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奶粉过度管制惹争议 律师呼吁避免误伤消费者
小雪(化名)被带入香港海关的小房间后,特别害怕。
她说:“我买的是婴儿米粉啊,你们同事之前告诉我这不受限制。”而一名香港海关员工却指着罐头上的成份表告诉她:“这是奶米粉,里面含有奶类,你已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
这是内地居民小雪第一次来香港。
“从海关出来到警局录口供,我坐在面包车的第二排,而我身后就是铁丝网,后面是个笼子。我无法想象自己就像囚犯一般被对待,就是因为多带了4罐米粉。”她这么告诉本报记者。
事关
根据
小雪感觉特别委屈,因其出关前曾特意询问了香港海关的工作人员,婴儿米粉是否在受限范围,在得到“不限量”的肯定答复后,她才直奔尖沙咀完成了亲友的购物清单。
不过,对小雪的这番解释,一名黄姓助理贸易管制主任却问她:“你有录音吗?或许可试试以这个理由向法官求情。”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对小雪来说,既新鲜又冤屈:录口供、画押、送警局备案,在很不情愿地交纳了1000港元保释金并提供香港联络人信息后,小雪才在深夜得以入境深圳,前后折腾了约3个小时,班机也已错过。
“你不一定要说话,除非你有话想要说。但是,你说的话可能会被写下来并用作呈堂证供。”这句TVB的经典台词至今仍不断在她的脑海中重复。
在香港奶粉管治备受争议的当下,因携带米粉而被起诉的小雪一案,是否涉嫌法条过度解释?
争议“配方粉”
问题的核心无疑是,究竟什么是“配方粉”?
记者翻查香港食物及卫生局(下称“食卫局”)提交立法会的咨询文件,其中对配方粉的定义为:(a) 供或看似是供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食用,及 (b) 是或看似是粉状的奶或类似奶的物质,用以满足年龄未满36个月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营养需要。
然而,记者在落马洲管制站看到,深港交界处树立的宣传板写着“新规例禁止任何人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粉(包括奶粉或豆奶粉)……”从字面来看,旅客根本无从辨别手中的奶米粉是否受限。
但他也表示,若法官相信小雪是在海关人员错误的陈述误导下才违法了进出口条例,可以成为很强的求情理由,最终可能会被判有罪,但免于罚款,甚至当庭释放。
同日,美素佳儿(香港)公司发言人也对本报回应称,金装美素佳儿奶米粉并不是配方奶粉。该发言人称,金装美素佳儿奶米粉是为开始引入固体食物的宝宝而设,作为配方奶粉以外的辅食品,冲调后呈糊状。“产品加入奶粉成份,味道与奶粉相近,让宝宝在引入辅食品时更容易适应。”
成份表显示,此产品含有36.2%的脱脂奶和26.3%的米粉,以及其他调味剂。
有趣的是,不到72小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
至于小雪的案件,香港食卫局发言人称,会核实情况,必要时将向律政司及海关提出撤销对她的控诉,并归还收取的保释金及所扣的奶米粉。
截至发稿,香港海关尚未对此事进行官方回复。
落药过重
不过,在听完本报记者转述食卫局的上述表态之后,同样身为立法会议员的“法律超人”谢伟俊感到意外。
他认为,按照香港政府原先设定的法律条文,奶米粉原则上也应该受到规管,但结果显然已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原意。他呼吁政府尽快修订过于宽松的法律定义,避免误伤更多无辜的过境人士。
涂谨申则认为政府订立如此宽泛的法律定义,是“病急乱投医”。事实上,除了美素佳儿、雅培等少数品牌的婴儿奶粉出现短缺外,其他诸如牛栏牌、雪印等牌子的奶粉一直供应充足;更不用说并非婴儿主要食物的奶米粉了。他认为,政府希望用阻吓性的条例逼迫奶粉供货商建立优先满足本地人的订货制度,“落药”难免过重,个中宣传也存在偏差。
根据香港海关的最新统计,截至
谢伟俊强调,条例推出至今,许多普通的内地旅客因为情节极轻的违法行为,受到检控或罚款处罚,显然有矫枉过正之嫌,间接导致内地旅客对香港的信心受损,更为本就激烈的两地矛盾“火上浇油”。
作为曾经的香港最高法院大律师,谢伟俊坚持认为,商业的问题需要用商业的方法来解决,即使不得已采用立法的形式,在执法初期也应该循序渐进,主要侧重于教育和宣传,而非急于定罪。他表示,“例如小雪这样的案例,即使有违条例,也属情节轻微,完全可考虑豁免。刑事手段也无助于香港本地奶粉供应链的改善。”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将这一喜讯告诉了身在南京的小雪,她在办公室里激动地跳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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