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律师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及认定案例
崔律师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及认定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以及查获的“猫池”设备(基于电话的一种扩充装备,可以同时接受多个用户拨号连接)、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傅某、王某以每张5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违规租用他人实名手机卡,将手机卡批量插入“猫池”设备,通过电脑软件读取手机卡信息并模拟手机使用环境,获取淘宝、抖音、京东、网易、支付宝等平台软件发送的注册、登录验证码。傅某的上家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收取验证码后,注册各平台账户出售,并按照手机卡的数量给傅某好处费。
据统计,被告人傅某、王某利用手机卡、“猫池”设备等非法获取各类平台软件发送的注册、登录验证码32万余条。至案发时,傅某从上家收取好处费2.7万余元,王某获利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某、王某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32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予处罚。傅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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