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辩护的8个辩点
1、关于入罪门槛的问题。我认为“非吸”的入罪门槛实际上并不是很高,但是从维护金融秩序和维护群众资金安全的角度来看,这种设置还是有一定的道理。无论是有实体的企业还是没有实体的企业,毕竟没有银行这种资质和信用,也没有国家作保证,那么资金以接近于存款的方式进入企业,实际上风险还是很高的。而实践中大部分这样的企业,最后都遇到资金链的问题,那么从这个角度讲这个尺度我感觉还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经过长时间侦查的“非吸”案件,最后无罪的可能性很小。从政府的角度和法院的角度,这种资金进入的行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包括刚刚邓律师也讲到“非吸”行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等都是有问题的。
2、业务员涉案的问题。我做的一起案件里面所有业务员这个层面的人都没有抓,抓的都是吸收资金部门的负责人,但在另一起案件里把关键的业务部门的所有业务员都抓了,所以在不同的案件里,抓人的尺度实际上是不一样的。此外另外的部门,如行政部门也是一样。因此大家不要认为“非吸”案件在办案单位的眼睛里的标尺都是一样的,其实区别非常大,个案的区别给我们一个提示,我们可以把这个案件里边对当事人有利的点用在另一个案件里边去争取他的利益的最大化。“非吸”案件的检察官,经常会在庭上问业务员一个问题,“你有没有在你们公司的平台上投入资金?”有很多业务员他们都说有的。其实这个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诉人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其实他就在问这个业务员对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了解程度,即业务员的明知的问题。
3、整个案值的问题,是认定为投进来的资金的总额还是客户损失的金额。按照现有的法律应该是按照投资总额来计算案件金额,但是实际上我们有一起案件,最后法院认定的是损失的金额。当时这个案件可能有它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单位认定的都是损失的金额,最后法院判下来的也是损失的金额。在其他案件如果有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以这个方面做一个辩护思路。
4、主犯的数量问题。很多案件里面至少有一个是主犯,“非吸”案件中老大是主犯,那么其他人谁是主犯?它的核心的人员包括股东是主犯,当然不同案件里边的认定的是不一样的。在一起案件里只认定了一个主犯,公司所有的副总,在办案单位和法院的眼睛里边都认为这些人是参与者,不是最初的犯意的提起者。这也是给我一个提示,如果我们的当事人不是案件中的一号人物,我们可以在是不是主犯这一点上作辩护。
5、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的问题。“非吸”案件涉案的人员,一般就是一号二号人物比较核心,那么后面有大量的人,其实他们与本案的关系都可以进行辩护,他们是不是必须要提请逮捕?是不是必须要逮捕?这些都是一些关键的点,我们都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来,给办案单位做一个重要的参考。实践中也有很多不是一号和二号的人在整个案件走向的过程中就被取保候审了,这种情况在“非吸”中案件还是比较多的。
6、法定代表人是否涉案的问题。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里边有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这两个人最后都被判刑了,但是被列为从犯,判的比较轻。这两人基本都是挂名的,在法庭上的公诉人也进行了查明。但这样两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最后也被法院认定为从犯,需要负刑事责任。
7、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有很多“非吸”的案件都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个有很多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单位犯罪有一个特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当有些情况是可认定可不认定的时候,多数时候法院会倾向于不认定,然后根据整个责任的情况划分主犯从犯,最后进行量刑。这种情况我感觉现在越来越普遍。当然我们作为律师肯定要将单位犯罪作为辩护思路。
8、关于辩护律师在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捕捉案件要点,构建对控方陈述的故事结构的问题。最近我遇到了几个案件,涉案价值比较大,如果看办案单位提交过来的起诉意见书,整个故事讲的是非常的完美。但是我发现里面有百分之五十的内容的可能是他们推断出来,还有百分之二十与案件的关系不大。所以我们在看这些文书的时候,需要去对他进行重新的解构,首先要把它解构出来,然后有很多要剔除掉,最后把对我们有利的故事讲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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