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融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方面可由专业律师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让企业家明白刑法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定的四个条件:
1、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根据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只有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才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其他的机构,例如: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均无权从事吸收存款业务。2、向社会公开宣传。例如:通过媒体、推介会、散发传单等形式,以某投资项目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等形式。3、承诺高额利息并还本付息。4、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也是非吸犯罪和一般民间借贷的很重要的区别。如果对非吸的对象认识且特定,那就不能够成本罪,例如:某人为开公司向其亲友借高利贷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而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因为其借款的对象是具体而且特定的。另外,还要满足该罪的立案标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或3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或150户以上便可构成此罪。
二、如果企业家发现自己融资过程中符合以上四点,可能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如何尽快“解套”。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应首先停止非法吸收存款活动;其次,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按期按比例退还部分集资款,或约定延展一定的还款期,与集资人签定还款协议,并进一步做好保密活动,避免集资人群体讨债上访情形的发生。
2、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还可以通过P2P平台等网络借贷平台的形式,或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集资人维权的解决方案
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集资人一般数量宠大,投资金额臣大,借款人一旦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因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对集资人的权益保护往往不是司法机关办案的重点,集资人既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私利救济,因此集资人维权难问题就成为常态。
一方面众多集资人急需聘请专业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也有可能委托律师的集资人支付律师费后和没有委托律师的集资人最后一起按比例划分借款人被查封、扣押的集资款的情况发生,而导致集资人不愿意再花钱聘请专业律师。另一方面,考虑到借款人最后被扣押的款物有限以及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等问题,导致很多律师宁愿被委托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也不愿意担任集资人的诉讼代理人。
有句著名法律格言:“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集资人不申请权利,不报案,则其合法权益将不被法律保护,所以聘请专业律师为集资人追讨欠款应当是集资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不二图径。集资人可以共同聘请一到两名专业律师进行集团诉讼,一方面有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律师应当建议在众多集资人中选出集资人代表一至两人,待集资人代表与所有集资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由集资人代表与律师商谈,律师费用可由集资人代表与集资人商定共同按比例支付。这样一来律师费用就会在众多集资人中分摊,而避免了集资人因律师费用问题再次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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