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情节严重的: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1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图书2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 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内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买卖外汇或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 单位非法为他人骗购外: 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0万以上不满250万元 居间介绍骗购: 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三)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去话业务100万元以上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00万元以上 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五)烟草制品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不满500万元,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七)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 (八)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九)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 (十)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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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10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0份(本),图书1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 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部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经营电信业务 1、经营去话业务500万元以上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万元以上 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 (四)烟草制品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景二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六)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一百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五十吨以上的。 (七)非法买卖外汇或骗购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不满1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为他人骗购外汇2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50万以上 居间介绍骗购50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八)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 (九)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2)15号《关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标准的通知》省二院一厅、省烟草专卖局浙检会(研)(2006)8号 5、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6、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7、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8、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区别
1、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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