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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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光正大2018

温州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光正大2018

 

项目背景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我国企业在机遇增多的同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多增大,许多企业由于疏忽了法律风险防范,不仅自身遭到致命重创,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有关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及因法律风险防范漏洞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报道更是充斥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些无不说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于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性,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成为现今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自国务院国资委20033月成立至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就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涉案金额之大,涉案范围之广,令人震惊。甚至有报道称“1980年以来,我国有1200余名企业家自杀,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企业管理层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多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经调查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问题容易采取不正确的手段和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因法律风险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例子如:苏州恒久专利门,施耐德和正泰纠纷案,上海众鑫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出借项目资质被判刑案等。我所经历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几个小例子:合伙人撤资后将企业技术申请专利,反诉企业侵权,企业败诉赔偿;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职工与企业因专利奖励纠纷案。

  因此,企业能否做好风险管理问题已成为现代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企业风险管理内容,是我国企业和企业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大问题。

 

项目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CAFIEC)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商务部直接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中介机构。为了维护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的稳健运行,实现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简称CAFIEC法工委。

为使许许多多的中国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由CAFIEC法工委牵头搭建项目服务平台,聘请企业风控律师、财务会计、知识产权专家等组成专业团队,就企业生产运营中存在的商业和法律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健康体检项目。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的必要性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减少资深运营成本的有效途径。企业只有将法律风险合理的回避,才能减少用工风险以及交易风险。这样才能做到节流保源,也才能达到减少运营成本的目的。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企业发展壮大,必须不断积累资产和财富,减少因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

  3)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众多企业的违法用工导致诉讼、集体事件、上访事件增多,浪费司法资源,形成社会的不安因素,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从而达到法治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力统一。

 

企业经济风险

  考虑到企业所经历的经济风险均产生自企业资金运行过程中,对企业的所有影响最终都将集中体现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因此,必须将企业经济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一门新型管理领域——风险基础财务管理。为了顺利实现风险基础财务管理目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总结和把握风险运行规律,在各个理财环节有效利用风险基础财务管理基本方法,加强对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外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企业基于法律因素而可能发生的危险。它是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某一不利事件将会发生的概率,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法律风险又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间的差。

基于法律风险具有与结果之间存在时间差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可以预防或降低的。

 

企业法律风险的产生

  第一,  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

  第二,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

  第三、企业缺少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四、企业没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企业管理层对法律存在理解上的缺陷。

 

企业法律风险特点:

法律风险给定条件是偶然的,但从长期看是必然的;

作用于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有限的,但变化是无限的;

分布广泛,贯穿于企业的每个环节;

存在或然性与盖然性;

未爆发前,则具有潜伏性,但一旦爆发往往成为焦点;

有些是企业自己可以控制的,有些是不能控制的。

由于法律风险具有以上特点,使其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目前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从企业承担法律风险的类型上看,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风险(如涉嫌经济犯罪)、行政责任风险(如行政处罚)、民事责任风险(如经济赔偿)等等。

从法律风险的后果来说,主要体现为:商业机会的错失、经济利益的损失、商业声誉的损害、经营资格的丧失、主要负责人及企业集体的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不同企业在特定阶段、特定环境条件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形式是不同的,相同发展阶段不同企业的法律问题也是各不一样的。

  每个企业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可控可预防的。很多企业的法律风险是由极为不注意的小事处理不好造成的。有的企业做出的行为实质内容并不违法,但是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法律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类型

  根据法律实务发现: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其主要涵盖但并不限于以下类型:

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税务风险、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法律风险、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法人财产受侵害的法律风险等;

  法人治理结构导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畸形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失范引发的法律风险、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信托责任缺失的法律风险等;

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资本筹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投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等。

上述各领域每一步操作不当都将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项目的实施

  CAFIEC法工委作为项目的组织者,搭建企业体检平台;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会计师团队等专业团队实施风险体检项目。具体为,根据企业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整体或局部进行科学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特性,提出有效治理和管理法律风险的方案,为企业降低和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提供决策依据。

 

项目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主要有一般体检和专项体检。

  专项体检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品牌保护、专利保护、并购重组、投资融资、税务筹划、劳动关系、企业上市、投融资等模块,供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如果企业存在上述模块不能包含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选择全面体检。全面体检是法律专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领域进行全面体检的一种服务模式。

这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评测并明确企业法律风险内部及外部环境信息。

2、对该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方面)。

A、法律风险识别。即在法律风险事故发生之前,运用科学的风险识别方法系统地、连续地对法律风险进行认识、辨别的活动。目的是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企业法律风险的状况,为下一步的法律风险分析明确对象和范围。

B、法律风险分析。即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测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生及其后果,影响该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

C法律风险评价。用以帮助企业做出法律风险应对的决策。

 

 

项目实施的方式

  企业法律风险体检项目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形式、电子通讯、电话访谈、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审核等。与各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作,前期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培训,由法工委专家做企业风险的诠释以及介绍简单工作方案,对有需求的企业高管定向培训,《企业风险管理师》劳动人事部以及亚洲企业风险管理协会联合颁发 

 

 

项目流程

项目操作流程:

 

签署风险体检服务协议

 

委派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

 

项目组与目标企业沟通

 

确定风险体检范围

            

 

编制初步企业风险调查分析报告

 

 

汇集信息分析评价

 

 

企业填写风险体检调查问卷/根据需要走访调查

 

拟定风险体检方案

         

          

 

推出适合十二五健康企业

 

内部评审

 

专家会诊

 

提交正式报告

 

 

 专家小组由审计、法律、管理专家三方面组成。对于体检合格的企业


  

 

授牌(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健康企业)

 

 

 

 

项目目标

  通过对企业进行整体的法律策划,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危机应对和救济措施,帮助企业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一体的法律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使企业能适时的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帮助企业安全排除或避开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暗礁,增强企业抗击法律风险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将企业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减少企业违规操作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基础目标:保驾护航,为企业实现可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提供基础保障。这一目标是法律风险管理必须实现的目标,达不到这个目标,法律风险管理就是失败的。

  主要目标: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成本,增加利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在确保实现基础目标的前提下,这一目标是法律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否则法律风险管理就难说成功。

 

项目后期

  企业进行过风险体检过后,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风险治理工作,该治理工作可以由企业的专职法务人员完成;可以由企业法律顾问完成;也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风险治理机构进行风险治理。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组织者,联合国内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所等,全面研究了国内企业所涉及的数十个领域,数百项法律风险,创立了中国企业风险评估服务体系 

 

项目的意义和效果

  1、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状况。通过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分析评价,可以使企业了解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全貌。便于企业领导层面及法务管理部门充分知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为决策提供充分的依据,有利于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能够及时发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2、确定针对性措施。了解风险是为了控制风险,分析评价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是针对企业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拒绝风险的再次发生。在充分调研企业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提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有效避免风险的发生,整体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

  3、确定风险防控的重点。通过分析评价,可以清楚地分析出企业法律风险的分布情况,据此确定企业法律风险防御的重点。企业风险的防御重点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确定。如根据损失金额划分、根据风险的影响、根据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等等。有了防御重点,风险防范工作才可以有的放矢。

我们希望通过企业法律风险体检制度,一方面帮助企业主动发现和认识所存在的风险,协助企业采取积极防范措施,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一方面希望通过体检,协助企业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

 总之,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协助企业防范风险、治理危险,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进而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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