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非法行医罪律师访谈录之非法行医罪量刑、案例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此罪,我国法律是怎样对其处罚的呢?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行医罪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行医罪的案例
近期正为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曾在部队学过基本的医学知识,并曾在部队医院从事护理工作三年,已退役,从事其他工作,现因在闲暇时间中为别人诊疗发生病人死亡事件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经批捕。办案期间查阅了大量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资料及案例,最高院公布的这则案例与博主正在办理的案子有一些法理上的相似之处,故粘贴在此,供以后办案参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兆钧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而非法行医,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上诉人周兆钧因其行为而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上诉人周兆钧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兆钧虽然从事医师工作三十余年,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并曾于1987年至1993年期间合法行医,但自1998年底至案发日,上诉人周兆钧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行医,是非法行医行为,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判决合理。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并无不当。但考虑到上诉人周兆钧为被害人王建辉注射青霉素针剂,没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王建辉因注射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其死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周兆钧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原审对上诉人周兆钧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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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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