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温州刑事
本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等行为。……
刑 标 准 |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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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刑法》303条第二款; 2、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2)11号 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 浙公发【2004】7号 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5、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6、2007年杭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8、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2】325号 ( |
1、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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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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