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沈阳刘涌黑社会案

沈阳刘涌黑社会案

1947年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95年创建京都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他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

  30年争议者·法律与民意

  法院院长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他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那是中国第一次把殡仪馆作为行刑现场。

  异常之快。上午1004分宣判;11点,犯人即被押往殡仪馆 ;1135分,犯人上了执行车;10分钟后,他的尸体被推进馆内火化炉。

  20031222,刘涌案以这样的方式宣告结束,沸腾了四个多月的民意,终于平息。有舆论说,这是中国民众“利用网络首次战胜司法腐败的成功范例”。

  田文昌没有满足记者们的连线要求,他拒绝谈论事后感受。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太厉害”(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语)的他甚至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终审的辩护席上。这让人们一度猜测:他的命运会怎样?

  田文昌并没有怎样。2007年临近岁末时,他收到了自己60岁生日最重要的礼物:一本写满了祝福和景仰的厚厚的笔记本。笔记本里,他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同事,无一例外地叫他“老师”——尽管他离开中国政法大学已12年有余。

  这或许是一个被扣上“腐败帮凶”帽子的人最好的辩白。

  震动一时的“刘涌案”审判

  刘涌案从一审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再到最高法院干预判回死刑,田文昌没有站最后一班岗,只是因为“我自己不想出庭,没意义了”。

  他的委托人刘涌,早在两个月前接到最高法再审通知后就意识到命运无法扭转。1219,刘涌在警方的思想政治教育下渐趋平静,“我们知道你对这次再审有抵触情绪。但你必须看到,为了你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再审,耗费了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是对你负责吗?”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对他说。21日,最后一夜,他看着《越战——空中堡垒》的影碟睡去。

  田文昌接刘涌案,是受朋友之托,当时他并没有想到案子有这么复杂。至于有多复杂,他觉得“要等若干年后才能说”。若是类比美国的辛普森案呢?他说了:“还不完全一样。辛普森案是基本事实认定了,程序违法,这个(刘涌案)呢,是程序违法导致实体错误……你要是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你判了,这个也算你对,可是……”

  一个细节,被媒体记录下来:

  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

  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

  法庭上一片嘘声。田文昌反应敏捷,一下子就抓住了这个细节。

  律师们努力的结果是,辽宁高院承认“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2003815,刘涌案二审改判死缓。

  舆论大哗。

  早在2001119,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就发出了一篇名为《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的电讯稿,报道虽小心地用“恶行”替代“罪行”,用 “血案” 替代“罪案”,但在一位新闻法学专家看来,文中的“黑道霸主”、“黑老大”,实在是比“罪犯”更厉害的字眼。紧接着,媒体一拥而上,开始连篇累牍地揭露刘涌的暴行——尽管案发时大多数沈阳人甚至不知道刘涌。当地一位记者说,各家媒体报道的来源都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

  律师的职责?

  一些网民不能接受黑帮老大刘涌就这样逃出生天,“刘涌家花了几百万买通了北京的大律师”的说法开始被放大传播。“最多的还有说我收了上亿的呢!”田文昌说,“我们两个人收了20万,我有合同有发票,可我从来不说,说了谁信?谁相信啊!?”

  田文昌之前不太会上网,这一回他上网看了看网友的评论,一个自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人说了一大段话,他称田文昌为老师,说10年前听过田的课,当时在他眼中,老师为弱者代言,替平民申冤,是充满正义的,没想到今天,他所尊敬的老师“竟然替黑社会老大翻案”,“到今天,我才认识了你的真面目”。

  田文昌把这段话看了好几遍,“如果他不是法大毕业的或者他不是学法律的,这种说法都可以理解;如果他真是法大的或者他真是学法律出身的,却这样看待问题,我实在感到很悲哀。”

  当时央视《面对面》采访他,王志问他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他说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王志追问,如果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冲突怎么办,他回答:没有问题,必须是这样,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是律师。

  “这句话让很多人说我离经叛道,当时差点惹祸,后来写进《律师法》了……这个问题在国外是1+1,在国内竟然是大逆不道……《律师法》今年61日开始实施,原来只让谈维护法律公正维护正义,现在可以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了。这(变化)你不琢磨不知道,一琢磨差别大了!”

  好在,2003年时“人肉搜索引擎”还没有蔚然成风,没有人公布他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网上围殴”并未对他实际生活有太大影响。有人为他和网友辩论,提了两段历史。

  一段是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晋国国君晋文公。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先生。杀士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一段是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的“右派名额”大约是5%,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则提出更有力的质疑:田文昌曾邀请12位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一些人认为这间接影响了判决,还有媒体说,田文昌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写信,要求公正审理刘涌案——这被视为继“专家干预”后的“行政干预”。

  对于后一种说法,田文昌说自己“没有通过私人关系去寻找个别领导人的案外干预,更没有权钱交易”;对于前一种说法,他直接嗤之以鼻:

  “专家论证是很简单的问题,有人故意把他歪曲了。我对案件负责,请专家从法律上把它说清楚,这是我经常做的事情,有什么不对?有人在网上说,我给专家一人30万,我们总共才拿20万,他们一人2000块,连讲座费都不够,我跟司法部汇报时也是这么说的,还有人说专家凭什么在法庭上讲话?专家(在庭外)发表意见是宪法保证的权利,专家哪里在法庭上讲话了?……在中国,只有权力可以干预司法,没有权威可以干预司法。如果权威能的话,我也是权威,我能干预司法吗?”

  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他不停地清嗓子、咳嗽,说起有的媒体“整版地造谣”,有些媒体“要披露真相,根本上不了版”。“媒体的压力只是一部分,”他叹了口气,“政治压力比较大……当然我们国家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舆论的杂音太少,容易导致一边倒,舆论要是代表政府、代表国家了,这个压力就很大。”

  一位当年跟踪报道此事的记者说,田文昌找专家论证,其实也有借助媒体之意,但是他没想到当时的民意已经太过汹涌,任何相反的声音都听不进去了。

  田文昌后来参加清华的一个研讨会,一些人有鉴于刘涌案,提出要严格控制舆论,并笑称“深受其害”的老田肯定第一个支持。结果田文昌说:问题不在舆论在司法,舆论应该大胆地毫不保留地去监督去批评,问题在于你司法要保持你的独立性。舆论可以杀人,但你司法如果坚持你的正确做法,舆论就杀不了人,它只能借你的刀杀人,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两年前他在美国参加一个研讨会,问同会的台湾法官怎样防止腐败,得到的回答除了高薪养廉,便是监督。“他们没有审委会,没有院长,也没有人大,他们就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所有判词都向社会公开,记者随时可以批判曝光,那你有见不得光的东西,肯定站不住……所以我从来不去谴责媒体,如果连媒体这一点也没有,那更完了。”

  从刘涌案以降,到王斌余杀人案、阿星杀人案,再到新近的彭宇案,中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被一位观察者形容为“司法有选择性地满足民意”,但是“何时满足、何时不满足却没有任何标准”。

  田文昌曾经处理过一起类似“宝马车撞人”的案子。也是穷人受害,也是权贵在媒体上飞扬跋扈,法院一审判了这位权贵死刑。田文昌与当地官员熟识,去往当地,市长书记请他吃饭,院长作陪,席间就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田文昌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所以这是很悲哀的事情,他明知道判得重了,还要这么判,”田文昌说,“后来二审改了死缓,也重了,但总算保住命了……我的意思是,民意是无可指责的,关键是你司法机关要坚持自己的判断,而且你要向老百姓说明白,比如判决书就应该说清楚,越说不清楚,老百姓越觉得你腐败。”

  他读过那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我是第一号,另外三个都被判刑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也该被抓起来了……更重要的是,命题就是错的。律师你不可能成为腐败帮凶啊,第一,律师辩护发生在腐败之后,他出了事你才能辩护啊,你怎么能帮他腐败呢?第二,律师的职能就是辩护啊。把律师当作腐败帮凶,等于彻底否定律师制度。”

  他每次接受采访都要重复一句话: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入了《律师法》,61日起施行。“写入《律师法》是很简单的一句话,真正的认知还要过程。”田文昌说。

  去年一个研讨会,他又提这个问题,结果刚说完,两个律师同行就站起来反驳:“你歪曲我们律师!我们律师就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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