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后汽车三包实施 律师解读带来的变化—温州律师
距离正式实施尚有三个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又有了新动向。
上周,汽车三包配套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了完整清晰的实施细则。
即将于
这几种情况可要求退换车
案例:
相关条款
第四条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条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
三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可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
律师解读
明确了责任承担的主体。以往车辆遇到问题,消费者讨说法时,某些4S店会百般推诿。今年10月1日以后,三包责任必须由4S店承担。至于问题是否与厂商有关、怎么求偿,那就是4S店的事,与消费者无关。
异地购车者可能会有些麻烦。比如杭州人跑到北京买车,如果想退换货,必须得找北京当地的经销商办理手续。
明确了可退换车的几大类情况。在
退换车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因为涉及到鉴定环节。现状是缺少这样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且鉴定费用高。
其实,汽车三包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给车主退换车的自由,而在于三包期内,多数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如发动机;且强制性地规定了同一种问题修理的时间,如不超过35天及修理次数不能超过5次,否则消费者可提出换车要求。
新版配套文件规定厂商可在汽车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自行说明哪些不属于三包范围。这意味着今后买车,货比三家不仅仅是要比较不同品牌车型的价格、性能,同时也要看三包的力度。
对厂商而言,如果自己制定的三包范围不比别家给力,车将可能卖不出去。
车子坏在路上
4S店必须提供道路救援
案例:杭州人
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律师解读
目前,为车主提供免费的道路救援,并非4S店应尽的责任。不同品牌店的做法各不相同,有些有路程距离上的规定,有些有施救次数的限制,有些收取服务费,还有些需要车主自行承担拖车费用。
但三包实行后,这便是4S店的责任,且如果产生正当的拖车费,也得由4S店承担。
修理超过5天享备用车或交通费
案例:
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律师解读
现状是:车辆长期维修时的备用车或交通补偿费,一般的4S店都不会提供,只有一些豪华车俱乐部的会员能享有。
三包施行后,
所有易损件都将有明确质保期
案例:这些天,小王频繁出没于各家4S店中挑车。他对车辆的整车质保、零件质保、易损件质保等问得、看得格外仔细。他发现不同品牌间差异极大。比如某品牌有离合器、灯泡等易损件质保,另一品牌则没有,不过却标明了轮胎和空调滤清器的质保期,还有一些品牌则没有注明易损件质保期。
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律师解读
国内销售的汽车品牌中,大多数会在保养手册上注明整车质保期(比如3年或10万公里)、零件质保期(比如1年或
三包的这条规定,意味着所有品牌都必须推出易损件质保期。这一块,今后将不再是稀里糊涂的一笔账。只不过期限的长短,仍由各品牌自行设定。
维修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买二手车更放心
案例:
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律师解读
今后每修一次车,三包凭证都会有记录,且能在质监局的系统上查询到。也就是说,将来出现在二手车市场上的车辆都会有更为真实完整的记录,买二手车时也能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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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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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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