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热点资讯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辽河油田中级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7.吉林省(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8.黑龙江省(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9.上海市(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10.江苏省(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浙江省(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12.安徽省(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3.福建省(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14.江西省(赣)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5.山东省(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6.河南省(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7.湖北省(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18.湖南省(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9.广东省(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1.海南省(琼)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22.重庆市(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3.四川省(川、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4.贵州省(黔、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5.云南省(滇、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6.西藏自治区(藏)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7.陕西省(陕、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8.甘肃省(甘、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9.青海省(青)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农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欢迎访问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http://www.wzxbls.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刑辩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温州刑辩律师网 法律咨询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绑架罪 赌博罪 贩卖毒品罪 诈骗罪 管制 拘役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犯罪未遂 主犯从犯 立功 数罪并罚 刑辩实战启示录,刑事动态  罪名解读  犯罪量刑 | 犯罪心理 | 犯罪状态 | 共同犯罪 | 刑罚种类 | 犯罪类型 | 正当防卫 | 刑事辩护咨询 | 法律援助 取保候审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委托辩护词 | 刑事自诉 | 涉外刑事案件 辩护词 | 刑法解读 | 刑法法规 刑辩专家团队 犯罪心理 取保候审 开设赌场罪 非法行医罪 盗窃罪 抢劫罪 贪污罪 受贿罪 合同诈骗罪 保险诈骗 辩护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 贩卖毒品罪 刑辩专家 无罪辩护 非法证据排除 温州大案要案辩护 涉黑暴力犯罪 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

温州刑事律师-崔波律师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