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82次会议讨论通过)
47.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48.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9.刑法第209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刑法第209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1.刑法第209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2.刑法第209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⑴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⑵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3.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⑵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54.刑法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⑶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⑷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55.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⑵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⑷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56.刑法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⑵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⑶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⑷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⑸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57.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⑵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⑷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⑸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⑹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58.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10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10万元以上的;
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生冲击执法部门等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9.刑法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⑸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⑷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⑸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⑴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⑶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⑴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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