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规律
(一)定罪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数额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有吸收数额、造成损失数额、吸收对象人数三种。但实践中,吸收数额往往更容易被查明,证据收集也比较简单。另外,由于前述中提到此类犯罪的数额通常较大,较容易以此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所以,实践中法院多以吸收的数额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较多
收集的66个案例中,有20个适用了简易程序,占到总数的30%。根据《刑诉法》第208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这三个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通过阅读裁判文书的内容发现,此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来自多个集资参与人的举报。在此情形下,在案的证据通常比较充足,被告人辩解的空间不大,一般都选择认罪以求得到从轻处罚,所以才导致了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
(三)对主从犯的认定较为严格
前面提到,此类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较多。但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并非一定要区分主从犯,非吸案件既是如此。非吸案件中,由于存在多人在案件中均处于领导地位,或者都积极参与了吸收大量存款的情形。因此,此时区分主从犯会导致案件裁判的不公正,不能保证罪责一致。在收集的案例中,涉及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以主从犯角度来辩解。但出于裁判的公正性考虑,法院在认定主从犯时候一般都较严格,对于并非起到辅助作用的人员一般不予认定为从犯。前文提到的58个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最终有17个区分了主从犯地位,仅占总数的29%。
(四)量刑上较谨慎,适用缓刑的案件较多
在实践中,非吸犯罪客观上往往起到了民间融资的作用,故通常和民间借贷交织在一起。此类犯罪的案发,一般因为承诺的还本付息没有到位,从而被集资参与人举报。于实践来讲,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不能过宽,否则就有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过度干预之嫌。另外,在刑法体系中,非吸犯罪作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罪名,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只要没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能达到对被告人产生一定惩罚和警示效果的情形下,一般可不予重罚。因此,此类案件量刑时基本都紧贴基准刑而定,对于从轻、减轻条件也会认真考虑。通过对裁判结果进行统计,具体量刑情况如下图:
三年以下刑期 | 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刑期 | 适用缓刑 |
116人(62%) | 56人(30%) | 72人(38%) |
对适用缓刑影响较大的情节统计:
情节 | 总人数 | 适用缓刑人数 | 占比 |
单自首 | 86 | 37 | 43% |
单从犯 | 27 | 13 | 48% |
自首+从犯 | 23 | 20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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