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省(温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54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08元;
残疾等级 |
2012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13年度残疾赔偿金 |
||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十级 |
26142 |
61942 |
29104 |
69100 |
九 级 |
52284 |
123884 |
58208 |
138200 |
八级 |
78426 |
185826 |
87312 |
207300 |
七级 |
104568 |
247768 |
116416 |
276400 |
六级 |
130710 |
309710 |
145520 |
345500 |
五级 |
156852 |
371652 |
174624 |
414600 |
四级 |
182994 |
433594 |
203728 |
483700 |
三级 |
209136 |
495536 |
232832 |
552800 |
二级 |
235278 |
557478 |
261936 |
521900 |
一级 |
261420 |
619420 |
291040 |
691000 |
死亡 |
261420 |
619420 |
291040 |
691000 |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