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开设赌场罪律师访谈录之网络“银子商”开设赌场罪量刑、案例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
按照规定,如果没有其它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话,应该是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开设赌场罪的刑期共分两档,三年以下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档。
但是目前没有公开的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八项(即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档):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达到第(二)项“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该规定是针对网络赌博而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但应当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案件流程须知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二、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
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到下判决,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开设赌场罪-案件转折点须知
一、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争取侦查机关不移送案件到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争取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
开设赌场罪-温馨提示
一、为不影响案件侦破,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办案机关及律师,任何人不可以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
二、家属可以给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送衣服及毛巾等必备日用品,并可每月存钱供其购买日用品。
三、会判多久?
这个问题是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因为涉嫌的罪名办案机关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及家属,所以查看刑法相应的规定即可知道大概的量刑幅度,但具体会判多年,需要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以详细了解案情,并且到办案机关调取案卷材料,以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为突破口,从技术上把握嫌疑人有哪些无罪情节,罪轻情节,然后根据办案经验,预测刑期。
温州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法院依法受理温州特大网络赌博案,该团伙总涉及17人,为方便赌博资金的结算,专门在银行建立四个银行账户,在2011年该四个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赌资合计达人民币三亿元以上。从2009年下半年至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年底至
章某是该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其中刘某、邱某负责福建南平工作点内所有工作人员日常生活方面的打理。各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分班次轮班,负责QQ、电话联系,虚拟币充值,资金结算和记账。
2011年6月至9月,龙湾公安机关先后将章某等17名网络赌博组织者抓获。
案发后,董某、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624152.62元,刘恒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7908.2元,
公诉机关认为,章某等17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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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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