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辩护意见(二审)

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辩护意见(二审)

原创 刘兆庆 京师郑州律所 2023-02-03 18:53 河南

特别声明:本文书其中涉及的人物、地点、公司、证据均经过处理,观点仅供参考交流。

 

 

案情简介

 

2017年,杨某某、田某某等人在菲律宾成立XX集团,组织技术人员在国内和菲律宾等地开发赌博游戏APPXX集团持续开发和运维上述各类赌博游戏并接入多个赌博平台和代理,招揽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再通过对赌博游戏赢家进行抽头获利。2017年至20205月案发,XX集团开发运维的游戏参与投注总人数5900余万人,历史总投注金额人民币25千余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历史总输赢720余亿元,历史抽头530余亿元,XX集团从中非法获利约40亿元。

 

20196月至20203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XX集团开发的游戏为赌博类游戏主要用于中国境内线上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担任XX棋牌团队的前端技术人员。期间,XX棋牌团队开发运维的游戏接受投注赌资约624亿元,XX集团从中抽头获利约7965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0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张某、熊某某、张某、左某某开设赌场罪。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

 

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案件困难程度

 

本案系跨国开设赌场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25千余亿元),参与投注总人数5900余万人,创国内类似案件之最,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在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之下,最终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特别是在一审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二审成功由实刑改判缓刑,实属不易。

 

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多次递交申请,并通过家属向法官致信,讲明被告人家属家庭困境以及家庭成员身患重病的事实,精准掌握认罪认罚审理中的法律法规及有效辩点,并且克服疫情困难,为了早日开庭,为了早日让当事人重获自由,辩护人还被送进了方舱集中隔离,充分展现了辩护人尽职尽责的敬业精神,得到家属、当事人及法官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此外,跨境开设赌场案是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打击的刑事犯罪,辩护人能有效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国投案,争取减轻处罚,也充分展现辩护人的执业能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刘兆庆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张某某了解案情,经过阅卷、庭审及证据质证,辩护人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社区矫正不通过,不影响法院适用缓刑。张某某二审程序中已经通过社区矫正,家中至亲身患重病,亟待张某某照料,恳请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一)对张某某量刑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张某某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既是刑事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1]

 

本案中,上诉人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是适用缓刑。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张某某没有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为由,对张某某不适用缓刑并判处实刑,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仅具有参考性,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应当根据刑法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充分考虑司法局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但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适用缓刑,归根到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该项权力。法官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既不能完全置《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于不顾,也不能在被告人确实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时完全被《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左右而不敢适用缓刑。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认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否对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5条中规定的是可以,而并非应当。

 

本案中,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依法适用缓刑,一审法院仅以张某某没有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为由,对张某某不适用缓刑并判处实刑,实际上是将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作为适用缓刑的决定性条件,将决定能否适用缓刑的审判权让渡给司法行政机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改判缓刑。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未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影响适用缓刑。

 

朱韩英、郭东云诈骗罪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朱韩英、郭东云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司法局的评估报告认为被告人朱韩英、郭东云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为由提起抗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32日作出(2016)湘04刑终38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可以对二上诉人适用缓刑。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四)XX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损害张某某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本案对张某某的量刑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2] 第一条第3款第3项规定:调查评估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反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

 

本案中,XX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存在以下问题:

 

1.张某某原户籍所在地是河南省X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号,后因XX县行政区划调整为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号,调查评估意见应由XXX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而非XX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

 

2.河南省XXX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于2022722日出具了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的证明材料,与XX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不一致,建议贵院应予重新核实和确认。据某某父亲张某东询问,XX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承认原调查不具有客观性,表示愿意配合贵院重新调查评估。

 

3.社区评估调查时没有入户调查和走访,仅通知张某某进行询问,即按原住址信息错误认为张某某是社区外挂户口,出具了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而实际上张某某并非外挂户口,在社区有稳定的住所和房产手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4.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社会不良表现,在本案中系技术人员,涉嫌罪名为非暴力刑犯罪,克服疫情困难主动归国投案自首,没有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不存在社区矫正风险。

 

综合前述,辩护人认为,XX区人民法院委托XX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但因张某某户籍变动和调查程序不规范问题,致使调查评估意见不具有客观公正性,损害张某某合法权益,一审据此判处其两年半实刑。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建议改判其缓刑。

 

(五)二审程序中,张某某已经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张某某亲属身患重病,无人照料,恳请对其适用缓刑。

 

1.20221017日,XXX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认为张某某对其社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无严重不良影响,社区同意接收张某某在该社区接受社区矫正,并表示会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2.2022928日,XX县司法局XXX司法所出具《关于张某某家庭变故情况说明》,证实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东反映,张某某的母亲因长期患高血压,于910凌晨突发脑出血住XX县人民医院治疗,现仍处于迷状态,病情重危,由其父亲一人硬扛着,其父也体弱多病,医院主治医生也多次问其儿子怎么还不回来,因为此时此刻最需要的是张某某在其母亲身边陪伴,一是不留人生遗憾,二是对治疗康复有很大帮助。从社区矫正方面也是对张某某一次最深刻教育。

 

二、辩护人对指控张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理由如下:

 

(一)张某某积极主动投案,是自首。

 

张某某在20211月份左右,接到家里的通知告知其被通缉,张某某为了早日投案自首,联系到杨某,让杨某帮其联系民警,张某某联系上民警之后,就一直想办法买机票回国投案自首。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阻碍,直到202277日,张某某才得以从马尼拉飞回到天津回国自首,天津边检的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宣布了拘留证和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张某某就被要求履行14天居家隔离措施,隔离结束打了疫苗之后张某某当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某克服种种困难,积极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张某某既不是案涉跨境网络赌博集团XX集团赌博网站创建者,也不是网站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张某某的工作职责是修复棋牌类游戏的BUG,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具有以下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调查中,由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相对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罪的情节相比,张某某在20188月份至20202月份期间,在XX集团下的XX团队开发网络赌博的游戏,其工作职责仅仅是修复棋牌类游戏BUG技术人员,既不是该赌博网站的创建者,又不是网站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属于普通员工,参与该项工作的时间较短,仅为17个月,在此期间只按部就班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无其它犯罪行为,且涉案金额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在侦查机关对张某某的数次询问中,张某某就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整个侦查阶段,张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张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上诉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三)张某某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表示愿意退赃并愿意交纳罚金,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侦查机关对张某某第一次询问中,张某某就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在整个侦查阶段,张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同时,张某某表示愿意退赃,愿意交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四)张某某系属初犯、偶犯,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某法律意识淡薄,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本案中无论是一审阶段还是二审庭审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如实供述,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张某某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反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张某某符合缓刑条件,社区矫正不通过,不影响法院适用缓刑。张某某二审程序中已经通过社区矫正,家中至亲身患重病,亟待张某某照料,恳请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同时,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张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张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张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京师郑州律所刘兆庆律师

202210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3月版 第8

[2]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88号;发文日期:2016830日;施行日期:2016830日;时效性:现行有效。

 

 

 

 

办案心得

 

在司法实践中,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意味着二审上诉改判的机率微乎其微。加之此案涉及犯罪金额特别巨大(25千余亿元),参与投注总人数5900余万人,创国内类似案件之最。若二审没有新证据及新的辩点的情况下,根本得不到改判。辩护人克服重重困难,大胆搜集证据,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二审成功改判的重要因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方显辩护人的责任和担当!

 

值得思考的是,在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二审辩护的难点在于社区评估意见书是否是法院考量判处缓刑的唯一因素?在当前刑事辩护全覆盖以及认罪认罚案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案更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也为类似案件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辩护人如何有效辩护树立了标杆作用。

 

 

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

唯有专业,才会有最好的辩护;唯有认真,才会有最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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