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罪案件
某某年
本辩护人接受李某某二家属委托后,通过查阅各被告人的口供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再通过当面与被告人李某某二交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提出李某某二并没有实际奸入是比较客观的观点,理由是,尽管在公安机关有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中,受害人李某某的阴拭及其内裤上可疑斑迹均可能由被告人李某某二所留,但该证据单一,缺乏相关证据佐证,且此鉴定不能排他证明奸入与否;并且,本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某某二在共同奸淫过程中,作用相对同伙较轻;被告人李某某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亲属向法院交付给被害人李某某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偿费;被告人李某某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减轻处罚,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最终,被告人李某某二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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