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访谈录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犯罪构成: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和受贿,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界定标准:
1、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受贿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一点与受贿罪不同。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犯罪,且从重处罚。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而一般受贿罪所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犯罪行为不同。索贿要求不同;本罪索贿也必须为他人谋利益的,才构成犯罪;而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利益,也可以构成犯罪。
(3)主体不同。公司、企业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不同;
(4)犯罪结果不同。本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受贿罪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处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瑞金、谷亮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取泛成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 50576.16元、23566.02元。被告人潘瑞金和谷亮两人均利用负责某国际货运公司运输业务的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泛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并为对方谋取利益。2006年1月至4月,潘瑞金先后五次共收受“好处费”共计50576.16元。2006年2月至9月,谷亮先后六次收受“好处费”共计23566.02元。在查清两人的受贿事实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尚未确定,检察机关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黄浦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已经使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相应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瑞金和谷亮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两人均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退缴了全部赃款,黄浦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潘瑞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谷亮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罪名解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中修订的罪名,替换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
该罪认定上,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准就是有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也不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就是主体身份的认定上。如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则为受贿罪;否则,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贿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条文】
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律师点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潘瑞金、谷亮作为上海某物流公司的业务操作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取泛成国际货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 50576.16元、23566.02元,数额已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依照两人收受的受贿数额,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最终判处潘瑞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谷亮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是基于两人存在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一是两人均自愿认罪。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是两被告人均在案发后将全部赃款退出,且有悔罪表现。
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均已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全部退赃,法院据此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是较为妥当的,即达到了惩罚被告人的目的,又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同时又给了两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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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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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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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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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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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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