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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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中储粮:不受监管 粮库主任动辄贪腐过千万

解码中储粮:不受监管 粮库主任动辄贪腐过千万

2013531,中央第一巡视组进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称“中储粮”)不久,位于中储粮所属黑龙江林甸直属库便发生了一场大火,烧出了这家巨型央企的种种问题。

这场火灾让中储粮遭受重大损失,从官方先称损失过亿到后来改口直接经济损失307万元,凸显出中国部分粮食品种庞大的收储规模与存储安全的矛盾。

粮食收储政策虽然对农民售粮收益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正面作用,但其破坏了粮食市场价格机制的发挥,现在正逐渐对粮食安全产生威胁的作用也正在显现。

而中储粮的其官商双重身份,注定它不止于扮演中国粮食“蓄水池”的角色,追逐经济效益这个特性,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储备粮安全隐忧

中储粮林甸直属库的大火,起于露天存放在用草围成的临时粮囤中。露天粮囤储粮引发了外界的质疑。

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了相关背景:东北玉米丰收,导致价格低迷,今年年初国家出台了临储政策,中储粮对东北地区的玉米敞口收购,收购量剧增导致本身库容不够,就打了外垛。

按照官方说法,林甸粮库核定仓容量为7.6万吨。但在火灾发生时,该库实际存放的粮食已经达到了15万吨。由于很多粮食只能露天存放在用草围成的临时粮囤中,加上消防设施有限,客观上加大了防火难度。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条件好的粮库都有一整套数字监控设施,尤其是对温度、湿度可以做到实时监控,所以粮库发生火灾的概率非常小。而由于外垛不属于数字监控系统的范围,发生火灾、雨灾的概率就会增加。

来自国家审计署在510发布的2013年第8号公告称,从2008-2011年,中储粮总公司部分直属库在中央储备粮存储方面存在混仓存储问题。

一份关于中储粮在201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还有个别直属库存储设施不符合仓储标准、在无承储资格单位存储中央储备粮。

权威数据显示,其实中央直属储备库直接管理的中央储备粮只有30%左右,剩下70%左右的储备粮都是由地方粮库代管。

尽管国家审计署的公告并未点名是中储粮的哪家粮库存在混仓存储问题,但此次林甸直属库火灾暴露了相关问题。

落后的基础设施和仓储条件,是导致粮食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其实,黑龙江大火前,河南、河北早已出现了仓库小麦爆满、露天存放小麦的现象,中储粮部分地方代储库在仓储管理、设施标准、仓储条件等诸多方面问题重重。

2012年夏天,位于河南省叶县田庄乡的田庄粮库在一场大雨里坍塌。粮库工作人员称,因为当时仓库收购粮装得太多,仓库承受不了便倒塌了。

与起火的林甸粮库一样,有限的库容并不能阻止每年大规模地敞开收储,因为收购的粮食越多、存储的时间越长,粮库获得国家补贴的资金也就越多。

收储政策让参与政策收购的企业尝到甜头,每逢收储时节甚至出现违规抢购粮食、收购粮食品质不达标、以次充好、想方设法拖延粮食出库时间等乱象。

收储灰色地带

中储粮的仓储收益优厚,国家相关托市收购规定:一公斤普通小麦的收储和保管费用加起来是0.13/年,一吨小麦就是130/年。为了收入和利润,粮库普遍抢收粮食。

多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透露,2009年、2010年的时候,中储粮和委托库点抢收小麦“近乎疯狂”。有些小麦达不到品级要求的,也一并收储。比如本来属于三级、四级的小麦,粮库宁愿给一级、二级小麦的价格收储(每级小麦价差2分钱)。

这导致了猫腻。据多位业内人士向时代周报透露,河南有些粮库账面上的小麦是一级、二级,但仓库里收的很可能是三级或四级。更有甚者,粮食里还有掺沙掺土等问题发生。如果监管不严格,粮食的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抢收导致小麦收储量大而质差,后期销售困难,严重影响市场。

“当时收储的小麦杂质多、水分高,再加上保管不到位,造成现在出售的小麦很差,有些竟然长出芽儿!有的麦子饲料厂都不要,更何况面粉厂了。所以2010年收的小麦,到现在还没卖完!”业内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竞拍情况(河南地区托市收购小麦需经其拍卖),最近一次托市收购小麦竞拍是在20121226,数量为304.14万吨,全部为2009年和2010年的小麦。而2012年收购的小麦却至今迟迟不予拍卖。业内人士分析:“可能是想把之前的小麦放完,因为2012年小麦一上市必然影响之前的小麦,想拍卖2010年的小麦,不就更困难了吗?”

市场由此严重扭曲,2013年初,河南驻马店市的面粉厂进价竟然达到每斤2元,接近一般价格的两倍。

抢收之外还有放粮不及时,中储粮在企业库存紧张时期放粮不及时,造成粮价不正常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近年,国家在东北收储数百万吨水稻,收储后的第二年8-9月份市场比较紧张,但库存的水稻并没及时投放市场,东北水稻价格涨至每斤1.6元,差不多1吨有400-500元的涨跌幅。

另外,各种收储性质的粮食之间的转换,是粮库普遍存在的牟利伎俩。

业内人士介绍,中储粮粮库收储的粮食大致可划分为三种:储备粮、托市粮和贸易粮,储备粮为执行国家战略储备任务而收储;托市粮即是每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而收储的,故名曰“托市”;贸易粮则是粮库为牟利而自行购进、卖出经营的粮食。

三种粮食虽然价格不一,但在现实中却没有明显界限,之间的转换存在“空间”。比如,当粮价(小麦、玉米、大豆等)上涨到1.4元每斤,粮库把托市收购的粮食当成“贸易粮”卖掉,每斤三分钱的差价,一吨就是五六百元。

备受争议的双重身份

成立于20005月的中储粮,可以享受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的有关政策,并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

截至2011年底,中储粮资产总额3167.51亿元,负债总额2795.78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71.73亿元,当年营业收入1794.58亿元,利润总额38.26亿元。

在国资委下属115家央企名单中,中储粮名列第47位,属于53家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享受“在国家计划、财政中实行单列”,必须具备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产品也要对国家生产建设和对国内市场供应及出口创汇具有重大意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这3个条件。

中储粮据此依靠政策倾斜和扶持可获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粮源垄断等优势,这些优势使得中储粮迅速成为由国粮源收购的巨无霸。

这个巨无霸共设立24家分公司,拥有338个直属库,扮演着中国粮食“蓄水池”的角色,“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

中储粮获得的巨大政策利好同样吸引地方粮食企业,地方和企业的粮库很乐于中储粮伸出橄榄枝,因为联手就意味着可以分享巨额补贴的汤羹。

由于国资委对央企有利润绩效的考核要求,其在收储粮食过程中必须“保值增值”,这让中储粮具有备受争议的双重身份。

2012年刊,中储粮在该年累计收购政策性粮食3747万吨,油菜籽437万吨、加工成油151万吨。如按公开数据的每吨2000元的收购价格(稻谷与小麦、玉米最低收购价格不同)计算,中储粮仅2012年收储粮食的启动资金就需要约700亿元。

如果这些粮食保管一年,按2010年小麦收购预案,国有企业收取每年每公斤小麦0.07元的保管费用,而另外中储粮还可以单独享受托市的每年0.13元每公斤的收储和保管费用。

高价保管费用并不包括中储粮每年所获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庞大款项,这就注定中储粮可以“裁判踢球两不误”,国家和市场方面都能利益均沾。

尽管中储粮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调控市场,必须逆市而动服从国家调控,但企业追逐利润的本性在中储粮身上也照样适用。

中储粮不仅垄断中国托市收购坐享巨大收益,更积极开拓市场化项目,在粮油市场上再凭借先天的“粮仓”优势分蛋糕。

就在6月初,中储粮宣布欲在全国电视媒体广告宣传上投下10亿重金,以培育品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有人认为这表明“天下粮仓”希望变身“天下粮商”。

内部硕鼠频出

在中储粮以外的粮库工作者眼中,中储粮才是粮食系统里真正的肥缺,他们是政策补贴的最大受益者,又能凭借垄断优势占领市场资源。

托市并不太赚钱,来自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丁声俊的研究表明,中储粮2005年到2006年的托市粮的“购与销”环节核算,仅盈利2.7亿元。然而同期中央财政还提供了158亿元的财政补贴,其中粮食保管费用72亿元,贷款利息补贴86亿元。

中储粮的粮食保管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钱,在地方粮库的人看来,这就是中储粮稳赚不赔的又一砝码。

“中储粮在河南省随便一个直属库,每年仅保管费都是千万元以上。”河南省一位市级粮库的主任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在他看来,直接的政策补贴让中储粮的钱来得太容易,所以才有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腐败窝案。

尽管成立只有13年,但中储粮系统内部腐败一直是个无法忽视的问题。最近几起关于中储粮内部腐败给公众印象最深的,就是其河南分公司的腐败窝案。

2010年以来,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及其襄城分库、安阳直属库滑县分库、河南周口直属粮库相继发生多起贪污腐败案件。

中储粮河南周口直属库主任乔建军携款潜逃后,直到201112月份,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长轩被中纪委“双规”,中储粮河南分公司腐败窝案才告一段落。

由于中储粮属国资委直管,其各个直属库基本免于纪检、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外部直接监管,整个中储粮系统来自外界的监管显得十分有限。

这些粮库的库主任,动辄贪腐过千万元,其涉案金额丝毫不逊于官员的贪腐数额。

屡屡发生的粮库贪腐案件,足以表明中储粮这个巨无霸,在资金运转方面存在漏洞。

上述国家审计署的公告,从侧面证实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该公告是对中储粮本部及所属14家分(子)公司审计后得出,涉及资产量占中储粮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公告显示,从2007-2011年,中储粮20家所属单位存在未及时确认轮换费用补贴收入、未全额确认轮换损耗、未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问题,5年间合计造成少计收入11072.32万元。其中少计成本费用17404.57万元、多计成本费用1963.82万元,导致多计利润4368.43万元,仅2011年就多计利润8209.84万元。

审计公告认为,中储粮除了财务问题外,在执行国家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内部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是次审计公告还显示,仅2011年,中储粮总公司财务部未经内部审批,在北京农村商业13家商业银行开立定期存单,累计资金84.4亿元。

“一、清查账面粮食与实际粮食对不对,够不够数。二、清查粮食构成问题,细究各种收储性质粮食的转换过程;三、化验核查粮食质量,看一级小麦到底是不是一级小麦。”接受时代周报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强烈建议中央巡视组清查中储粮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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