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产新政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案情】
【点评】国家出台房产新政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不理智行为,这种政策的出台系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若因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符合情理,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也可视情由买卖双方分担该笔损失。关于居间合同关系,因房产新政导致此项交易最终无法进行,居间人已经收到的居间报酬理应退还江某,但居间人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江某承担,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经纪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对应当退还的居间费用适当酌减,有效维护了购房者和经纪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