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交通肇事罪的构罪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理论,并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表述,可知其罪状类型为叙明罪状,罪名性质为责任事故类犯罪。下面,根据刑法“三阶层”犯罪理论进行定罪剖析。
第一层次符合性判断
符合性又称该当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移植后的中文表述,是犯罪客观层面的描述,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即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样表述的目的,在于并非所有的交通违章行为均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具体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个违章行为才是此处的实行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定罪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见下定罪标准表格)。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重大事故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以“条件说+客观可归责性”为标准。条件说是指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客观可归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这个风险。即车辆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结果的发生,制造了事故受害人不应当承担的风险,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事关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和行政交通违章的处罚。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依据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也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具体另述。
第二层次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判断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是排除第一层次客观违法的事由,虽然符合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包括法定的排除事由和超法规的排除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法令行为、受害人承诺、自损行为等。
第三层次有责性
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客观违法成立后,接着就是行为人主观判断,即行为人主观认识状态和精神状态,包括主观故意与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的判断。交通肇事罪要求驾驶人主观状态为过失,且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注意,此处过失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结果的过失,而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则是故意,如其主观上对于事故结果持放任或希望发生之状态的,则将成立其他相应故意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小结,以上是利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简要分析。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1.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档量刑幅度,第一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各量刑档次适用标准如表:
3.具体量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将“交通肇事罪”相关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等单独制表如下:
三、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的差异
虽然从同类犯罪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公共安全为客体,但从直接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侵害的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大小事前无法预估,具有危害随时扩大的可能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罪领域具有特定性。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手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可能性的一切方法,犯罪领域与手段方式较为宽泛。
3.犯罪构成因素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点表现为,犯罪主体方面均没有限制,为一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结果方面,均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只是前者要求具体实害结果,后者可以包括具体的危害性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发生地点的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地点为“道路”或“水路”,此处主要讨论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停车场或单位内部开放式道路。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责任类事故犯罪的兜底条款,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即只要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区域均可成为本罪的发生地点,包括工程车间内部和野外工程作业地等。
2.前置法律适用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道路交通管理法》等,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主要指《安全生产法》和各行各业的安全操作规范。
3.犯罪构成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以违反前置性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对于结果的发生均为主观过失状态,均需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另外,交通运行属于生产、作业活动的特殊情形,二者均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交通肇事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以构罪要素为补充是通常拟无罪辩护的原则。
(一)关于车辆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能否再据此认定为无机动车驾驶证,实践有争议,以后将详细讨论。
(二)关于道路的判断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断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判断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根据《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在修建并检验合格后,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纳入管理,否则视为没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所谓“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道路”,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核心在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车辆均有权利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城、大型贸易市场等,包括免费的或收取较小金额通行费的场所。
(三)关于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即两个作相对运动的物体,接触并迅速改变其运动状态的现象。交通肇事中表现为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并根据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此为典型的交通肇事。另外,交通运行当中,非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比如,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右侧强行超车,导致与右侧非机动车安全距离极短,以致非机动车在紧急避让时撞向路边的石墩而死亡。此时,对于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关于车辆运行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个动态过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车辆在道路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即已经纳入到道路交通运输空间的一切车辆,包括行驶中的车辆和临时道路旁停放的车辆,也包括公路养护等道路专项作业车辆。
(五)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交通参与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核心环节。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属于对事故发生事实和成因的技术评定,虽有证据性质,但非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仍需根据责任类型具体断定。比如民事赔偿责任,即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也不会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划分民事责任。比如刑事责任,仍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在因果关系上要求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严格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力必须和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达到定罪标准。
五、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项目繁多,标准不尽相同,实践操作较为复杂。
六、交通肇事罪涉及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 | 《刑法》 | 2015年11月1日修正 |
《刑事诉讼法》 | 2012年3月14日修正 | |
《民事诉讼法》 | 2012年8月31日修正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11年4月22日修正 | |
《公路法》 | 2016年11月7日修正 | |
《安全生产法》 | 2014年8月31日修正 | |
《民法总则》 | 2017年10月1日生效 | |
《侵权责任法》 |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
《保险法》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 |
《合同法》 |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
行政 法规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2012年12月17日修正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
……… | ||
部门 规章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2008年12月24日修正 |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2016年1月29日修正 | |
……… | ||
司法 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0年6月30日起实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 | |
……… | ||
地方 规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2014年11月28日修正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 2009年8月21日起实施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0年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答 | 2008年、2013年 | |
……… |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知识点庞杂,仅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等就涉及到大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文件,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楼 邮 编:325000 电 话:0577-56891918 传 真:0577-8831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