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贾兴国涉嫌抢劫案

贾兴国涉嫌抢劫案

一、简介:

2005118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119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1204时,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

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应当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辩护律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兴国有期徒刑五年。辩护律师代写上诉状,二审法院直接对被告人贾兴国取保候审,且至今两年多仍然取保候审,事实上已经做无罪处理。

 

二、辩护思路梗概:

紧紧围绕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同时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又在询问证人潘晓岭展开辩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证人等没有出席法庭,其言词证据不能采纳。从事实认定上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贾兴国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贾兴国的同意,分别指派王发旭律师(也就是我本人)和臧庆玲律师担任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复制并认真研究了贵院提供的本案卷宗材料,并与臧庆铃律师一同于2005328141510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我本人又于20054713501415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同时,我们向法庭申请通知被害人图洛明及证人张大伟、潘晓岭、艾景志、贾平出庭做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尚不能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真相极有可能是这样的。

2005118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119

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1204,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由于侦查人员采取煽嘴巴子及不让三天未睡觉的被告人贾兴国睡觉,并采取引诱取证,伪造被告人供述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加上被害人图洛明的陷害,导致了这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

1            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

2005328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11行。审我时打我嘴巴子,不让我睡觉。第四页第13行至19行。问:是否说“给我点钱”?答:没有,我见关我两天了,有一个年纪大的警察提示我“你是想要点钱回家过年,是这么事吧”?另一警察就记上了,我着急回泰来,把我弄在一个小站(事实是一直在车上,没有在小站,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恐惧的程度之深),一直在火车上审我,我睡着了就把我搞醒,我按他的说法说了,他才送我回到齐齐哈尔了,他才给我弄了个持刀抢劫。该笔录的第六页第9行至13行。问:为什么不说实话,却说向戴口罩的要钱了?答:┅┅一个年龄大的警察,说话象娘们似的人说“是吧,想向他要点钱好回家过年?”我认为顺他说的说没什么大事,好回家过年,已经押我两天了,为了早回家。以后不敢改口了。

这足以说明侦查机关利用不让被告人贾兴国睡觉,急于回家过年的心理,引

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不利于自己的,利于定性为抢劫犯罪的供述。违反了《刑诉法》第4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2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非法定羁押场所羁押。

2005328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倒数第3行至第五页第6行。问:还有什么情况?答:没送我来看守所前,不是年龄大的警察带我到一个小旅店,受害人也来了,两警察给我们调解,我同意拿两千元,警察说得三千元钱,戴口罩的和他妈一起来的,不同意。戴口罩的临走说:“你把事弄好,明天回去我给你接风。戴口罩的走了,警察给我送这里来了,和两个警察一起来的有一个便衣,便衣说:“人都带来了,怎么还不判个35年的”。

侦查机关于2005120日下午将被告人贾兴国送押看守所前,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内进行的所谓的调解,并且调解的警察与被害人及便衣不恰当的谈话,足以使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导致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极度恐惧当中,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20051201831列车(1468次)到达齐齐哈尔,2140分才讯问被告贾兴国,才送到看守所,期间干什么了?进行所谓的调解是具备充分的时间的,被告人贾兴国的当庭陈述是真实的。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属非法羁押,违背了应当先羁押后提审的原则。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之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的上述谈到的事实真相以及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可能法官、公诉人、在座的听众会说:仅凭被告人贾兴国的陈述,是在编故事吧?下面辩护人用证据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没有抢劫,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是防卫。

 

三、           **指控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犯罪证据不足。

1 侦查机关违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如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诱取证,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被告人贾兴国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预审正卷第0206页贾兴国的供述,极有可能是在侦查机关取得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卷宗26页)“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后,侦查人员采取引诱取证取得的证据。因为:①在2005120730120830,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因为从卷宗2223页看侦查人员史顺新2005120710750分正在餐车询问证人潘晓岭,730分至75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会分身术同时向贾兴国和潘晓岭两人问话。证人可能随时下车,先询问证人更有可能,再者潘晓岭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于他的取证时间不应当是假的,也没有必要故意写上不真实的取证时间,只有解释为在2005120730120830,侦查人员史顺新没有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②在2005120730830分正是餐车用餐高峰,不可能在餐车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③如果不是后来写的假时间,是在取完讯问笔录写上的120830(只有取完笔录才能写上取笔录结束的时间)应当是较深色的墨水书写的。

其次,具说列车员及乘警都因此事立功,不能完全排除警察为了迎合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的说法,为了定抢劫罪名而采取引诱取证。

第三,被告人贾兴国的上述笔录结尾没有签署取证时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笔录结尾都签署准确的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

第四,如果是在2005120730830分取得笔录,又有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26页),证人列车员张大伟2005120810830分询问笔录,证人潘晓岭2005120710750分询问笔录,以后并没有取得有用的笔录,系取证结束,为什么不是在1467次列车到达齐齐哈尔将被告人移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公安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823公通字200170号)第一条规定,┅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可见,该笔录是在取得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

的被害经过后对被告人贾兴国进行诱供的产物。

    第五,该讯问笔录的前两页没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是浅色墨水;后三页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的证据,是深色墨水。不能排除是将前两页及时间后来一次性重写的,只是被告人贾兴国在限制人身自由并深度恐惧的情况下,加上煽嘴巴子和不让睡觉,并引诱可以回家过年等,让什么时间签名就什么时间签名罢了。否则怎会出现取证完签写的2005120830分字体系浅色墨水?

2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行为,

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相互之间在关键点上存在不可能存在的明显矛盾,被害人图洛明陈述和被害经过也存在自相矛盾。

①从犯罪动机上可以排除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

550离列车到达泰来火车站757还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春运期间旅客特多,又不在站点,被告人贾兴国孜身一人省亲,如果持刀实施抢劫不可能从飞驶的特拥挤的列车上逃走,除非其有精神病,否则根本不可能实施抢劫。

②该抢劫犯罪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贾兴国编造出来的。

三位证人都没有听到被告人贾兴国有,无论是“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还是“有钱吗,给我点钱”的实施抢劫的语言,却从被害人图洛明的语言中可证明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并主动说“你要钱的话我都给你”,所以,该抢劫犯罪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出来的。

③潘晓岭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受到威胁要被害人把他送到泰来的真实性。

④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前面说过要钱的话,公诉人因为被告人持刀、因为被害人说把我身上的钱都给你,而采取推理的方式推定是抢劫是错误的。如果靠推理也可能被告人要杀害被害人,也可能要猥亵被害人等等,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必然是为了抢劫,无罪推定,我的当事人没有实施抢劫。

⑤被告人贾兴国不可能有抢钱的语言表示,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

证。

被告人贾兴国供述说“有钱吗,给我点钱”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说“把你

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句。首先,“有钱吗,给我点钱”是商量的语气,“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命令的语气其次,“有钱吗,给我点钱”中间有停顿,“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中间没有停顿第三,“有钱吗,给我点钱”和“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一个是询问句,一个是把字句,存在显著的差异第四,被告人贾兴国没有精神病在急驶的拥挤无法逃脱的车上对一个比自己年轻的戴口罩社会人实施抢劫,在列车员办公席周围实施抢劫,违背常理,不客观,没有相应抢劫犯罪的动机。两人的说法明显不同,被害人的说法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的,被告人是在侦查人员引诱下顺侦查人员话说的。存在不应存在的不同也正常,因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

⑥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的陈述都没有“你给我送到泰来”

被害人图洛明的被害经过称“┅并跟我在泰来下车”,被告人贾兴国当庭供述“你送我回泰来”,可见是有前面的威胁等原因存在的。

说明被告人贾兴国受到引诱进行违心的供述后不敢改口,被害人图洛明回避

该说法,是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回避前面威胁并限制被告人贾兴国人身自由的过程。对该证据线索不予审问,单单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而取得有用的证据,违反《刑诉法》第8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可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予以侦查,是什么问题?

    ⑦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贾兴国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都是从所谓实施抢劫开始,为什么不问前面的事情?是否回避前面的事情,才可能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太让人对侦查机关的行为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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