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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是指专业代理房地产风险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主要业务涉及三个领域:第一,代理当事人在发生房地产后参与协商,即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在房地产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或当事人自行的协商过程中提供合同的法律服务。;第二,如协商不成,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材料、调查取证、了解和掌握被告的财产状况以及开庭过程中质证、律师辩论等法律事务。第三,在法院判决后,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查找被告财产状况,使法院判决能获得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成功后的律师费收取标准】按法院判决确认的成功金额8%—30%不等收取律师费,具体的比例视案件复杂程度、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在代理前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幅度。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崔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15年,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等疑难、重大案件上千余件,具有多年丰富的实战经验。尤为在刑事辩护、取保侯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案件领域方面,崔波律师更是具有自己独到见解及办案技巧。崔波律师是温州律师,限温州地区案件。律师电话:13738778655,微信:cuibo13738778655.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辩护的8个辩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辩护的8个辩点

 

1、关于入罪门槛的问题。我认为“非吸”的入罪门槛实际上并不是很高,但是从维护金融秩序和维护群众资金安全的角度来看,这种设置还是有一定的道理。无论是有实体的企业还是没有实体的企业,毕竟没有银行这种资质和信用,也没有国家作保证,那么资金以接近于存款的方式进入企业,实际上风险还是很高的。而实践中大部分这样的企业,最后都遇到资金链的问题,那么从这个角度讲这个尺度我感觉还是可以的。

另一方面,经过长时间侦查的“非吸”案件,最后无罪的可能性很小。从政府的角度和法院的角度,这种资金进入的行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包括刚刚邓律师也讲到“非吸”行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等都是有问题的。

2、业务员涉案的问题。我做的一起案件里面所有业务员这个层面的人都没有抓,抓的都是吸收资金部门的负责人,但在另一起案件里把关键的业务部门的所有业务员都抓了,所以在不同的案件里,抓人的尺度实际上是不一样的。此外另外的部门,如行政部门也是一样。因此大家不要认为“非吸”案件在办案单位的眼睛里的标尺都是一样的,其实区别非常大,个案的区别给我们一个提示,我们可以把这个案件里边对当事人有利的点用在另一个案件里边去争取他的利益的最大化。“非吸”案件的检察官,经常会在庭上问业务员一个问题,“你有没有在你们公司的平台上投入资金?”有很多业务员他们都说有的。其实这个这个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公诉人为什么会问这个问题?其实他就在问这个业务员对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了解程度,即业务员的明知的问题。

3、整个案值的问题,是认定为投进来的资金的总额还是客户损失的金额。按照现有的法律应该是按照投资总额来计算案件金额,但是实际上我们有一起案件,最后法院认定的是损失的金额。当时这个案件可能有它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单位认定的都是损失的金额,最后法院判下来的也是损失的金额。在其他案件如果有类似的情况,我们可以以这个方面做一个辩护思路。

4、主犯的数量问题。很多案件里面至少有一个是主犯,“非吸”案件中老大是主犯,那么其他人谁是主犯?它的核心的人员包括股东是主犯,当然不同案件里边的认定的是不一样的。在一起案件里只认定了一个主犯,公司所有的副总,在办案单位和法院的眼睛里边都认为这些人是参与者,不是最初的犯意的提起者。这也是给我一个提示,如果我们的当事人不是案件中的一号人物,我们可以在是不是主犯这一点上作辩护。

5、关于强制措施的变更的问题。非吸”案件涉案的人员,一般就是一号二号人物比较核心,那么后面有大量的人,其实他们与本案的关系都可以进行辩护,他们是不是必须要提请逮捕?是不是必须要逮捕?这些都是一些关键的点,我们都可以在辩护意见中提出来,给办案单位做一个重要的参考。实践中也有很多不是一号和二号的人在整个案件走向的过程中就被取保候审了,这种情况在“非吸”中案件还是比较多的。

6、法定代表人是否涉案的问题。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里边有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这两个人最后都被判刑了,但是被列为从犯,判的比较轻。这两人基本都是挂名的,在法庭上的公诉人也进行了查明。但这样两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最后也被法院认定为从犯,需要负刑事责任。

7、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有很多“非吸”的案件都没有认定为单位犯罪,这个有很多因素,一方面是因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单位犯罪有一个特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是当有些情况是可认定可不认定的时候,多数时候法院会倾向于不认定,然后根据整个责任的情况划分主犯从犯,最后进行量刑。这种情况我感觉现在越来越普遍。当然我们作为律师肯定要将单位犯罪作为辩护思路。

8、关于辩护律师在做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捕捉案件要点,构建对控方陈述的故事结构的问题。最近我遇到了几个案件,涉案价值比较大,如果看办案单位提交过来的起诉意见书,整个故事讲的是非常的完美。但是我发现里面有百分之五十的内容的可能是他们推断出来,还有百分之二十与案件的关系不大。所以我们在看这些文书的时候,需要去对他进行重新的解构,首先要把它解构出来,然后有很多要剔除掉,最后把对我们有利的故事讲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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