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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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国首富蹲2年冤狱一贫如洗 索7000万赔

河北安国首富蹲2年冤狱一贫如洗 索7000万赔

河北安国市首富、同仁堂最大供货商之一、两年牢狱、8年申冤、改判无罪、遭遇抗诉、一贫如洗、举债为生、索要天价国家赔偿……上述这些关键词,几乎囊括了焦占军如戏的壮年生活。

  315日上午,提出近7000万元国家赔偿的焦占军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纸“中止赔偿”的决定书,原因是保定市检察院对已经生效两年的无罪判决提出了抗诉。对焦占军来讲,在经历了两年多冤狱、8年多申冤,两年多寻求国家赔偿之路后,一切仿佛又回到了原点。事实上,检方的抗诉,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宣判前夜

  谈心情

  期盼结果喜忧参半

  2013314日下午,焦占军拎着一个纸袋,住进了保定市内一家价位219元的快捷酒店。按照保定中院于311发给他的通知书,他将于15日上午9点拿到他已经期盼了两年(2011128)之久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谁能想象如今这个落魄的老人,10年前曾是河北省安国市的首富、是北京同仁堂最大的供货商;10年前曾在北京拥有一个200多平米的四合院、拥有100多工人的制药厂,在安国市拥有当地最豪华的酒店和年营业额超过千万的中药材企业。

  临近傍晚,坐在房间的椅子上,想到次日即将拿到手的国家赔偿决定,焦占军喜忧参半。喜的是,经过了8年申冤和2年的索赔,自己的冤案终于要有一个说法。悲的是,他事业巅峰期被牢狱中断的10年却再也寻不回来,但法律能够还他一个真正公道的可能性渺茫。

  “最近在网上也看到有些法律人士说,我虽然提出了近7000万的赔偿,但是对最后的数额不能抱过高期望”,焦占军叹了口气,他担心自己提出的这些赔偿只是镜花水月,担心没人为错案承担责任,没人为他的经济损失买单,担心法院只是象征性地出具一个低价的赔偿决定书,来保护这些错案的制造者。

  说现状

  举债度日账户遭封

  谈起现在的生活,焦占军说,还是要从他12年前遇到的不公对待说起。2001年,焦占军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4年;20037月,法院将他的刑期改判为3年,缓刑4年。但焦占军还是不服,“我没有犯罪,为什么要判我的刑?”此后,他经过8年上访和申诉,终于在2011年从保定中院拿到了一纸无罪判决。

  如今的焦占军虽然沉冤得洗,然而窘迫的生活仍压得他抬不起头来。一方面,在被错误羁押之后,法院查封了他的酒店、工商部门吊销了他药材公司的执照、在北京承包的制药厂也因无法运转而倒闭。另一方面,为了申冤和维持基本生活,焦占军低价卖掉了他在安国市所住二层小楼、北京的四合院和豪华轿车。

  然而除此之外,焦占军还背负着法院判决的1000多万的债务。

  如今,焦占军举债度日。同时,虽然法院于2008年将查封的酒店还给了焦占军,但是他却只有所谓的“使用权”,因为法院查扣了他所有的银行账号,只要酒店有出租的盈利,都会被法院直接划走用于偿还债务。按照焦占军的计算,这些年来,法院一共划走了他账户中的9万余元,其中还包括女儿从石家庄市汇来的,给焦占军老伴治病的1万元钱。

  讲原因

  错案造成巨额债务

  既然曾是安国市首富,那么债务又从何而来?焦占军说,因为当时生意摊子铺得比较大,他又需要购进大量的货,因此在生意往来中,难免就存在抵押借款或者贷款的情况。

  在焦占军被错误羁押之后,5个因正常生意往来而与他存在债务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得知他涉嫌犯罪之后,担心他无力偿还,而纷纷向安国市法院起诉要求他立即还债。

  “其实当时那些债务的期限都还没有到,有一起借款仅仅借了3天,而且法院也没有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在我完全没有对等的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就把案件给我判了”,焦占军说,当时深陷囹圄的他无力抗辩,多个经济案件相继败诉,算上这些年的利息,他总计要支付1000余万元的赔偿。

  尽管到2011年,焦占军彻底洗脱了税案的罪名,但这1000余万赔偿的判决依然有效,已经家境破败的焦占军无力偿还,他相继向安国市法院和保定中院申请立案重审多起经济案件,结果都被驳回。

  “这些欠债都是错判造成的,如果大楼不被查封,如果我的公司还可以经营,就欠不下债”,焦占军想不通,为何这些应该由错案来承担的损失,如今却要由他来背负。

  □案情回放

  200173

  焦占军被刑拘,同年82被批捕。

  2002527

  安国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焦占军提起公诉。

  2003115

  安国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能成立,判决焦占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118

  焦占军上诉到保定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720

  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721

  焦占军被从看守所释放。至此羁押两年零17天。

  释放后,焦占军经过多次上访和申诉。

  2011512

  涞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焦占军无罪。

  改判后,涞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11216

  经保定中院裁定,涞源县法院判决生效。

  2012919

  保定中院正式受理焦占军要求安国法院作出6981万余元国家赔偿的申请。

  2012112

  保定中院对此案召开听证会。2013314

  保定检察院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315

  保定中院宣布对焦占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中止审理。

  □庭审现场

  法官宣读检方抗诉

  15日上午8点多,焦占军来到了保定中院法庭内,等待国家赔偿的结果。记者未被允许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但获准旁听。此外,已经在大厅外接受过一次安检的记者,被请出法庭,再次从上到下检查了一遍。

  临近宣判时间9点时,法庭内聚集了大批法官和法警,除了焦占军曾见过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外,还有几名他素未谋面的法官。陌生的法官站在法庭上,向焦占军宣布并送达了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书。

  在抗诉书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涞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涞源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进行审理,但是其在审理过程中,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按照“偷税罪”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而对《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没有进行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未就此罪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认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上,焦占军戴上老花眼镜,细细地阅读完了这份抗诉书。随即他举起拳头,在法庭内咆哮起来:“你们这不是故意整人吗?当时案件审理的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变更了罪名,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记载,现在检察院又以这个理由来抗诉,又要把我关起来?我拒绝签收!”

  国家赔偿中止审理

  在焦占军拒绝签收抗诉书后,陌生法官离开了法庭。紧接着,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的3名法官又向焦占军宣读了关于他提出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焦占军没有停止他的抗议,继续大声地咆哮,而法官们也没有制止他的行为。在焦占军的大声抗议中,法官们匆匆宣读了决定书: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焦占军提出的国家赔偿。

  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焦占军及家属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几名家属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冲向法庭栏杆处,大声质问:“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抗诉可以对抗生效的无罪判决吗?”“检察院的抗诉书,为何让法院来送达,你们是串通一气吗?”对此,一名女法官在离去前回答称,这些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来做的。

  离开法院后,焦占军回到宾馆便忍不住流泪了。原本,他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我原本想着最坏的结果就是他们只肯赔偿我一点点钱,不理会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没想到结果居然会是这样,太意外了,他们太欺负人了”。焦占军说,检察院的抗诉书,将他又打回了原点,他这10多年来辛苦申冤都白费了。

  思来想去,焦占军决定去签收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我签收不签收,都不影响抗诉,还不如拿回来,好好研究研究,起码手里也拿个他们践踏人权的证据”。

  于是,焦占军返回了法院,一位王姓法官向他送达了抗诉书。王姓法官解释称,此次保定市检察院是依审判监督权对焦占军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中止了审理,因而“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的中止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追访

  首次抗诉主动撤回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第二次对焦占军的无罪判决提出抗诉。第一次,是在2011529,当时涞源县法院刚刚于520对焦占军作出了无罪判决,但是尚未生效。涞源县检察院从实体上对判决提出了抗诉,理由之一为本案有足够证据证实焦占军偷税的犯罪事实。

  此后,案件因第一次抗诉,而由保定中院再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诉。保定中院于20111216裁定准许撤诉,焦占军的无罪判决同时生效。

  此次,是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抗诉机关是之前撤回抗诉的保定检察院。此次抗诉的依据和理由与第一次不同,是保定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的权力,对生效判决提出的抗诉,理由则是从程序上质疑了无罪判决,认为涞源县法院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按照“偷税罪”进行了审理。

  然而,记者却在涞源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中看到,判决的第三页第三行明确记载了“审理中公诉机关将该指控罪名变更为偷税罪”。经询问焦占军及旁听过当时庭审的家属后,记者了解到,当时公诉机关是口头变更了罪名。所以,才会出现第二次抗诉中强调的“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罪名”。

  回忆案情法官落泪

  焦占军流泪了,他告诉记者,自己在获得无罪判决前,一位法院领导曾让他承诺:不要赔偿、不再闹事、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就不判他无罪;即便判了无罪,也会再重新审判定他更重的罪。“没想到,这些话真的应验了”,焦占军说,他原本以为只是赔偿数额会很低,但是没想到检察院会这样整他。

  然而这只是焦占军的一方之言。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到底是不是公正的?带着这一疑问,记者又来到了作出该无罪判决的涞源县法院。

  当时审理此案的法院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但是在谈话中,他回忆了当时的情景,并作出了庄严承诺,“这个案件每一步都是按照程序走下来的,无论从做人的人格上,还是做法官的职业操守上,我可以说案件事实是清楚的”。

  法官称,此案最初是在安国法院,后转到涞源法院指定审理的,历经10多年的时间,合议庭以及法院领导都相当重视此案,所有的审理过程都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当宣布焦占军无罪时,焦占军的小儿子当庭就要给他跪下来,这一场景他至今记忆犹新,“我当时,赶紧就将他扶了起来”。

  当记者提到目前这个案件的最新进展是保定市检察院已经抗诉了,理由是当时的审理程序不合法。听到这些,法官动容了,他沉默了好久,并用手轻轻擦拭了眼角的眼泪,“不单是我,我相信每一个法官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这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东西,裁判文书上都能反映出来”,法官说,这个案件他感慨挺多,对于焦占军来说,这么多年,拿到一份无罪判决,真的很不容易。

  在法官与记者的交谈结束后,焦占军本人又就检察机关是否曾当庭改变罪名询问了法官。法官明确表示,检察机关确实改变了罪名,这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专家观点

  检方抗诉意在折腾人

  在阅读了焦占军案的文书后,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司法报复的特征特别明显,在强调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赵运恒表示,检察机关折腾和报复被告人的意图非常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原公诉机关(涞源检察院)在无罪判决作出后,已经提起过抗诉,认为是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提到程序问题,后上级检察院(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此时,两级检察院都已经没有了继续抗诉权。从审判监督立法来说,两级检察院在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权已经用尽。

  第二,在第一次抗诉书中,检察院是以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指控罪名为偷税罪为前提,而作出的实体抗诉,要求追究偷税罪。那么,第二次抗诉却以检察机关自己没有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为唯一理由。从第二次抗诉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已经对实体不抱希望,其目的之一就是折腾人。

  第三,在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第一次抗诉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第二次抗诉的主体——保定检察院,在作出撤回抗诉时,也没有提到该程序问题。时过两年后,又以此为由提出抗诉。

  第四,公诉机关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是公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不当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法院无法制约公诉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应对自己的司法行为反思,而不应以此为由指责法院的审理程序违法。

  第五,公诉机关是否提高书面变更程序,不是法院依法审理的前提条件,更何况无论检察机关是否变更罪名,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与指控罪名不同的认定。

  同时,赵运恒还认为,这个案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想利用现行司法解释拖延甚至阻止国家赔偿的进行的意图,尤其是赔偿马上就要出结论的期间,检察机关恶意利用司法解释,试图阻止国家赔偿,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滥用。

来源:

京华时报    孙思娅

 

听众:796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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