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典型案例及量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典型案例及量刑

案例一  陈胜西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一次查获冰毒数量巨大,计5487.3克。

 

2011年2月初,被告人陈胜西(浙江省温州市人)在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路其租住处,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陈璋出售冰毒15克。同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胜西在马鞍池公园附近陈宇的租住房内,以每克370元的价格向陈宇出售冰毒20克。同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胜西在温州市鹿城区航标路花鸟市场附近,以12000元的价格向朱鹤龙(浙江省温州市人,已判刑)出售一包冰毒(重39.76克)。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胜西在鹿城区筲箕涂小区23幢404室,以8000元的价格将二包冰毒(重19.69克)出售给杜战风(浙江省温州市人,已判刑)。

同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胜西在温州市鹿城区乘坐长途客车到广东省惠来县购买毒品,于次日上午到达惠来县。陈胜西购买毒品后于当晚坐车返回温州。4月28日晚上,客车抵达温州市鹿城区南塘大道588号金球物流公司大院内。陈胜西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携带的冰毒、海洛因被缴获。经鉴定,冰毒重5487.3克;海洛因重50.21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胜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  陈相毅、纪杰伟、孙岳锋、李强、许文体、甘大伟、曾文豹、钟炳某、黄苗苗、邓英、瞿纪平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贩毒人员众多,贩卖冰毒数量特别巨大,共计16000余克 ,被判死刑2名、死缓2名、无期徒刑4名

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孙岳锋(浙江省平阳县人)在浙江省平阳县、苍南县,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陈相毅(浙江省苍南县人,累犯、毒品再犯)、瞿纪平(浙江省乐清市人,累犯、毒品再犯)等人,瞿纪平购得毒品后又贩卖给他人。孙岳锋还租用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公寓C幢602室为自己和被告人邓英(湖南省沅陵县人,毒品再犯)暂住、藏匿毒品,指使邓英、瞿纪平帮忙贩卖毒品。为贩卖毒品,孙岳锋还伙同陈相毅前往广东省购得毒品后运回苍南县。邓英明知孙岳锋贩卖毒品,还以自己的身份证为孙岳锋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供其存取毒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纪杰伟(福建省石狮市人)、李强(陕西省汉中市人,累犯、毒品再犯)、许文体(福建省晋江市人)、甘大伟(福建省建瓯市人,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在福建省石狮市、广东省陆丰市、浙江省苍南县等地将毒品贩卖、运输给陈相毅等人。期间,纪杰伟、李强还为王光万向他人购买毒品实施居间介绍、接送、收取毒资等。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相毅将从孙岳锋、纪杰伟等人处购买的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曾文豹(浙江省苍南县人)、钟炳某(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曾文豹、钟炳某购得毒品后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陈相毅还租用苍南县灵溪镇朝阳北路15号后幢403室,为被告人黄苗苗(浙江省苍南县人)暂住及藏匿毒品之用,并指使黄苗苗贩卖毒品。综上,陈相毅贩卖冰毒2 600克,伙同孙岳锋贩卖、运输冰毒1 460.2克;纪杰伟贩卖冰毒4 110克;孙岳锋贩卖冰毒312.6克,贩卖、运输冰毒1 460.2克;李强贩卖、运输冰毒3 405克;许文体贩卖冰毒1 540克;甘大伟贩卖、运输冰毒410克;曾文豹贩卖冰毒310克;钟炳某贩卖冰毒237克;黄苗苗贩卖冰毒168.59克;邓英贩卖冰毒50.59克;瞿纪平贩卖冰毒33.27克。

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相毅、孙岳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纪杰伟、李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甘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文体、曾文豹、钟炳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苗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瞿纪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被告人邓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案例三  庄锡灶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利用长途客车托运毒品,人货分离,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

案发前,被告人庄锡灶(广东省陆丰市人)及其女友方小玲(广东省汕尾市人,已被判无期徒刑)租住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新圩村林氏大楼303、304、306房,庄锡灶从事毒品贩卖活动,方小玲明知庄贩毒仍帮助其承租房屋并同居生活在一起,依靠庄锡灶获取生活来源。

2011年6月19日,庄锡灶将用于贩卖的大量毒品装在泡沫箱内,交由广东省至浙江省苍南县的长途客车托运后,与方小玲驾乘轿车前往苍南县。次日早上5时许,庄锡灶到苍南县灵溪镇建新西路653号托运点领取装有毒品的泡沫箱后,与方小玲一起将该批毒品搬运并藏匿在苍南国际大酒店8806房间。尔后,庄锡灶、方小玲在国际大酒店停车场被抓获,民警在8806房间及庄锡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冰毒、麻古等物。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共计3696.12克;麻古共计116.52克。

同日,民警在庄锡灶、方小玲租住的林氏大楼304、306房间内查获冰毒、K粉、麻古、咖啡因、枪支、刀具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冰毒共计1167.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K粉共计1879.6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麻古共计1396.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咖啡因共计944.29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庄锡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四 熊东平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异地遥控指挥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甲基苯丙胺共计4748.7克、海洛因3701.53克,且拒不供认犯罪。

2012年2月,被告人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向李阳平、林芳萍(均另案处理,已判刑)提出,让李阳平、林芳萍到浙江省温州市帮助其贩卖、运输毒品,李阳平、林芳萍表示同意。后李阳平、林芳萍来到温州市,租住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半垟东路80-3号2楼房间。同年3月至5月间,熊东平分别联络好上家、下家后,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到广东省东莞市、汕尾市等地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运输至温州市贩卖给陈瑜(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747.5克、海洛因2721.5克。李阳平、林芳萍还按照熊东平的要求,将收取的赌资汇入熊东平指定的银行帐户中。

同年5月7日,被告人熊东平联络好毒品上家后,指使李阳平、林芳萍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毒资10万元并携带17万元现金前往广东省东莞市、陆丰市购买毒品。李阳平、林芳萍遂从浙江省温州市乘坐长途客车来到广东省,李阳平在东莞市购买了海洛因,林芳萍陆丰市在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后二人乘坐同一辆长途客车返回温州市。同月9日上午,李阳平、林芳萍抵达温州市汽车新南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李阳平、林芳萍处分别缴获海洛因973.6克、甲基苯丙胺1001.2克。同月11日,公安人员在李阳平、林芳萍暂住房间内缴获海洛因6.43克。同年8月27日,熊东平在四川省开江县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东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全部财产。

案例五  李自伦、刘人荣、肖某、邓忠诚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指使14岁未成年人肖某多次参与贩卖毒品

被告人李自伦与郑三波(另案处理)经预谋共同贩卖毒品,郑三波购得毒品后送至瑞安市交给李自伦,由李自伦在瑞安市出售,并雇佣人员投放毒品。2012年5月至9月,李自伦在瑞安市联系购买毒品者,并在得知收到购毒款后,指使黎海、莫绪超、莫绪江、袁叙清将海洛因投放到指定的地点,多次出售海洛因。同年9月10日,莫绪超在放置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并查获莫绪超持有的海洛因7.16克。同日,侦查人员在莫绪江的住处查获海洛因0.09克。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自伦在瑞安市将海洛因交给被告人刘人荣分装,并联系购买毒品者,在得知收到购毒款后,指使被告人刘人荣、肖某(1998年8月25日出生)投放海洛因,刘人荣、肖某将投放地点告知李自伦,李再告知购毒者取毒,多次出售海洛因。同年4月,李自伦告知郑三波海洛因即将售完,郑三波遂指使邓忠诚运送海洛因至瑞安市给李自伦。同月11日,邓忠诚携带海洛因从广东省东莞市坐车至瑞安市。次日中午,邓忠诚在瑞安市万松东路要德川菜馆一包厢内,将687.3克海洛因(浓度为67.7%)交给李自伦后,被侦查人员抓获。同日,侦查人员分别在瑞安市瑞湖路63号301室、兴民路7号502室抓获刘人荣、肖某,并查获海洛因38.87克、5.03克。

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自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人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邓忠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六 黄祖章、龙小芹贩卖毒品案

入选理由:夫妻共同贩卖毒品,分别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2012年7月份,被告人黄祖章、龙小芹(均系四川省筠连县人)夫妇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家海(另案处理)购得500克冰毒,后在浙江省瑞安市贩卖给罗乐、李湘平、陈仁明等人。同年8月20日,黄祖章、龙小芹汇款人民币8万元再次向张家海购买冰毒。同月24日7时多,黄祖章、龙小芹接张家海电话通知,前往瑞安市汽车长途客运站接收装在白色背心塑料袋内的2包冰毒。二人接取毒品后返回其暂住处瑞安市莘塍街道南镇村河西路三巷2号家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随身携带的2包冰毒被当场缴获。同时,公安人员在两被告人暂住处二楼缴获冰毒2包、麻古3包。经鉴定,两被告人随身携带的2包冰毒,共重998.4克;被告人暂住处二楼缴获的2包冰毒,共重57.63克;缴获的3包麻古,共重0.79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祖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龙小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七 韦仁康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多次驾车跨地区运送海洛因到温州,数量巨大,海洛因共计4783.37克。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韦仁康(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与蒋年章(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多次洽谈毒品交易事宜。2012年7月至8月,韦仁康与蒋年章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后,先后两次与韦泽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运送5包海洛因至温州市,将海洛因存放于温州市鹿城区双乐小区乐组团14幢302室韦仁康的租住处,后分多次将其中约700克海洛因贩卖给蒋年章、陈文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

同年9月3日,被告人韦仁康与韦泽国又驾车从南宁市运送9包海洛因至温州市韦仁康的租住处并联系贩卖。同日中午,公安人员在韦仁康租住处门口将韦仁康、韦泽国抓获,并当场从其租住处查获海洛因4083.37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仁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八  左某某、邹文飞贩卖毒品案

入选理由:未成年人指使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2012年10月1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17岁)经联系买家张晓虹,指使邹文飞(18岁)将毒品放置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126号门前一树下,然后短信通知张晓虹藏毒地点,将0.2克海洛因贩卖给张晓虹。同月17日上午8时许,左某某在乐清市乐成街道乐西路20号附近以同样方式将0.21克海洛因贩卖给张帅杰。同日下午1时许,左某某指使邹文飞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75号附近以同样方式将0.2克海洛因贩卖给阙鹏。

同月18日下午1时30分许,左某某、邹文飞将0.4克海洛因藏匿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28号附近以同样方式贩卖,后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36号对面小巷里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左某某身上缴获9包海洛因净重3.84克, 2包冰毒净重1.57克,从邹文飞身上缴获6包海洛因净重2.12克。而后,公安人员在二人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建设东路92弄5号三楼南首的租住房内查获10余包海洛因净重6.95克,在位于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102弄11号的租住房内查获海洛因236.14克,冰毒49.11克。

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文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九  夏胜华、林鸿雁、吴叶、邵小园、戴少珠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选理由:毒品种类较全,包括冰毒、海洛因、麻古、大麻、K粉等。

2011年4月12、15和17日,被告人邵小园(浙江省温州市人,毒品再犯)三次指使黄曾(已被判刑)共将约6克的冰毒送到温州市鹿城区水心住宅区华组团4幢306室贩卖给徐秀华。4月17日上午7时许,黄曾和徐秀华在最后一次毒品交易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冰毒重0.8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夏胜华(浙江省温州市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杏花路一桥上,将3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戴少珠(浙江省永嘉县人)。

同年6月底和7月初,被告人邵小园通过被告人林鸿雁(广东省惠来县人)介绍,先后两次向林焕秋(另案处理)购买共计600克冰毒用于贩卖。同年7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邵小园,从其身上和租住的温州市隔岸垟新村13幢504室和泰丰小区十七中路17弄34号一楼房间内查获大量毒品。经鉴定,其中冰毒重437.88克,麻古重34.28克,大麻重114.26克, K粉重4.69克。

同年7月12日,被告人夏胜华、吴叶(浙江省永嘉县人)经预谋乘坐长途客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购买毒品。后夏胜华、吴叶向方镇江(另案处理)购买冰毒3000克和海洛因150克。期间,夏胜华通过被告人林鸿雁介绍,先后向林焕秋、翁泽波(均另案处理)分别购买冰毒300克和100克。同月15日,夏胜华、吴叶共同携带所购毒品和林鸿雁乘车抵达温州市新客运南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夏胜华携带的物品中缴获两大包毒品,从林鸿雁携带的包内查获一大包毒品,从吴叶携带物品中查获少量毒品。经鉴定,从夏胜华处查获冰毒3376克,海洛因154.88克。从林鸿雁处查获冰毒492.4克。从吴叶处查获的大麻8.8克。后公安人员还从夏胜华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桦组团4幢203室的住处查获毒品。经鉴定,其中冰毒8.86克,麻古1.22克,大麻3.03克。

同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戴少珠在温州市蒲鞋市新村75幢楼下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戴少珠身上及其租住的蒲鞋市新村75幢403房间内查获毒品。经鉴定,冰毒重42.44克,麻古重4.89克。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胜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鸿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小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戴少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 被告人滕建标方灯祥、李恒涛、滕红呀、滕文龙贩卖、运输毒品案

入选理由:滕建标自2008年10月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因病监外执行以来,因贩卖毒品又10次被判刑。但他仍利用身患疾病未予羁押的条件不断贩毒作案,数量巨大,且大部分毒品均已贩卖,流入社会;还纠集家人帮助转帐毒资。滕建标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

2013年2月开始,被告人滕建标(浙江省永嘉县人)多次以400-450元(人民币,以下同)每克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2013年2月20日至同年4月20日,滕建标让其女儿被告人滕红呀、儿子被告人滕文龙(均系永嘉县人)、女婿陈晓开(另案处理)前后累计11次将76万元的购毒款通过农业银行永嘉县支行岩头分理处旁的ATM机转入方灯祥卡号为6228480348002868274农业银行卡上。滕红呀、滕文龙明知滕建标为贩卖毒品,仍分别帮助转账毒资3次共计28万, 5次共计31万元。被告人方灯祥(贵州省普定县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收取毒资。

2013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方灯祥为贩卖毒品,携带一包毒品海洛因,乘坐被告人李恒涛(贵州省六枝特区人)驾驶的轿车,从浙江省嘉兴市将毒品运送至浙江省永嘉县,后在诸永高速枫林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轿车副驾驶室方灯祥的腿边查获用黄色胶带纸包装的海洛因一大块以及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一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重548克。公安人员还在李恒涛上衣口袋中查获海洛因一袋,在其左鞋中发现海洛因一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重19.62克。李恒涛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驾驶车辆帮助将毒品从浙江省嘉兴市送至浙江省永嘉县。同日,公安人员在滕建标家中三楼后间卧室查获14包海洛因、12包冰毒和三只电子秤。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海洛因重5.92克,冰毒重4.16克。同年7月10日,公安人员在位于永嘉县岩头镇中美村的滕建标住宅三楼后面房间床头柜上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着的冰毒一包。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冰毒重22.01克。

本院认定被告人滕建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犯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九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灯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恒涛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滕红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滕文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源自:温州法院网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温州崔波律师个人网站 版权所有 浙ICP备 15043901号-1 业务咨询电话:13738778655;Email:cuibo2006@126.com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