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兴国涉嫌抢劫案
一、简介:
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应当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辩护律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兴国有期徒刑五年。辩护律师代写上诉状,二审法院直接对被告人贾兴国取保候审,且至今两年多仍然取保候审,事实上已经做无罪处理。
二、辩护思路梗概:
紧紧围绕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同时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又在询问证人潘晓岭展开辩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证人等没有出席法庭,其言词证据不能采纳。从事实认定上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贾兴国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贾兴国的同意,分别指派王发旭律师(也就是我本人)和臧庆玲律师担任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复制并认真研究了贵院提供的本案卷宗材料,并与臧庆铃律师一同于
一、 本案的事实真相极有可能是这样的。
日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至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
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
1、 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
样供述的),第四页11行。审我时打我嘴巴子,不让我睡觉。第四页第13行至19行。问:是否说“给我点钱”?答:没有,我见关我两天了,有一个年纪大的警察提示我“你是想要点钱回家过年,是这么事吧”?另一警察就记上了,我着急回泰来,把我弄在一个小站(事实是一直在车上,没有在小站,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恐惧的程度之深),一直在火车上审我,我睡着了就把我搞醒,我按他的说法说了,他才送我回到齐齐哈尔了,他才给我弄了个持刀抢劫。该笔录的第六页第9行至13行。问:为什么不说实话,却说向戴口罩的要钱了?答:┅┅一个年龄大的警察,说话象娘们似的人说“是吧,想向他要点钱好回家过年?”我认为顺他说的说没什么大事,好回家过年,已经押我两天了,为了早回家。以后不敢改口了。
这足以说明侦查机关利用不让被告人贾兴国睡觉,急于回家过年的心理,引
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不利于自己的,利于定性为抢劫犯罪的供述。违反了《刑诉法》第4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2、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非法定羁押场所羁押。
样供述的),第四页倒数第3行至第五页第6行。问:还有什么情况?答:没送我来看守所前,不是年龄大的警察带我到一个小旅店,受害人也来了,两警察给我们调解,我同意拿两千元,警察说得三千元钱,戴口罩的和他妈一起来的,不同意。戴口罩的临走说:“你把事弄好,明天回去我给你接风。”戴口罩的走了,警察给我送这里来了,和两个警察一起来的有一个便衣,便衣说:“人都带来了,怎么还不判个3年5年的”。
侦查机关于
辩护人的上述谈到的事实真相以及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可能法官、公诉人、在座的听众会说:仅凭被告人贾兴国的陈述,是在编故事吧?下面辩护人用证据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没有抢劫,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是防卫。
三、 **指控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犯罪证据不足。
1、 侦查机关违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如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诱取证,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被告人贾兴国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预审正卷第02至06页贾兴国的供述,极有可能是在侦查机关取得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卷宗26页)“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后,侦查人员采取引诱取证取得的证据。因为:①在
其次,具说列车员及乘警都因此事立功,不能完全排除警察为了迎合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的说法,为了定抢劫罪名而采取引诱取证。
第三,被告人贾兴国的上述笔录结尾没有签署取证时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笔录结尾都签署准确的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
第四,如果是在
的被害经过后对被告人贾兴国进行诱供的产物。
第五,该讯问笔录的前两页没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是浅色墨水;后三页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的证据,是深色墨水。不能排除是将前两页及时间后来一次性重写的,只是被告人贾兴国在限制人身自由并深度恐惧的情况下,加上煽嘴巴子和不让睡觉,并引诱可以回家过年等,让什么时间签名就什么时间签名罢了。否则怎会出现取证完签写的
2、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行为,
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相互之间在关键点上存在不可能存在的明显矛盾,被害人图洛明陈述和被害经过也存在自相矛盾。
①从犯罪动机上可以排除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
在5:50离列车到达泰来火车站7:57还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春运期间旅客特多,又不在站点,被告人贾兴国孜身一人省亲,如果持刀实施抢劫不可能从飞驶的特拥挤的列车上逃走,除非其有精神病,否则根本不可能实施抢劫。
②该抢劫犯罪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贾兴国编造出来的。
三位证人都没有听到被告人贾兴国有,无论是“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还是“有钱吗,给我点钱”的实施抢劫的语言,却从被害人图洛明的语言中可证明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并主动说“你要钱的话我都给你”,所以,该抢劫犯罪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出来的。
③潘晓岭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受到威胁要被害人把他送到泰来的真实性。
④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前面说过要钱的话,公诉人因为被告人持刀、因为被害人说把我身上的钱都给你,而采取推理的方式推定是抢劫是错误的。如果靠推理也可能被告人要杀害被害人,也可能要猥亵被害人等等,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必然是为了抢劫,无罪推定,我的当事人没有实施抢劫。
⑤被告人贾兴国不可能有抢钱的语言表示,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
证。
被告人贾兴国供述说“有钱吗,给我点钱”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说“把你
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句。首先,“有钱吗,给我点钱”是商量的语气,“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命令的语气;其次,“有钱吗,给我点钱”中间有停顿,“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中间没有停顿;第三,“有钱吗,给我点钱”和“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一个是询问句,一个是把字句,存在显著的差异;第四,被告人贾兴国没有精神病在急驶的拥挤无法逃脱的车上对一个比自己年轻的戴口罩社会人实施抢劫,在列车员办公席周围实施抢劫,违背常理,不客观,没有相应抢劫犯罪的动机。两人的说法明显不同,被害人的说法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的,被告人是在侦查人员引诱下顺侦查人员话说的。存在不应存在的不同也正常,因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
⑥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的陈述都没有“你给我送到泰来”。
被害人图洛明的被害经过称“┅并跟我在泰来下车”,被告人贾兴国当庭供述“你送我回泰来”,可见是有前面的威胁等原因存在的。
说明被告人贾兴国受到引诱进行违心的供述后不敢改口,被害人图洛明回避
该说法,是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回避前面威胁并限制被告人贾兴国人身自由的过程。对该证据线索不予审问,单单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而取得有用的证据,违反《刑诉法》第8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可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予以侦查,是什么问题?
⑦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贾兴国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都是从所谓实施抢劫开始,为什么不问前面的事情?是否回避前面的事情,才可能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太让人对侦查机关的行为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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