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 刑 标 准 |
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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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1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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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1、《刑法》第274条 2、两院一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1999)3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4、杭州中院《关于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会议纪要》 杭中法[2011]79号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2]325号 ( |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区别
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因此,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来说,威胁实行暴力侵害与财物取得,原则上不能当场同时实现,否则构成抢劫罪。例外的情形是,以暴力侵害相威胁为主,伴随着低度暴力,但是暴力程度明显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防止被害人回避、逃跑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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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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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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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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