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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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温州刑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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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疆昊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过程中是否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商[2002]3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
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2]第7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能否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2]第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挑出资的,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实施行政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在查办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06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对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补足公司注册资本。拒不改正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57号)处理。
三、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应当由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统一由该公司的登记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五、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书面形式向住所所在异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登记机关发现协助执行通知。异地登记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依法协助执行。
以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及答复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若干经济犯罪案件
如何统计涉案总价值、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批复
公经[2008]214号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如何统计涉案金额、挽回经济损失数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公警令[2008]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虚报注册资本案按照虚报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按照虚假或抽逃的出资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贷款诈骗案按照诈骗的贷款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走私假币案、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按照已经查证属实的伪造、变造的货币的面值统计涉案总价值。
伪造、变造的外国货币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货币的面值,按照立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统计。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按照以下方法统计涉案总价值:
(一)偷税案按照偷税数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二)抗税案按照拒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三)逃避追缴欠税案按照欠缴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四)骗取出口退税案按照骗取税款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金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票面既有价款额又有税款额的,按照价税合计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发票已经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按照票面金额统计涉案总价值;发票未填开或打印、印刷金额的,不统计涉案总价值。
五、挽回经济损失额按照实际追缴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统计。
公安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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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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