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温州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温州交通事故 |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交通肇事罪的构罪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理论,并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法条表述,可知其罪状类型为叙明罪状,罪名性质为责任事故类犯罪。下面,根据刑法三阶层犯罪理论进行定罪剖析。


第一层次符合性判断


符合性又称该当性,是德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移植后的中文表述,是犯罪客观层面的描述,包括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要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等。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指实行行为,即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这样表述的目的,在于并非所有的交通违章行为均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只有具体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个违章行为才是此处的实行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定罪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见下定罪标准表格)。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重大事故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以条件说+客观可归责性为标准。条件说是指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客观可归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并且在具体结果中实现了这个风险。即车辆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结果的发生,制造了事故受害人不应当承担的风险,二者之间紧密相连。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事关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和行政交通违章的处罚。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依据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定的事故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也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具体另述。


第二层次违法性判断


违法性判断即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是排除第一层次客观违法的事由,虽然符合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包括法定的排除事由和超法规的排除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法令行为、受害人承诺、自损行为等。


第三层次有责性


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客观违法成立后,接着就是行为人主观判断,即行为人主观认识状态和精神状态,包括主观故意与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的判断。交通肇事罪要求驾驶人主观状态为过失,且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注意,此处过失为驾驶员对交通事故结果的过失,而对于交通违章行为则是故意,如其主观上对于事故结果持放任或希望发生之状态的,则将成立其他相应故意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小结,以上是利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简要分析。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1.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档量刑幅度,第一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肇事罪各量刑档次适用标准如表:

 

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api/v1/image/articles/originalImages/04364252-0413-498d-9589-35d2057c890c



3.具体量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将交通肇事罪相关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等单独制表如下:

 

http://victory.itslaw.cn/victory/api/v1/image/articles/originalImages/0083a219-ba5a-4ae2-935d-0eb70c17890e


三、交通肇事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罪客体的差异


虽然从同类犯罪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以公共安全为客体,但从直接客体上讲,交通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即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侵害的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大小事前无法预估,具有危害随时扩大的可能性。


2.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异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犯罪领域具有特定性。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行为手段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仅要求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高度可能性的一切方法,犯罪领域与手段方式较为宽泛。


3.犯罪构成因素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同点表现为,犯罪主体方面均没有限制,为一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结果方面,均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只是前者要求具体实害结果,后者可以包括具体的危害性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发生地点的不同


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地点为道路水路,此处主要讨论道路交通事故。所谓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公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之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停车场或单位内部开放式道路。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责任类事故犯罪的兜底条款,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即只要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区域均可成为本罪的发生地点,包括工程车间内部和野外工程作业地等。


2.前置法律适用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指《道路交通管理法》等,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主要指《安全生产法》和各行各业的安全操作规范。


3.犯罪构成的部分雷同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均以违反前置性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对于结果的发生均为主观过失状态,均需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另外,交通运行属于生产、作业活动的特殊情形,二者均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交通肇事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法院在民事赔偿裁判中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肇事罪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因此,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以构罪要素为补充是通常拟无罪辩护的原则。


(一)关于车辆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只要其技术参数列明的最高设计车速超过20km/h的,可以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可以认定为摩托车。但对于超标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能否再据此认定为无机动车驾驶证,实践有争议,以后将详细讨论。


(二)关于道路的判断


何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判断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交警部门是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判断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所称道路是指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根据《公路法》第6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在修建并检验合格后,需要移交交通警察管理部门纳入管理,否则视为没有投入使用的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所谓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是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所谓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法律上的拟制道路,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单位管辖范围内;二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核心在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理解,即任何车辆均有权利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大学城、大型贸易市场等,包括免费的或收取较小金额通行费的场所。


(三)关于碰撞的理解


碰撞是物理学上的一种现象,即两个作相对运动的物体,接触并迅速改变其运动状态的现象。交通肇事中表现为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的物理接触,并根据碰撞的部位、作用力等分析交通参与人的过错程度,此为典型的交通肇事。另外,交通运行当中,非直接接触的交通事故在特定交通下也可认定为交通肇事,比如,机动车在行驶当中右侧强行超车,导致与右侧非机动车安全距离极短,以致非机动车在紧急避让时撞向路边的石墩而死亡。此时,对于非接触式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四)关于车辆运行的判断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是指正在使用的整个动态过程。成立交通事故要求车辆在道路上正在从事交通运输,即已经纳入到道路交通运输空间的一切车辆,包括行驶中的车辆和临时道路旁停放的车辆,也包括公路养护等道路专项作业车辆。


(五)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交通参与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划分事故责任的核心环节。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属于对事故发生事实和成因的技术评定,虽有证据性质,但非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法律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仍需根据责任类型具体断定。比如民事赔偿责任,即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也不会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仍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划分民事责任。比如刑事责任,仍需要根据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在因果关系上要求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严格意义和实质意义上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力必须和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过错程度达到定罪标准。


五、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赔偿项目繁多,标准不尽相同,实践操作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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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肇事罪涉及法律法规目录

 

 

 

 

 

 

法律

《刑法》

2015年11月1日修正

《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修正

《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正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修正

《公路法》

2016年11月7日修正

《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生效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

《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行政

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012年12月17日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部门

规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008年12月24日修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6年1月29日修正

………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6月30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

………


 

 

 

地方

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14年11月28日修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9年8月21日起实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解答

2008年、2013年

………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类案件所涉知识点庞杂,仅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等就涉及到大量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地方性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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