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罪名解析
温州律师收藏:9 类常用民事起诉状模板

收藏:9 类常用民事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一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状应载明事项

(一)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二)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应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告不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项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以及与原告的关系。被告栏的事项与写法与原告栏的事项和写法相同;

(三)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

(四)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五)落款:由受诉法院、具状人、日期三部分组成。需正确填写受诉法院名称。原告为个人的,应由本人亲笔签名,原告为公司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

下面是一些民事起诉状的模板,供大家参考。


01
民间借贷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一(借款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二(保证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xx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息x%的标准,自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条中约定利息的情况】

或判令被告一归还借款xx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标准,自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的情况】。

2.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一般)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要,于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借款xx元。被告一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等。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款项交付被告一,被告一仅支付xx个月的借款利息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波;

手机:13738778655;

微信:cuibo13738778655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栋4层(中国银行旁);


02
离婚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离婚纠纷

 

原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婚生子(女)xx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3.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原告名下位于xx小区的房屋,归xx所有;原告名下车牌为xx汽车,归xx所有……)(如财产较多,可另附财产清单)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后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女),取名xx。两人婚后感情尚可,但自xx年起,因xx之故,两人不断争吵,矛盾激烈(写明是否存在家暴、分居、对方出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原告认为,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波;

手机:13738778655;

微信:cuibo13738778655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栋4层(中国银行旁);


03
支付抚养费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支付抚养费纠纷

原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之父/母),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抚养费xx元(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2.请求判令被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原告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为止,每月30日之前交付抚养费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父(母)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在xx处办理离婚手续。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xx元抚养费,直至子(女)xx大学毕业为止。但被告从xx年xx月xx日起至今未支付过抚养费,经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波;

手机: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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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栋4层(中国银行旁);


04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xx由原告抚养;

2.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直至子(女)xx年满十八岁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在xx处协议离婚。当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xx元抚养费,直至子(女)xx年满十八岁止;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等。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xx行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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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xx银行xx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该银行支行行长,联系电话:xxxxx。

(请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填写公司的信息)

被告一(借款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二(保证人):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xx偿还借款本金xx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xx支付借款利息xx元(逾期利息:xx元,罚息:xx元,复利:xx元);

3.请求判令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范围内对抵押物xx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一般)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内容如下:1.借款用途:xx;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的金额:xx元;3.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4.借款合同约定利息计算标准:xx;5.借款合同约定抵押物情况:xx,办理抵押权登记情况:xx;6.借款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xx;7.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人:xx,约定的保证责任方式:xx,保证期间为:xx;8.约定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xx。

原告于xx年xx月xx日,实际发放借款:xx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一。期间,被告一还款或支付利息xx元。自xx年xx月xx日起经催告被告一开始逾期还款,至xx年xx月xx日止逾期还款xx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xx元,合计xx元。根据xx(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xx(约定的具体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xx支行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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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费欠缴)

民 事 起 诉 状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费欠缴类

 

原告: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

(请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填写公司的信息)

被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物业管理费xx元,以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xx费用xx元(如公共区域维修费、污水处理费或其它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总计xx元【需列明各项费用及起止的时间】

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截至xx年xx月xx日应支付滞纳金为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xx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xx小区xx室的业主,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xx。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被告共欠付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物业管理费xx元,以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xx费用xx元(如公共区域维修费、污水处理费或其它不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的费用),上述总计xx元。原告多次催缴,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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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劳动争议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

(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APP,或宁波信用网等网站查询被告正确的工商登记信息)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的工资xx元等;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费xx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xx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元;

(与仲裁诉求一致或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诉求)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xx年xx月xx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xx职务,月薪xx元。但被告从未支付工资,原告于xx年xx月xx日离职。xx年xx月xx日原告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xx元。xx年xx月xx日,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现对该裁决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本人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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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 事 起 诉 状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受害方):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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