时间点上被证明是板上钉钉的东西,当它们在实践中被运用起来时,依然会撞上乱离的岁月,遭遇被人唾弃的颠沛,有时还会自我圈禁,人们为自己戴上锁链却还不明所以。

  当我们热血沸腾地讨论理想时,可能会忘记真实的情况比任何时候的想象都要复杂,现实社会是一个由无数分工组成的多元社会,天真并狡黠、自白并暧昧、清晰并模糊……只是有的时候,我们浑然不知。

  时局笔锋急转直下的时刻少之又少,某个重大抉择之后局面也未必就豁然开朗。一切美好愿景,皆以社会共识循序渐进的建立为前提。一旦缺少共识,方向再正确,内心再坚强,领路人也可能陷入“目标过于远大,身后无人追随”的孤寂中。

  在某个特殊的时间片段里,人们曾经以为理想的国家遥不可及。1945年4月的一天,女作家苏青对女作家张爱玲说:“你想,将来到底是不是要有一个理想的国家呢?”张爱玲说:“我想是有的。可是最快最快也要许多年。即使我们看得见的话,也享受不到了,是下一代的世界了。”苏青一声叹息:“那有什么好呢?到那时候已经老了。在太平的世界里,我们变得寄人篱下了吗?”

  这个世界,终究一天天在变好,而时光这条巨流之河经历过无数跌宕乃至回流,正涤荡出富有、自由、民主等一系列透亮本色。昔日的争论,如坚持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等话题如今已变为中国社会的常识。

  随着社会转型与改革的推进,各种问题也更加趋向复杂与细微,在此类问题上达成的共识可能无关意识形态,更多的是涉及实现共同目标的路径、手段。达成共识的领域可能更广,也较多趋于细微化。

  很多历史的真相,常常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适度的疏离,才会被凸显得更为清晰。然而,“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的共识,无需等待历史考验,它的正确与明智正时刻被中国翻天覆地的变化所证明。也恰恰是因为我们如此从容地去包容和融合各类思想火花,并达成改革开放的共识,才使中国走上了一条正确的前进路径。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罗德里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提醒:

  最为基本的经济原则——产权保护、契约执行、市场竞争、正确的激励、稳健的通货、可持续的债务——并不对应唯一的政策组合。好的制度是那些能够使这些第一级原则充分发挥效能的制度。在好的制度功能及其形式之间,并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改革者有相当大的政策空间根据当地的约束条件和充分把握当地的机会,创造性地把这些原则应用于制度设计之中。成功的国家就是那些善于利用这些政策空间国家。

  关于未来,我们的共识是:在坚持大方向的前提下注重创造性和灵活性,关注国家利益,更关注个人权利、生命与财产,让人们得以“幸福地度日,合理地做人”。这需要我们的政府以及所有的人,于时间的长河里辛勤耕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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