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用人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存在事故隐患的指令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案情】徐某系常州某公司的叉车工。
【点评】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但这种服从并不是无条件的、无原则的,而是建立在该种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基础之上,即只有合法指令职工才应当遵从。本案中,常州某公司负责人指令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明显不符,虽然其在庭审中辩称,该指令在该公司从未造成过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没发生过事故不等于没有事故隐患,等真正发生事故了,那就为时已晚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企业负责人的事,作为职工也应当时时刻刻为安全生产尽一份力,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指令,职工加以拒绝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为企业、为个人、为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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