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量刑
构成犯罪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额;C.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E.超载50%以上驾驶的;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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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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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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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0.8mg/ml构罪,超过1.0mg/ml的一律不适用缓刑) |
处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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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懂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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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依 据 |
1、《刑法》第13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浙高法(2009)282号 4、刑法修正案(八)( 5、杭州中院《关于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会议纪要》杭中法(2011)79号 6、杭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杭中法(2011)143号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浙高法[2012]3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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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3、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犯罪客观方面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相关问题、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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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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