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处罚从宽制度呼之欲出 刑辩大状们怎么看
许多轻刑案件将在进入法院前被撤销和不起诉处理,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法制网记者分别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主任蔡华,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 律师:检察院权利过大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在8月29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周强表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周强表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这项制度意味着,许多轻刑案件将在进入法院前被撤销和不起诉处理,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
张律师从该方案的背景谈起,他说,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仍居高不下,而司法机关警力明显不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另外,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些轻罪也要关押好长时间,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等。该提案如果实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加强人权保障,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当事人为了从宽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促进社会和谐。
如果提案开始实施,律师在给当时人辩护的过程中,委托人倾向于认罪的得到自由,而不认可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导致冤假错案产生。对于这种问题应该如何避免?张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虽然辩护地位独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当与当事人保持一致,律师应当通过做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选择,如果做不通工作,我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样做不会出现大量错案。律师如果认为确属错案,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认罪从宽制度开始实施,那么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必然会存在一定得差异,是否会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张律师表示,会出现这一问题,但是不会差别太大,因为定罪量刑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从宽也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量刑;而且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就量刑等问题制定必要的统一规范措施。
此外,张雁峰律师还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提案实施后,可能出现个别案件强迫认罪、疑案定罪的问题;被告人完全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能提出异议,检方的权力过大。
律师:"认罪处罚从宽"制度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法制网见习记者买园园
在8月29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周强表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周强表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这项制度意味着,许多轻刑案件将在进入法院前被撤销和不起诉处理,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主任蔡华律师。
1为什么要建立“认罪处罚从宽”制度,这个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广东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刑委会主任,尚权深圳分所执行主任蔡华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主要是司法机关为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而提出的。蔡律师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历来是我国历来所坚持的刑事政策,而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之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对其进行了细化而已,而且细化到促使犯罪嫌疑人自认、自证其罪。
2 您认为重大案件是否适用“认罪处罚从宽”?
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同时也规定了不作为试点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案件类型上所有罪名的案件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蔡律师表示,任何案件都应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而不能将重大刑事案件排除在该政策之外。因为此次决定草案的出台,只是对刑期作出了限制,即主要针对三年以下刑期的案件,这只是限制具体操作而已。但在“认罪从轻处罚”制度的具体描述上,并有没有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明显的排除在外,只是该制度在试点上是有所限制的。因为对同一制度的处理,立法和司法经常很难保持统一。但蔡律师强调,从刑法理论角度看,该制度本身,显然不适合具体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3 您认为被害人的意愿和权益如何保障?
中国的老百姓渴望自由,若为自由故,什么皆可抛。蔡律师认为“认罪处罚从宽”制度的出台,对被害人而言,应该没有太大冲击力。因为所有的犯罪类别中,只有涉及到伤害赔偿性质的案件,才会出现“被害人”的角色,而其他绝大多数的案件是不存在被害人的。
虽然这个制度的试行,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蔡律师强调,即便是这样也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会导致牺牲司法的正义。”
总之,这个制度的出台虽然有利于将大量的司法资源集中在处理争议较大的案件,但是从司法的效益方面来考虑的制度,可能会造成效率与公正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最后,蔡律师希望相关部门在“认罪处罚从宽”制度试行的同时,应采取积极的配合应对措施,以减少这方面的冲突,进而提高效率,守望公正。
律师:认罪认罚试点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法制网见习记者马越
在8月29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周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周强表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周强表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这项制度意味着,许多轻刑案件将在进入法院前被撤销和不起诉处理,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对律师执业活动产生什么影响?法制网记者采访了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导致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许兰亭律师认为,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化解矛盾,加快案件审结的进度,提高司法效率,这项制度对于简单轻微的案件的适用是很有必要的。
针对一般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项制度的推出会使得当事人认为认罪认罚就可以获取自由,而律师可能会坚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或者从轻辩护,这样会导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出现分歧的这种情况,许兰亭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先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当事人所犯的案件的案卷经过查阅后,如果认为当事人确实没有犯罪,则应当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无罪辩护的方式来还给当事人清白。但如果当事人的情况确实构成了犯罪,同时也符合可以适用该项制度的情形,自愿认罪自愿供述,则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认罪认罚的方式来获得从宽处理,及时结案。
许兰亭律师认为,这项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也希望法院坚持证据裁判,针对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案件,还是不能够适用该项制度。其次,当事人应当秉着自愿如实供述的原则,不能为了早点从案件中解脱出来而进行虚假供述。再次,这项制度的实施也要加强制约,许律师认为该项制度中的“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方式有待商榷,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确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法院要加强审判和制约,在定罪量刑上参考而不能完全依照检察院的建议来确定。
最后,许兰亭律师认为,这项制度还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避免出现当事人明明没罪,却为了早点结束案件通过不自愿的认罪反而被定罪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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