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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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律师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温州律师谈: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地方立法、正直的专家学者们等等,普遍确认了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于此仅举部分条款与论述,以供为业主维权者之需:

(1)、《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住建房[2009]274号):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②、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③、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⑨、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5)、《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职责】: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统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7)《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8)《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里就产生了签约双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④、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9)、《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交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管理的)资料交给业主委员会。

(1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1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从其履行职责的范围看,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因而赋予业主委员会在特定领域代表业主并以自己的名义出面从事一定的活动,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

而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和应诉,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审理。故在涉及规划许可等行政案件中,如果相邻小区业主认为规划许可等有关行政行为侵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审查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材料,决定是否立案受理时,应当对以下问题严格审查:
  ①、依法召开小区业主大会;
  ②、提交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
  ③、业主大会决议中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有明确决议。如业主委员会起诉时未提交上述有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则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14)、《沈阳市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管理企业因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业委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这也是浙江首次确立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17)、《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18)、《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解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过程中,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呼声较高。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在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规定以前,地方性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反映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业主共同权益的维护。为此,条例作了上述规定。

这充分说明业主委员会是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法定程序组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身份的组织。

(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起诉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20)、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其中判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涉及财产支付责任时,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1)、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当原被告,首次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2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整理发布的物业管理类纠纷中疑点的审理意见中规定:在物业管理类案件中,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该意见,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业主委员会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仅限于作为原告起诉。

(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 7 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下列情形下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①、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②、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

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④、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根据该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作为原告起诉,且被告主要为物业管理企业。

(2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一案的复函》的精神,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分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笔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27)、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复函,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物业纠纷中充任原告。

(28)《民讼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做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29)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地字第46号:“根据《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的(依法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符合民诉法第49条、民诉法意见第40条“其他组织”的条件的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一)、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组织机构:

①、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②、委员一般由业主担任;

③、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④、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委员会章程运作;

⑤、业主委员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依章程规定处理各项事务。

(二)、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他组织的要求是具有“一定的财产”,而不是“独立的财产”。

①、由于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经营用房及由此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监督管理,收取一定的费用,

②、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还有维修基金,

③、此外,业主委员会的办公活动经费。

(30)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就《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的批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事人)。”

批复函的第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责任主体,简化秩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因此高院倾向于承认业主委员会当事人的地位。

(笔者:原告,被告都是诉讼当事人,既能当被告也能当原告)

(3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审判意见规定,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该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只能作为原告起诉,其起诉只能对物业管理公司提起。

(32)最高人民法院苏泽林副院长,在《关于立案审判专业化的若干问题》以及在“郑州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做了相同的表述:“关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从便利诉讼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应当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精神,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3) 最高法院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中提出的审判意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业主大会正式确定实体地位:《北京晨报》2011/06/17)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将可以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义务,业主大会可以当原告与被告。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号

第十四条:“建筑单位或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与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就是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就是权利人,况且,最高法司法解释2009—7第18条规定: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属于前款所称的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36)、十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显示,暂不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做诉讼主体”作规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笔者:暂不作规定,不等于否定,谁来组织推选代表人,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业主委员会,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都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推举代表人,维护业主共有财产的权利)

(37)、专家学者们认可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者认为:在案件诉讼中,有的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充当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其他组织”的要求:

(38)、专家学者们可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诉讼代表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在业主委员会具有业主或业主大会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委托作为业主的代表,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则予以受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不让业委会享有诉权,也不符合通过这些社区自治组织来协调解决社区矛盾和冲突的目的。

(39)、专家学者们认为:当前,关于业主委员会的利益纠纷案件会大量上升,在司法实践中,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利大于弊。

(40)、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比代表诉讼制度有更多的便利。在代表人诉讼案中,原告可以单独放弃权利,而在物业管理共同权益诉讼案中,业主往往无法单独放弃权利,认可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对诉讼的结果普遍适用于全部业主,比代表人诉讼制度由更大的优越性。

(41)、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业主维护共同权益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部分解决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但是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会更加便利。

(42)、专家学者们认为:认可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更具操作性。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资格,启动诉讼程序的条件相对简单,同时诉讼请求也会能够有效的统一起来。

 

目前,我国各地方法院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采取不同的方式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也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委员会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仅限于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遭受损害的情形,业主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业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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