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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12种鉴定意见常见问题汇总

12种鉴定意见常见问题汇总

 

共性问题

 

1、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

 

2、缺少鉴定专用章、印章使用不规范

鉴定文书的专用章和使用方法都有专业的制式规范,从目前办案实践看,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用印较为规范,盖有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如毒品鉴定、价格鉴定等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

 

3、鉴定人信息未列明执业证号、缺少授权签字人、代签名问题(避免鉴定人代为签名或者未手写签字)

 

相关规定还要求有授权签字人最终签发鉴定文书,比如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弹药鉴定书、毒品案件检验报告等

 

一、司法精神病鉴定常见问题

 

1、是否启动精神病鉴定需要办案人员作出理性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否则全依申请而启动会浪费司法资源,主要做如下审查:

 

1)侦查阶段全面收集、记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通过细节还原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况。

2)观看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形态,有无答非所问、自言自语、行为异常等。

3)在会见或者提审时,高度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在讯问前可以向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进行咨询,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注意观察他的眼神、表情等细节。

4)注重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案发前在生活中的表现,必要时可以到嫌疑人日常生活、工作单位进行走访,对于其本人及其亲属反映有精神病史或者可能的,要调取相关医疗就诊记录,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

 

2、被鉴定人缺少必要的脑CT等辅助检查

 

有些被鉴定人曾在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有线索表明其存在精神障碍可能,但在这其中只有部分被鉴定人做了脑CT检查,这点会成为质疑的焦点。

 

3、司法精神病鉴定所附调查及证明材料未同步附于案卷

 

在部分案例中,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中所附的部分证据材料并未同步呈现于相应案件的卷宗,给之后的诉讼环节审查带来困难。

 

二、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1、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时未及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而鉴定机构可能未及时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变化,可能会在各自领域内出现不同的标准和操作方案。

 

2、鉴定基准日的确定不准确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犯罪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鉴定基准日的确定较为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确定,造成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应当及时调取买入或者销售凭证,或者充分挖掘其他能够体现犯罪具体时间的关联证据。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鉴定方面体现为认定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可以综合考虑案发时涉案财物价格波动的情况,指定案发时间段内价格较低的某一天作为价格基准日,由鉴定机构根据指定的基准日作出价格鉴定。

 

三、文书检验常见问题

 

1、样本来源不清(存在检材或者样本来源不明的情况)

 

检材、样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并依法制作相应的提取等笔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来源清楚、合法,有证据证明。

 

2、笔迹鉴定样本未使用原件

 

在笔迹鉴定中,委托申请人所提交的比较样本如果为复印件,虽然运笔特征中的行笔特征和连笔特征能够得到保留,但会失去原有笔迹固有的层次感,也会给笔迹鉴定带来不良影响。

 

应尽量使用原件,不宜使用复印件。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原件进行多种方式的复制,比如复制件或者照片,多种反映方式要相互对照、对比,综合利用。

2)对送检的照片,特别是放大或经图像处理的照片一定要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鉴定。

3)在检验中的每一个分析判断都要经实验验证或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4)笔迹检验过程中在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提升检验的客观性、准确性。

 

四、痕迹等其他鉴定常见的问题

 

1、指纹鉴定程序不规范,方法运用错误

 

鉴定人员在受理指纹鉴定后,简单询问现场指印的形成、显现与提取过程,在进行分别检验、综合检验时只对比检验了某个区域内相符的特征点,发现符合特征点数量足够多时内心给予准确认定,但对于出现的差异点没有合理、客观地进行分析,无法合理解释差异点形成的原因。

 

鉴定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应当重视对差异点的评议,注重考虑现场指印形成、显现、提取方式对差异点的影响,做出结论前应找到检材与样本间的差异点合理、客观的解释。

 

2、材质鉴定

 

在常见的鉴定中,还有关于材质的鉴定,比如珠宝、金银、象牙、钻石等物质属性及含量的检验鉴定,其鉴定机构多集中在地质类型业或学术机构,比如中国地质大学珠宝鉴定中心、中钢集团天津地质研究院有限公司地质矿产测试中心等。实践中涉及材质检验鉴定多为贪污、贿赂类案件。

 

五、同一性鉴定常见问题

 

1、纸张整体分离断口存在不一致

 

整体分离痕迹同一认定方法一般寻找凸起点与凹陷点,并进行对应拼接,吻合则说明可能是同一张纸裁切分离形成的,不吻合则肯定是不同纸。在是否能作出肯定结论时,还要考虑具体案情和分离的状态、断端的情况。有一些鉴定中会出现凸起点、凹陷点不吻合,却认定为同一的情况。有的纸张整体分离鉴定虽吻合,但作出肯定结论的依据并不仅仅依据吻合的状态。

 

纸张同一性鉴定的断端吻合仅仅是认定同一的依据之一,除了具有特异性的断离特征外,应当积极寻找其他独特的如纸张纤维、污损痕迹等同一性特征。

 

2、空间位置同一性认定的测量数据不一致

 

鉴定意见中在载明鉴定依据的数据时,应当对数据的差异予以解释,在论证部分详细阐明。没有予以解释的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或出具情况说明。

 

3、同一性鉴定的科学性

 

同一性鉴定的科学基础除了依据检材外在特征吻合外,应当找更多的客观性、特异性更强的对比特征,并在鉴定的论证部分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比鉴定的科学基础、论证过程予以解释。

 

六、毒化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毒化检验要求检材由有权机关提取,实质上要保证检材不受污染。有的案件在特殊情况下未由有权机关提取,检材提取过程不规范,与证实检材来源的提取笔录等存在矛盾;还有案件存在现场勘查提取的检材,未在勘查笔录中反映,导致出现先出毒化鉴定,再补充检材来源笔录的情况,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对于检材提取应当严格依照工作规范操作,并将过程真实地记载在现场勘查等笔录中,对于笔录中时间记载错误的,应当在原文上改正,加盖公章并由两个人签字确定。

 

2、实体问题

 

1)检验标准的操作存在问题,导致检验结果失实

由于毒物涉及的种类多,每种毒物都有相应的检验标准,部分毒物的检验方法还存在多种,对于同一种毒物的检测不是所有的检测方法都切实有效。不同的专业人员对于检测方法的操作,可能导致结果存在差异。部分案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检验结果。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检验规范,特别是在检材提取、鉴定方法、鉴定过程、复核审查程序等方面应当科学、如实地记录,做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越来越多的案件会出现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鉴定人应当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严谨性,并熟悉法庭程序,对接受法庭询问、专家质疑做好充分准备。

 

2)检验及时性问题

有些案件因被害人死亡时间与案发时间有一定间隔或案发时间较晚,故被害人案发时的身体情况不能及时得到检验,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相关情节的认定。

 

对于犯罪活动展开的全过程,伴随有吸毒、饮酒、服用安眠药等药物的情节时,尤其是在案件其他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采血检验,有利于分清责任、量刑准确。未及时采血检验的,可调取医疗记录、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鉴定人出庭,对相关事实予以说明。

 

七、毒品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1)送检毒品没有完整的保管链

鉴定机构对于毒品检材的接受、保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辩护人一般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毒品检材在送检之前,一直处于侦查人员的保管控制之下,是否保持原有状态未受污染,饱受质疑。实践中有些案件毒品的搜查、扣押手续仅仅简单描述毒品的样态、外包装,这种描述难以做到毒品检材唯一性识别。

 

侦查人员应对扣押的毒品采取现场封存,可附加二维码、条形码等识别标示,由嫌疑人予以确认,并配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以证实检材保管的过程。

 

2)毒品现场称重问题

实践中存在部分毒品案件不能体现现场称重、确认毒品重量的过程。

 

在毒品案件中尽量做到当场称重,注意保持量具的准确性。毒品称量应在被告人、见证人在场时当面进行。称量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

 

确实无法做到现场称重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解释。对于现场称重的重量,与检验报告的称重重量相差在几克之间的,一般是量具的差异造成的,应当以更为专业、精确的检验报告为准。如果两者相差较大,则需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于毒品和检材的同一性、量具的选择做出详尽的解释。

 

2、实体问题

 

1)鉴定标准的选择问题

 

201310月由公安部禁毒总局颁布的鉴定方法是《缴获物品中海洛因的鉴定》(JD/YJY01.01-2013)、《缴获物品中甲基苯丙胺的鉴定》(JD/YJY01.02-2013)。2013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6-2013)、《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普检验方法》(GB/T29635-2013

 

公安部禁毒总局下发文件要求禁毒系统使用JD系列标准,所以全国的禁毒系统鉴定均为使用JD系列标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应当选择国家技术标准,辩护人在庭审中经常提出要使用国家标准(GB系统标准)。两套系统在具体的数据操作要求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对于同一检材分别使用两种标准,得出的检验结果不会存在差异。



公安部禁毒局作为全国禁毒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对鉴定机构的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等职责,其规定下属的鉴定机构使用JD系列标准,符合法律确立的鉴定机构管理体制。鉴定机构在具有多重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在鉴定中予以明确标准选择的依据,或附相关说明,证实不同标准不影响最终的鉴定意见。

 

2)鉴定过程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检验过程增加取材点位、方法等进行详细记载,阐明鉴定的全过程,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庭对《鉴定意见书》的质疑。

 

3)尿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毒品案件中,对于抓获的嫌疑人通常在第一时间提取尿液进行检测。尿检采取试条的方式检测,设备简单,检测方便,检测结果立即可查看。检测后,公安机关形成相应的检测笔录,但实践中有嫌疑人否认自己被检测过,与案卷中尿检笔录相矛盾,导致尿检真实性存疑。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内部工作规范的要求,如实记录提取、检验犯罪嫌疑人的尿液过程和结果。杜绝套用、后补、伪造相关检验结果的情况。

 

八、法庭科学NDA鉴定常见问题

 

1、程序问题

 

缺乏相应检材的来源证明是此类程序问题的主要方面。侦查机关应当补充相关检材的提取证明,或对检材逐一出具说明予以补正。公安机关及时记录相关检材的来源,保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2、实体问题

 

1DNA分型对比不及时或对比错误

 

虽然绝大多数鉴定意见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但极个别鉴定也存在疏漏。特别是在案发后先进行DNA分型检验,嫌疑人到案后提取血样进行对比的情况下,有些血迹的分型对比存在错漏。

 

DNA鉴定应当反复核对,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取血迹,与现场痕迹进行逐一对比,防止疏漏。

 

2)鉴定意见笔误

 

在极个别案件中,鉴定意见中记录的内容存在笔误,通常可以进行补正,但如鉴定内容较为复杂,则需要进行充分说明。鉴定机构应对NDA鉴定意见及其涉及的检材描述、特征进行反复核对,避免出现笔误。

 

九、法医学尸体鉴定常见问题

 

1、尸体鉴定照片缺失

 

缺乏尸体照片,则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对尸体鉴定的审查必须结合相应的照片,如照片不全,难以印证检验的真实性。侦查机关及鉴定机关对尸体的各处损伤进行逐一拍照并附卷,确保鉴定意见中体现的损伤有相应的照片予以印证。

 

2、基于客观原因只出具《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

 

由于客观原因,实务中可能出现无法进行尸体解剖进而无法制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情况,对于死因的鉴定,应当严格依据鉴定程序进行鉴定,避免以其他文书代替鉴定意见。

 

3、检验结论不科学

 

实践中,个别案件仍然存在鉴定意见不科学,根据尸体特征无法得出现有结论,进而造成侦查错误、遗漏甚至抓错嫌疑人的情况。

 

侦查机关在采信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时,全面、客观地分析鉴定手段、方法,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正确分析鉴定意见与其他案件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如果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且矛盾得不到排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轻信鉴定意见,而应对鉴定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和推敲,防止冤家错案发生。

 

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见问题

 

鉴定缺失相应的损伤处照片,会使他人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产生质疑。侦查机关在移送鉴定时务必移送对应处的照片。

 

十一、枪支、弹药鉴定常见问题

 

1、未注明相应的检验方法

 

枪支、弹药鉴定书中需要写明鉴定的方法和检验过程,保证对检验结论的反向复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在律师阅卷之前,可以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枪支鉴定书,补充之前未注明的鉴定依据;如此时律师已经进行了阅卷,则需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说明对该内容予以完善。

 

2、关于枪弹型号与枪支型号的对应问题

 

通常,枪弹之间存在型号上的对应关系,但个别情况下,枪弹的型号并非一致,如六五式手枪与六四式手枪子弹。特定枪支能够击发何种枪弹系专业性问题,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跟鉴定人沟通,就该问题进行了解,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十二、骨龄鉴定常见问题

 

骨龄测试法只能确定出一个年龄范围,不能精确计算出实际年龄,存在一定的差错率。根据统计,骨龄鉴定结果约60%准确,30%大于实际年龄,10%小于实际年龄。

 

目前司法机关将骨龄鉴定主要作为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支撑使用。因此,不应单独依据骨龄鉴定的意见而否定户籍材料、出生证明等书证,而应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通常而言,涉及结合学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出具证明、证人证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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