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高法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最新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一个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旅游界反映比较强烈,经过仔细研究以及结合多年以来办理旅游纠纷案例的实践经验,律师认为《规定》在维护旅游者权益的同时也在保护旅游经营者的权益,旅行社应当利用此《规定》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以此来维护其在旅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此《规定》做了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确定“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在以往旅游纠纷中如果“旅游辅助服务者”侵害游客的利益,游客维权成本很高,在选择法律使用上也很头疼,适用不同法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本规定将“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履纠纷主体,便于旅游者维权。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以往旅游纠纷案例中,未在合同中签字的旅游者,很难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本规定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准许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旅游者对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有选择要求对方案侵权还是按违约承担责任的权利,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旅游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名义合同关系,旅游辅助服务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在过去如果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其他原因侵害旅游者利益的,旅游者只能起诉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以后再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即不利于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也浪费诉讼资源。
第五条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霸王条款无效,此规定对旅行社的格式合同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合同加重旅游者的负担,免除自己责任,被法院认定无效以后可以对旅行社更不利,旅行社最好更改自己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条款相对公平。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有利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告知、警示义务是旅游合同的附随义务,旅行社不履行该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泄露个人信息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旅游者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组团旅行社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必须得到旅游者的书面同意,这是《旅行社条例》的明确规定。但在旅行社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大量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让旅游者情况的发生。针对此种现象,本《规定》对于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者的后果作出了规定:第一,旅游者可以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论是解除旅游合同,还是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都要付出经济成本。第二,如果旅游者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但在旅游行程权益受到损害,签约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对于规范旅行社转让旅游者的经营方式,有直接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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