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冤案重灾区,夏季高发罪名,亲属涉嫌强奸罪咋办?如何取保?如何做笔录
1、定义: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2、量刑: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取保缓刑前提谅解,笔录如何做
常见问题
(一)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来不及反抗(例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迷后强奸)、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例如强奸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近几年来刑法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但在当下,一概承认所谓婚内强奸或许还为时尚早,需要区别对待。
(1)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2)将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因各种纠纷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事实上也有这样的判决
但是,以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是否分居为标准,决定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还缺乏合理根据。
(3)对于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丈夫与他人共同轮奸妻子的,以及丈夫当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四)“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恶补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五)妇女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体?
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妇女违背男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交的,也未尝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六)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到底给行为人定强奸罪,还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二罪数罪并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均视为拐卖妇女情节严重,不再单独定强奸罪。该情形属于刑法的包容犯情形。
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
唯有专业,才会有最好的辩护;唯有认真,才会有最好的律师。
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加微信法律咨询:cuibo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