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罪名解析
李庄惠州胡伟星案庭审发问质证精彩实录

李庄惠州胡伟星案庭审发问质证精彩实录

 李庄 周缘求

广东惠州胡伟星所谓“涉黑案”(34名被告),经指定管辖,惠州市中院移送广州中院审理,2014210日开庭,历时月余,进行了我国司法史上时间最长、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排非”,在“排非”程序中,大多被告人控诉警方在审讯时对他们“吊飞机”(反铐悬空吊起)、电击生殖器、铁锤击后背……等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有的昏厥后用冷水泼醒、有的生命危在旦夕急送医院抢救、有的痛不欲生撞墙寻死……历数这些梦魇的时候,有的泣不成声、有的嚎啕大哭,旁听席上的亲属们悲怆无比,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听了这些令人发指的刑讯不寒而栗,众被告指向明确,警方之所以如此,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逼迫他们在事先编造的指控胡伟星的笔录上签字。根据刑诉法等相关“排非”规定,警方出庭接受调查。

 

2014312下午,在广州中院第一法庭,李庄与涉嫌刑讯逼供的惠州警方一号出庭人员(惠州市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伟星专案组副组长佘某某)的法庭问答,(根据速记材料整理,如与实际有出入,欢迎补正)

 

审判长:下面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庄:我们还是希望法庭能够让证人堂堂正正的站到法庭上来,与被告们面对面的,……

审判长:我们对证人的声音做变声处理、面部打马赛克、安排证人作证室通过视频接受各方提问,是根据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

 庄: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普通证人,人民警察抓捕被告人时破门而入、空手夺刀、不怕牺牲……怎么害怕出庭作证呢

审判长:请服从法庭的决定

 庄:好吧。我服从法庭的决定,那就开始问了。

 

  庄:佘支队,您好

佘支队:……沉默

 

 庄:佘支队您好,我是胡伟星的辩护人,我下面开始发问,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誓言等,人民警察具有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忠于法律、不怕牺牲的精神,这种精神您是否具备?

  察:……沉默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合法性没有必然联系,请辩护人有针对性地提问。

 庄:那是你公诉人的认为,我认为有联系。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你没有权力禁止我发问。

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就案件事实来问。

 庄:我现在正在“就这个案件的事实”来问……

 察:我今天出庭说明情况,律师的问题与我要说明的情况好像没有关系,请求审判长决定。

审判长:辩护人问其他问题。

 庄:当然有关系,人民警察打击犯罪连牺牲都不怕,还怕当庭说明情况?

审判长:请李庄辩护人问其他问题!

 庄:好吧,我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问下一个问题,您是什么时候接到出庭通知的?

  察:34号。

 庄:您接到这个出庭通知以后,心里害怕吗?

公诉人:审判长,反对。公诉人还是认为这个问题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任何联系。

尹经奎:你们公诉人不就是希望问他“打没打人……”,他说没打,就完了。

审判长:尹金奎!不要让我再警告你了。

尹金奎:如果这不让问,那不让问,没有任何意义。

审判长:针对案件事实来问。请你停止发言,现在不要插话!

  庄:佘支队,您害怕吗?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

  察:我服从审判长的安排。

 庄:您到底是害怕,还是不害怕,直接回答不就行了。

审判长:问下一个问题!

 庄:如果一号证人连这些都回答不了,下一个问题我怎么问呢?我一开始问,你们法官和公诉人就都来围攻我……

审判长:这个问题不要再问了,问下一个问题。

 

 庄:好吧,我还是尊重审判长的决定,那我继续问,您是本案专案组的领导,您刚才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您说当时抓捕了50多人,具体50几人,你能说出来吗?

  察:沉默

  庄:审判长,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吧?

审判长:你问这个问题很可笑,公诉人又没反对你问,你不要浪费法庭时间了,继续问。

  庄:可证人不说话,他在等您的裁决呢。

审判长:那就等他一会儿吧,等这一小会等不起啊?

  庄:好,那我们就等吧。

 察:时间太长了。我只记得是五十多名,至于具体是51还是52记不起来。

 庄:谢谢您的回答,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才34人,其他的作何处理了呢?

 察:其他的有些是审查清楚就释放处理了,有些就在批捕阶段就释放了。

 庄:哪些无辜被拘捕的人员,被长期关押又释放后获得国家赔偿了吗?

  察:没有接到这方面的申请。

 

 庄:刚才公诉人问您,抓捕疑犯时有没有给他们戴黑头套,您刚才说是为了保护嫌疑人的隐私。我想问的是,戴头套保护隐私的法律依据您能否向法庭说明一下吗。能,还是不能?

 察:我是根据处理这个案件的押解规定执行的。

 庄:根据押解规定的第6条还是第7条?到底是第几条?您能回答,还是不能回答?

  察:记不清了。

 庄:那我告诉您,根本就没有这个什么“押解规定”,您现在记住了吗?

  察:沉默……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我打断一下啊,你不能这样问下去

 庄:为什么不能?交叉询问、充分质证,甭说我问他,我还可以质问你。

公诉人:你无权质问我。

 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我当然可以质问你公诉人!

公诉人:大喊抗议

辩护席:大喊抗议

公诉人:控辩双方不要争论了。

 庄: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18条,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你记住了!

审判长:(敲法槌)停止争论!其他人不要说话!

 庄:第二公诉人,您是当过军事法院院长的人,您应该知道这条规定,院长先生。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在法庭上随便说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履历是不合时宜的。请各位辩护人以后不要有类似的行为。辩护人继续。

 

 庄:好吧。我继续问,佘支队,戒具的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您是否清楚?警棍、脚镣、头套,它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您是否了解?

  察: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

  庄:您再重复一遍好吗?

  察:我是说为了具体工作需要而使用的。

 庄: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戒具的前提是依法,法律对戒具使用的规定,您是否了解?

  察:沉默

 庄:如果执法者不了解法律的规定,盲目地根据“需要”去使用戒具,这样是会犯错误的,您知道吗?请您回答。

  察:沉默

  庄:请您回答,您是知道,还是不知道?

  察: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庄:好。谢谢您的拒绝,那我继续往下问。您刚才讲了,当时50几名疑犯在你们的会议室关押,少则两三天,多则五六天,可在本案中很多被告人为什么出现了七八天以及七八天以上被关押的,甚至十来天不送看守所的。您能不能解释这个问题,能,还是不能?

 察:这个……具体多少天是要根据具体的材料来定的。我并不能确定某一个人哪一天抓了,哪一天关进去,而且隔了这么久。

 庄:好。谢谢。既然您不能够确定,为什么您刚才在作证席上欺骗法庭和公诉人,说少则两三天,最多则五六天呢?

  察:沉默

 庄:您做这种欺骗的证言时,到底怎么想的?您能否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释呢?能,还是不能?

  察:我记得是两三天和五六天。

  庄:您到底记得清还是记不清?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刚才辩护人的这个问题是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刚才这个证人是说,两三天或五六天,最后他还说了一句,具体以材料为准,所以希望……

  察:以具体以材料为准!

辩护席:一片抗议

审判长:等公诉人讲完,先。

  庄:我反对公诉人的强行打断。

公诉人:请等公诉人发言完毕可以吗?

  庄:我正在发问,还没有发问完毕呢。

公诉人:请你遵守一下法庭礼仪行吗?请你不要打扰公诉人。

 庄:他们强行打断我,是在讲礼仪吗!你(公诉人)不要指手画脚的!我还没说完呢,审判长。

审判长:等她讲了先。她是反对嘛。

 庄:我反对她的反对,是不是我该先讲呢!

审判长:等她讲了,先,讲了再你讲。

公诉人:请辩护人不要再断章取义,刚才证人已经说过了,具体事宜以材料为准,也就是说,具体每个人关了多少时间送到看守所羁押的,以材料为准。

尹经奎:让证人自己回答好吗?

公诉人:尹金奎律师!刚才已经警告你一次,你又执意插话!

 庄:她举手反对,我也举手不服,她有权利反对,你怎么只说我而不说她呢。

审判长:举手后,我同意的可以,没同意的不行。

 庄:她(公诉人)一举手马上就说!您同意了吗?我们怎么没看见啊。

审判长:尹金奎律师,你多次插话了,你不是第一次了,等她继续讲完。

公诉人:发言完毕。就是希望辩护人不要断章取义。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护席:抗议声一片。

审判长:谁允许你们发言了,停止,都把话筒放下,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

 

 庄:好吧,我继续,“详见笔录”的话,佘支队确实说过,但不是在这个问题上说的。他回答的两三天、五六天是时间段问题,很清楚,公诉人,您刚才走神了,请公诉人认真听清楚再反对。

(身后博超律师附议)

审判长:那位辩护人!你叫什么名字?当庭警告你一次。

  超:公诉人刚才……

  庄:他怎么了?

审判长:他没举手,随意发言。

  庄:他举了手啊,我们都看见他举手啦。

审判长:你后脑勺长眼睛了吗?你看见他举手了吗?书记员记录在案。李庄辩护人你继续发问。

  庄:我刚才扭头,正好看见他举手了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请你继续发问!

 

 庄:好,佘支队,我们言归正传。您是否了解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的规定,您了解,还是不了解?

  察:了解。

 庄:好,您既然了解这项规定,为什么没有将几十名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而少则关了两三天,多则五六天,甚至七八天,十来天,为什么?

公诉人:反对。

  庄:你怎么总是乱反对啊,我反对你的反对!

公诉人:你已经问过这个问题了。

审判长:我听得不太清,辩护人继续问。

 庄:我没有问过这个问题,谢谢审判长主持公道,对于公诉人胡乱反对的行为,您应当予以训诫,起码警告他们一次也好吧。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长……

审判长:李庄辩护人继续发问,手不要指公诉人。

 庄:我要是不指他们(公诉人)而是指被告席,那不就指错了对象嘛。所以我只能指他们那边。

审判长:继续问。

 

  庄:好,谢谢。我问的问题是,警方为什么不将嫌疑人“立即送”看守所?

  察:沉默

公诉人:举手

 庄:希望第三公诉人听清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45条规定了“立即”送看守所,为什么没“立即”,谁的责任?这个责任人,你们追究了没有?

公诉人:举手

 庄:我还没说完呢。我问的是,没有“立即”送看守所的责任是否查清,责任人是否追究……听清了吗?第三公诉人,你们不要交头接耳的。

审判长:李庄,你继续问,不要再质问公诉人了。

  庄:我现在还就要问问这个问题。

公诉人:你无权——

  庄:我为什么无权?

审判长:这个问题不争论了,继续往下问。

 

  庄:佘支队,您看到了中国最精彩的法庭,我现在继续问您。你们没有“立即”送各嫌疑人去看守所的责任人找到了吗?我说的是145条。而你们没有做到“立即”。您回答我,你们找到责任人了没有?

  察:在这个环节上,我们是有些瑕疵。

  庄:好,谢谢你的坦诚。非常的感谢。您也是我见过的中国公安人员第一个大胆承认办案有瑕疵的人。谢谢,我向您表示敬意。下面我继续问。

 

  庄:你们抓了五十多个人,五十多个人都集中关押在你们公安局的会议室,我们在法庭调查中,非常关心当时那五十多人睡觉怎样。你的刚才回答公诉人,是给他们每人发了被子,发了几床被子?我没有听清,是一床还是两床,你刚才说的是两床是吗?

  察:嗯。

被告席:(切——苦笑)议论纷纷

  庄:被子是新的还是旧的?

  察:被子都是新被子。

 庄:这些被子是警方统一购买的?还是企业赞助的呢?

  察:是我要求我们的内勤去购买的。

 庄:购买的发票你们还保留着吗?能否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能,还是不能?

 察:当时内勤到底是在哪里买的,这要回去搞清楚。

 庄:我没问从哪买的,问的是能否提供购买发票,你大约在什么时间内可以向法庭提供购买被子的发票?

  察:沉默

  庄:三日内还是一周内?

 察:当时我是交代我们的内勤人员去购买的,而且现在时间这么久了,发票现在找不找得到还是个未知数。

 庄:佘支队,我终于听明白了。作为一个警方的负责人,您当时是交代了内勤去购买,至于内勤是否购买您不掌握,是这个意思吗?

 察:不是,我的意思是我见到了被子,但是至于购买被子的时候有没有开发票,这点我无法确定。

 庄:那我想知道,购买被子的资金是内勤自己个人的奖金和工资吗?是,还是不是?

 察:这是由我们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规定,我觉得和我要证明的问题没有关系,我请求审判长批准,拒绝回答。

 庄:审判长要不您替我问一下证人好吗?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购买被子应该有无发票。

审判长:要针对案子的事实来发问。

 

 庄:审判长,庭审中,几十名被告一再声称几天几夜没有睡觉,我们的法庭也调查一个月了,他(佘副支队长)说给被告们发了被子,我现在要求警方出示被子的发票还不行吗!那我现在问,佘支队,你先喝口水,我再问好吗?你能否向法庭提供你们当时羁押五十余人在会议室的视频?能,还是不能?

 察:你所指的是羁押几天的视频,还是——

 庄:提供五十多人在你们大会议室被羁押的视频,可以清楚的看出当时每个人如何领到新棉被在那儿睡觉,你能提供,还是不能?

  察:会议室没有安装视频。

 庄:我们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当时那个会议室有视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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