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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公开来源及性质才不以犯罪论处
基本信息
案号: (2014)天刑二终字第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由: 受贿罪
审理法院: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4-07-28
主审法官: 王卫红
关键词
职务之便 受贿贿赂 公务支出 数额认定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邵小强身为秦安县陇城学区校长,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学区物资采购中,收受供货商吴某和赖某某商品回扣款29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上诉人邵小强上诉提出,其自愿认罪。但辩解收受款项用于学区的部分开支,不应以受贿论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本着处罚和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争议焦点
上诉人邵小强将收受的回扣款28000元交给学区会计王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上诉人邵小强将28000元交给学区会计王某某时未公开该笔款项来源、性质亦没有进行账目记载。同时向法庭提交的部分支出票据与收入的时间不符且相矛盾,这些开支的真实性亦未经查证核实,故认定用于单位支出的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百十六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刑法》第六十四条;《刑法》第七十二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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