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法规定及处罚及案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案例
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其嫂子冯某某因田边地角琐事发生争吵。事后,冯某某想到以前曾经看到过周某某摆弄火药枪,担心周某某会利用火药枪伤害自己,顿感后怕,赶紧到了筠连县双腾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周某某家中搜出一长一短的疑似火药枪两支,并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经鉴定,送检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均属于枪支。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长的一支枪是多年前周某某为一熟人运煤时,对方没钱支付费用,遂给了他一支火药枪折抵“运费”,短的一支是他无意中在草丛中发现了一支废弃的枪管,捡回家后利用这只废弃枪管自制了一支短火药枪,平时偶尔将长的一支用于打鸟等小动物,短的一支由于周某某嫌它没准星,一直搁置没有使用。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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