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1月5日推出。这十大案件均为本报2012年所报道的社会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或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借鉴作用的典型案件。

       这十大案件分别是: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即网民热议的“天津彭宇案”)、赖昌星走私行贿案、吴英集资诈骗案、足球系列反腐案、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西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 

       这十大案件的评选,力图对2012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多种类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发挥典型案件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理结果的关注,提升审判质效;集中体现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商事等案件,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做出的努力。

       应法院报之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杨立新、肖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分别为十大案件做了精彩点评,对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和重大影响予以深刻诠释。(记者 刘吟秋) 

① 天津许云鹤驾车撞人案

 
 
       2009年10月21日,天津市民许云鹤驾车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纠纷。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是主动停车,下车搀扶从护栏上摔下来的王秀芝,是助人为乐。事发后,受伤的王秀芝被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向法院起诉索赔。 

       2011年6月16日,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许云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二审期间,一中院以抽签方式确定了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送鉴定材料亦经双方认可,最终得出鉴定结论:“王秀芝腿部伤情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由鉴定结论、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述称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遂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许云鹤案事发南京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称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间广泛关注。单纯就案件本身的裁判来看,主要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许云鹤的行为引起,这也是该案最大的疑点。需要说明的是,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的判断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实与事情的真相即客观真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前者则是具有主观色彩的认识,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地接近真相,却无法重现客观事实。这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而社会民众却怀有朴素的真假、善恶观念,将对案件真实探求的责任完全赋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据案件事实裁判难免会遭致社会公众的质疑。而此际法官应当做好裁判的说理工作。

       对此,《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将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作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也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该案而言,从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是有证据可循的。对于社会公众为此而产生的质疑,则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释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证公开与裁判说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运作原理,增强法院裁判的正当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会民众的质疑,提升社会公众的认同,并承担起法制宣传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主要在于该案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助人为乐却要冒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传统的社会道德行为面临着现代社会法制的挑战。如何协调传统社会道德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冲突,挽救日益凸显的道德滑坡成为隐藏在该案背后亟需我们深思的问题。

② 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2012年5月18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后被成功遣返。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国外十余年的赖昌星终究还是未能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该案展示了我国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缔结了百余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机制,通过引渡、遣返等司法合作方式,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赖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为追逃犯罪开辟了新的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该案也见证了十余年来我国刑事法治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赖昌星逃亡距被遣返前后长达十二年之久,这期间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国际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权保障情况的质疑。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死刑不引渡”原则。由于在2011年以前,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就成为遣返赖昌星回国的最大障碍。实际上,这些年来,中国的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断地向前推进,2004年我国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在内的很多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些努力成为赖昌星能够成功遣返回国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保障努力的认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努力与决心。

       就该案而言,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还包括赖昌星外逃后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按照以往的规定,我国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裁决的。外逃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无法归案,其违法所得亦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加以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犯罪的力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创建了财产罚没程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的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解决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有助于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

③ 吴英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至2005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高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曾经的亿万富婆到如今的阶下囚,吴英的命运恰似冰火两重天,令人扼腕叹息之余也给人们留下不尽的深思。单纯就案件事实来看,吴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以及如何处刑成为该案法庭辩论以及民众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人认为吴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并无入罪的必要性。就构成何罪而言,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表述来看,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具备此前提下,行为人还应具有将集资款占为己有的目的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了相应的界定。问题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该案中吴英集资的对象是否属于公众也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而这种事实认定与主观判断的差异恰是导致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观点分歧的主要原因。此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民意与法意也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声音占据压倒性的地位。

       反思该案,死刑的存废与改革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逐步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体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然而,该案更加令人警醒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下,民间资本、民间融资的未来之路究竟在何方。一个吴英倒下,是否还会有无数个“吴英”冒出来?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对此,我们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杀,制造更多的“吴英”,还是反思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转向引导民间资本的法治化?显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④ 足球系列反腐案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法院2012年6月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申思等4名前“国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 宏

       历时3年多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自2009年4月前沈阳队球员王鑫被辽宁警方逮捕到延伸案件的依次侦破,从众多案件被提起公诉到谢亚龙、南勇等前足协官员被依法重罚而尘埃落定。如此大规模地使用刑罚手段来治理体育行业,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历史上,不能说是绝后,但肯定是空前的。舆论一般认为,中国此次严惩足球腐败行为,不仅是对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力度正在继续加强。

       以上评论固然不错,但情况却决非如此简单。足坛反腐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首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仅仅说是因为低下的竞技水平和糟糕的国际比赛战绩,令许多民众极为不满,通过这种大规模的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或许能暂时满足公众的愤怒心理。但是,如果说是为了迅速提升我国的足球竞技水平的话,单纯靠一、两次运动式的反腐,恐怕有些勉为其难。从此次足坛反腐系列案的审理中所揭露的事实来看,过去几年中,我国足坛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涉及人员不仅限于主管官员,还包括裁判以及球员在内;涉案内容从赌球、操纵比赛到贪污、受贿;不仅涉案人数多,而且犯案行为还呈现出经常性、日常化的特征。由此看来,我国足球的腐败,不是偶发性的,而是具有制度性的特征。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脱胎换骨,单靠用刑法惩罚几个人,可能还是无济于事的。这一点,从去年尽管足坛反腐力度极大,但我国足球成绩并未有明显起色的情况来看,就可以窥豹一斑。西方刑法学大儒李斯特有一句名言经常被人提起,“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手段治理足球这种并不涉及我们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的行业活动时,尤其值得我们回味。

⑤ 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iPad商标归苹果还是唯冠?这场备受关注的苹果有限公司、IP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Pad权属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2012年7月2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

       2009年8月,IP发展公司向英国唯冠公司提出收购唯冠在各国登记注册的所有iPad商标的意愿。后经多次辗转,谈判主体变成IP发展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双方于同年12月23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标的为10个iPad商标,其中包括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涉案的2个iPad商标,转让对价为3.5万英镑。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之后,苹果公司要求深圳唯冠公司变更涉案两个商标权属的注册登记时遭到拒绝。深圳唯冠称,台湾唯冠无权处分深圳唯冠公司商标。

       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中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无法代表深圳唯冠,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两原告诉请。两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调结此案。

  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的争执,曾经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随着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孰是孰非,已经变的不重要了,而通过和解化解商家纠纷,保护商家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更加引起各界的重视。

       本案争议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不可谓利益关系不重大,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而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诉前就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如果其价值发生贬损,不仅对争议的当事人是重大损失,而且会导致所有的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这样的情形实属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件审理不可以掉以轻心。

       值得称道的是,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并非简单地就案论案,就法论法,而是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因而认真全面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中,也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而是坚持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充分听取苹果公司、唯冠公司代表的意见,创造条件让双方充分交换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纠纷,使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他们的债权人也都满意。

       我关注本案,最为看重的有两点:第一,公正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的重要方法。其实,对于利益对立的重大争议,依法作出裁判并不难,但是有时候一裁了之并不能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正调解,当事人各自后退一步,就会使对抗化为合作,不仅解决了纠纷,而且更能够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当然,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而不是通过调解而压制一方保护另一方,须知违法调解压制的总是理直的一方,而获得利益的总是理屈的一方。只有公正调解,才能够达到人们所期待的结果。第二,当事人也应当看到,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以邻为壑,睦邻才是根本。在商业竞争中,有的商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甚至不利己,表现的是短视的、唯利的、贪婪的心态,不论是恶意挑起诉讼,还是在诉讼中恶意中伤,反映的都是这样对私利的追求。而正当的商人,完全懂得经营之道在于和谐,即使商业竞争亦得有道,必须依法进行。即使发生纠纷,也应当求和解,求发展,听得进调解的意见,以保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在这一点上,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是值得称道的,值得各位商家借鉴。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纠纷不难解决,法官也就好当得多。

⑥ 信宜紫金溃坝系列索赔案

       历时1年多、涉及1.8万多名灾民切身利益的“9·21信宜紫金矿业溃坝事件”引发的财产损害索赔系列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2012年9月12日,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政府、钱排镇人民政府作为代表,与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被告信宜紫金公司将在9月20日前一次性先行支付赔付金额2.45亿元,由政府统一分配给受损个人和单位后,原告申请撤诉结案。 

       2010年9月21日发生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溃坝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宜市法院先后受理“9·21”系列案件2502件,诉讼标的3.4亿元。

       信宜市法院分两批对20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分别于2011年12月27日和2012年3月18日全部成功调解结案,22名遇难者家属全额领取了赔偿款1267万多元。之后,法院又集中力量对余下的2400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成立了由院长梁旭有任组长的调解工作组。

       整个调解工作历时五个多月,法院每天均安排两场以上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信宜紫金公司先后赔付金额超过3亿元。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建国

       大规模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历来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难点。我国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在处理紫金矿业溃坝系列索赔案之类的案件时,仍然存在着捉襟见肘的技术难题:一是受害人人数众多,多为山区村民,信息沟通不便,举证能力普遍较低;二是受损情况不一,受损原因复杂,多因一果,致害方和责任人较多,责任大小和责任分担的认定具有挑战性;三是主要责任人经济实力雄厚,在当地乃至全国都具有影响力,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难度和阻力很大。

       本案中,信宜法院绕过代表人诉讼,化繁为简,采取“分批审理、集中庭审、集中举证、个案结合”的方式,逐一化解了上述技术难题。一是上门立案,方便1.8万名灾民起诉。二是结合受损原因和损害类型,对约2500件案件进行分类分批处理,总体思路是先易后难,先人身后财产,注重轻重缓急。例如,法院先处理尾矿库下方的达垌村5名死者的5件案件,接着处理与石花地水电站有关的涉及双合村17名死者的15件案件,最后再处理涉及公共财产和灾民个人财产损失的2477件案件。三是创新举证和质证方式,把近10吨重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先书面交换证据、固定证据,然后集中庭审、集中质证,依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事实。通过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来实现受害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的最大亮点在于政府以众多灾民的利益代表身份参与了争议的解决过程,并且在同责任人的赔偿谈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避免了受害灾民与责任人之间力量相差悬殊的一对一谈判,保证了谈判结果的自愿性和公平性。实际上,溃坝事件使信宜市政府在公路、河堤、学校等公共财产上蒙受了巨额损失,因而具有参与谈判的足够动力和动机。信宜法院正是看到了信宜市政府与广大灾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而建议由政府出面与责任人进行一揽子的赔偿谈判,并最终获得了皆大欢喜的处理结果。这种处理方式彰显了信宜法院的司法智慧,对于各地法院处理利益结构与本案相似的大规模纠纷具有强烈的示范价值。

⑦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

 

       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张晓军有期徒刑九年。薄谷开来和张晓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栋1605室。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双方一起饮酒、喝茶。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尼尔·伍德死亡。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 宏

       对薄谷开来等故意杀人一案,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说,这是一个充分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睿智判断。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以故意杀人罪对薄谷开来起诉和定罪,定性准确。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被告人的作案情况,在审判开始以前,就已经被各种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使得本案充满了神秘色彩,大家都在拭目以待。在这种众目睽睽的形势之下,司法机关选择以故意杀人罪这种处罚最为严厉但又和种种案外传闻无关的普通刑事犯罪对其起诉并结案,无疑是一个聪明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避开此前的各种猜测和流言;另一方面,还能保持对被告人进行最严厉谴责的可能。这种定罪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睿智和守法精神。

       二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妥当。众所周知,死缓是我国刑法独创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在刑法评价上,就是死刑,其适用的对象是“罪大但恶不极”,尚有改造可能的罪犯。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薄谷开来因为和他人发生纠纷而邀约同伙,使用氰化物毒杀他人,后果严重,手段恶劣,罪当处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法院同时考虑到,其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等对其有利因素,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种判决结果,或许会让一些人觉得意外,但仍然是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刑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⑧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四项罪名追究刑责。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盘点典型案例,对于王立军案件,更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研究他究竟犯了哪些罪行、应当怎样量刑这样的刑法观念,而在于研究他作为一个执法官员,是怎样明知违法犯罪而故意实施这些犯罪,进而破坏法治的。在王立军所犯的四宗罪中,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这样的罪行。

       作为一个执法官员,特别是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但是,按照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王立军在薄谷开来杀人案件中,出尔反尔,开始为徇私情,明知有重要证据证明犯罪,却指派亲信负责侦查该案,隐瞒重要的录音证据,明知侦查结论违反客观事实却予以认可,甚至将监控录像硬盘交给犯罪嫌疑人处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诉。继而,由于与嫌疑人产生矛盾不断激化,却又翻云覆雨,要求有关人员重新调取、整理案件证据,交出隐匿的重要证据,最后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王立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样知法犯法,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身居高位、权倾一时的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身上,是多么的不可思议!

       王立军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一是政法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如何形成法律思维,养成遵法、守法的素养,进而成为执法的模范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机关的官员都不执法、不守法,甚至戏弄法律,将法律视作儿戏,国家法律还有何尊严?人民的权利还有何保障?可是,王立军之类的官员还在不断被揭露出来,并且没有被揭露出来正在玩弄法律的官员还大有人在。因此必须警醒!二是人民不允许历史倒退。尽管曾经有人说过“文革”每七八年就要搞一次,但人民是不准开历史倒车的。王立军以及跟他有一样思想的人,复辟“文革”只能是短暂的,最终落得叛逃和被押上历史审判台的后果。本案的法院判决书,既是对王立军所犯罪行的裁判,更是对人民不准历史倒退所作出的宣言。

⑨ 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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