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 构成诈骗获刑悔已迟
中国法院网讯 (张春雷)
山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申某向崔某提供其伪造的郑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某商住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使崔某相信自己已经承揽了焦作市某小区的施工工程。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崔某20万元履约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的家属积极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支付被害人2万元损失,且主动缴纳罚金。申某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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