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  本案为河北高院与北京高院就管辖事宜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例,为统一金融借款纠纷类案件管辖问题提供了指引。 基本案情:1、原告出借人住所地在湖北武昌,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在河北赵县。2、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3、原告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观点: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认为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防止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最高法民辖26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法定代表人:蔡璐璐。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订了《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个人贷款客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提供反担保。另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因此,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推荐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开始,秦晓强停止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秦晓强偿还截至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保证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秦晓强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结合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的借款合同纠纷,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案涉主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应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订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涉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借款人秦晓强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此类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用以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所在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住所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出借方一方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借款方众多且住所地分散,为统一裁判尺度、服务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盛烨审判员  贾亚奇审判员  张寒松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邢丽娟我是温州崔波律师,每天都在思考,每天都有感悟,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来源:如有侵权,通知立即删除,联系崔律师13738778655 【版权声明】凡本网站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期了,可以申请执行? 法眼帝国 2024-03-11 11:38 广东 什么?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能“过期”?是的,你没看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问题来了,申请执行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会中止、中断,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本文以案说法,详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 情 简 介:原告小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小黄、第三人小张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林和小黄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小黄退还小林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由于小黄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林于2020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小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林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异议审查过程中,为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小林提交了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小张工商银行存折、其与小张的微信聊天截图等。小黄对小林提交的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认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小林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小张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小张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小黄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林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小张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林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小黄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林申请的执行案件。 裁定作出后,小林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中级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小林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执行裁定。 法 官 说 法  1.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及起算 许多人对诉讼时效的概念较为熟悉,却不清楚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功能类似,即让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促使其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林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除了解申请执行时效的期限外,也应了解申请执行时效是如何起算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黄具有分期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即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申请执行时效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可能会发生中止、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是时效的“暂停”,申请执行时效待中止时效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其他障碍”一般指:(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如发生法定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会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在另案中主张抵销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小林认为其向第三人小张提出履行要求,且小张向小林出具了还款计划,应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债权人为小林,债务人为小黄,小林向第三人小张主张债权、小张同意代小黄还款的情形,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并未认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在实际中,下列情形可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如何处理 如果申请执行时已经超过了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法院还会受理立案申请吗? 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案例,法官在此提示:第一,申请执行有时效,行使权利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对方拒绝履行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得以落实。勿因怠于行使权利,承受不予执行的不利后果。 第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应留痕。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文已经列举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可视为“提出履行要求”的情形,权利人在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切记保留提出主张的证据材料,如相关书面沟通的文书、邮寄材料的单据、短信或微信的沟通记录等,如日后发生争议,可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如有异议可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如作为被执行人,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经典案例
记王亚林律师在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中的激辩

记王亚林律师在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中的激辩

正文

谁说法庭硝烟只有在国外电视剧上能看到,中国的法庭同样有惊心动魄的激辩。2014年12月2日到5日,安徽亳州境内的一起重大黑社会案件在蒙城县法院开庭。控方指控张怀海等12人涉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第一被告人张怀海和第二被告人来艳伟都被控6个罪名,本团队王亚林律师和行江博士分别为第一、第二被告人出庭作无罪辩护。

本案法庭调查连续四天,其中第二天、第三天每天开庭9个小时,排非程序6个小时。安徽省刑警总队主要负责人和全省40名刑警在排非程序中,全程旁听,全省多地检察机关派员旁听。

从审判长宣布开庭时起,王亚林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非法证据排除环节,本所律师对出庭的四名警察进行了2个多小时的质询,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律师的质询、质问和辩论时间长达三个小时。现择取其中的部分记录,供同行交流。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询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回避?

王亚林(下称王):审判长,我要求发言:本案的所谓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人住所地都不在蒙城县而在亳州市谯城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就向公诉人递交了书面意见,对地域管辖提出了异议;在开庭之前,又正式向蒙城县法院递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但法院和检察院都没有任何答复。
审判长宣读亳州市中级人民指定管辖决定书(略)。

王:本案没有管辖权争议,不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本辩护人对管辖仍有异议,但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愿意出席今天的法庭,但请书记员将我对法院地域管辖的异议,记录在案。

审判长(下称审):公诉人对辩护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需要作出说明。

公诉人(下称公):辩护人的责任是为被告人提出从轻、减轻、免除材料的意见,管辖问题超出了辩护的职责,公诉人不作回应。
王:我要求发言,公诉人错误理解了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责任还包括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第一天 讯问、发问

公诉人讯问:

公:核实被告人三次受到过司法处理的情况 (略)

被告人张怀海,你要认清自己的身份,你还没有坏到一定的地步,混的还不够好,你不敢打白玉岭(原亳州市特警支队长,现已判刑)、杨德龙(原亳州市中级法院院长,现已判刑),但你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身份?

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这样的发问,现在是法庭调查,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如果是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非常愿意和公诉人论辩,但是现在,请公诉人对事实直接进行发问!

审:(沉默)。
(公诉人继续论述被告人如何的干坏事,从而应该被社会所唾弃。)

王:审判长,辩护人反对公诉人这种发问的方式。

王:审判长,这是在进行法庭发问吗?

公:请审判长制止辩护人的发言,这是本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不能不经法庭允许直接发言。

王:审判长,辩护人能不能请求发言一次?请公诉人冷静的听我说完,公诉人接着再问好吗?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都知道法庭发问的规则是什么,法庭发问的规则是了解案件事实,现在既不是法庭教育,也不是法庭辩论,如果是法庭辩论阶段,本辩护人愿意和第一公诉人就有关的法律适用、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辩论,但是现在请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否则的话,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我发言完毕。

公:公诉人就是在发问案件事实!

王:案件事实与杨德龙有关系吗?与亳州市前法院院长杨德龙有关吗?
(下略……)

辩护人发问:

王:被告人张怀海,我告诉你法律的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在人格上,本案中所有的人,包括本法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那么我现在按照法庭的指挥问你问题,你直接向法庭回答。
在本辩护人会见你的时候,你多次提到法庭会给你说话的机会,你会在法庭上说清楚,今天希望你能说清。

我问你第一个问题,按照有关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实,你是2013年12月20日凌晨被抓获,四点钟被拘传,一直拘传到到21日的两点。我想问你,从凌晨被抓获到21日的两点结束拘传,22个小时期间,你呆在什么地方?
张怀海(下称张):在亳州市的一个派出所。

:你是什么时候被抓到蒙城的?

张:当天夜里。

王: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和所载明的事实,你是21日被刑事拘留,并且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达一百一十多天。那么在监视居住期间,你呆在什么地方?

张:在宾馆,全兴楼宾馆。

王:监视居住一百一十多天期间你都在全新楼宾馆,是不是这样的?

张:是的。

王:那么在宾馆期间你是怎么吃饭怎么睡觉的?

张:十三天没有吃饭,一直被拷在老虎凳上没有睡觉。

王:什么是老虎凳,你向法庭描述一下?

张:就是铁制的椅子,前面有挡板,双手和双脚都被拷在椅子上。

王:这个铁椅子放在全新楼宾馆的什么地方?

张:房屋的正中间。

王:就是说有一个宾馆,宾馆里房间中间放一个你所说的老虎凳,房间没有床,你前十三天就在这个凳子上?

张:一直都在凳子上。

王:那么一百一十多天都在凳子上吗?

张:中间有二十天睡在地上。王:在这一百一十多天当中,侦查人员有没有对你进行过讯问,了解案件事实?

张: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份期间,没有讯问,每天夜里对我进行殴打。

王:请你向法庭简述一下有哪几种殴打方式?

张:主要有扇打耳光,连续打耳光;戴“背铐”并外力拉拽,将双手“背铐”审讯椅子后面,用点燃的烟头贴近手指甲并烘烤;用湿毛巾将嘴巴和鼻子勒住,另一个人从头部往下灌水。

审:辩护人,我们法庭会专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请你简单的发问被告人。

王:审判长,取证的手段涉及到案件事实。这样,按照审判长的指示,因为会有专门的时间对你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那么我按照公诉人刚才的发问思路发问。你过去可曾经交代过,你曾经犯过起诉书中指控的这些犯罪事实?

张:没有交代过,都是侦查人员写好的,让我签字的,

王:那么让你签字的地方是在全兴楼宾馆还是在其他的地方?

张:在全兴楼宾馆和刑警队都签过。但日期都不对,都是倒签的日期。

王:在全兴楼宾馆你是否曾经受过伤?不管是自伤、他伤还是意外伤?

张:我自杀了三次,到医院去了三次。

王:为什么要自杀?

张:每天刑讯,惨无人道。

王:你向法庭先简述一下如何的惨无人道?这与案件有关,是案件的事实

张:不给睡觉,十几天一直坐在老虎凳上,打耳光,连续打耳光。冬天把衣服脱光。

审:排非阶段如果你们辩护人想发问,可以再发问。

王:说句实在话,我不太明白审判长的法庭调查方式,(面向审判长)因为你一直说非法证据排除会抽出来专门的时间,那么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有没有我们辩护人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程序?我理解应该没这个程序,因为非法证据排除应该是控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然后辩护人进行质证,应该没有发问程序。我请审判长解释一下,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有没有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程序?如果没有,那么现在就应该允许我向被告人发问。因为现在是独立的发问阶段,是法庭调查阶段。我问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有关。请允许我继续发问。

王:按照张怀海刚才回答公诉人的讯问,他曾经签过字,但他认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他签的,那么我想让他简述刑讯的手段,现在有几种我已经听说过,大概还有几种很快就说完,这样不耽误法庭的时间,比法制教育节约时间多。

王:是不是允许被告人回答?

审:可以。

王:好吧,先说扇耳光,你简述一下。

张:打耳光是家常便饭,而且是连续的打。

王:那你说你咬舌头吞钉子。你这说的是两次自残,还有吗?

张:还有带背铐。

王:我们节约法庭的时间,你刚才说的这些,扇耳光,用冷水捂着鼻子浇水,以及脱光衣服戴背拷踩等等。那么你说的打骂的期间可做了笔录?这与案件事实有关。

张:打的时候是不作笔录的。笔录是后来一次性做的.....

王:对不起我打断一下,我们节约法庭的时间。本案公诉机关移送的你的讯问笔录,主要的有二十三份,其中有二十份是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那么这二十份在监视居住期间形成的笔录,我想问你,让你签字和按指纹的地点是在什么地方?

张:大部分在全兴宾馆。

王:那么公安机关有没有把你从全兴楼提到公安局的刑警队进行讯问呢?

张:2014年四月份有过。

王:四月十几号把你从全兴楼宾馆提到公安局的刑警队做的讯问录像,讯问录像我注意到总共有十一次讯问录像,这十一次讯问录像期间有没有问答和记录?

张:有问答,但都是在全兴宾馆先排练后,如果不配合就要挨打,然后在提到刑警队,做录像时,放一张打印好的纸在前面,然后再录像。

王:你说的我明白,你说是在宾馆先排练好然后提到刑警队,然后你说是什么东西放在前面?给你打的纸放在讯问的桌子前面,让你做录像?

张:放一张打印好口供的纸在前面,让我看着念。

王:你看着念?那么看着念这样的笔录,你是不是如公诉人刚才所说的签字了、按指纹了、校对了的笔录?

张:是的。

王:在录像下没有对你进行刑讯吧?

张:没有。

王:没有,那么你为什么签字了、按指纹了?

张:不配合,回宾馆还要受罪。

王:就是你不配合,回到宾馆还受罪?

张:是的。

王:你在这种情况下按了指纹,是这样吗?

张:是的。

王:关于你咋侦查阶段所遭的遭遇,本案的公诉人有没有提审你,并且你向他陈述过?

张:是的,他提审我了,我说了。

王:陈述了,就是向本案的公诉人进行陈述的,是这样的吧?

张:是的。

王:那么公诉机关也进行了记录,是不是这样?

张:是的。

王:那么你认为起诉书指控的各项事实都不存在?

张:是的。

王:最后一个问题,公诉人一再强调你过去曾经受过三次处理,你本人对这个问题怎么看的,我接着公诉人的问题来问你这个问题?

张:我过去年轻犯过错,已经付出代价了,我逐渐长大后,就想好好做人,好好和老婆孩子过日子。

王: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第一轮发问完毕,下略……)

第二天 质证

王:辩护人对公诉人的举证有异议,有非常大的异议!

首先辩护人必须承认,公诉人举证了将近两个小时,已经把本辩护人搞晕了,虽然我自我感觉还有比较强的庭审攻防能力。公诉人的举证是夹述夹议,用大部分的时间进行了论述,这种论述的内容一般来说应该是公诉意见书的内容;同时又概述了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既包括所有被告人的供述,还包括几十个证人的证言;同时最后又概述了相关的书证。虽然在开庭之前我用了四个月的时间做了50万字的阅卷笔录,但是仍然被搞晕了。

即便如此,辩护人仍然愿意就有关的问题进行质证。首先,辩护人对于我们此次庭审的这样一种举证和质证的方式有异议,并且向法庭提出建议,希望审判长能让我讲完,我想我的建议肯定是有利于庭审的进行。

在本案的开庭之初,审判长决定把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放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作为辩护人我们虽然有异议,但是我们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因为法院有这样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但是假如这样做的话,将非常不利于辩护人行使辩护权而有利于控方指证、有利于控方指控犯罪,但是我们也只有服从。

不过我们必须贯彻执行最高院的这样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请注意下面一句话,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也就是说控方可以出示证据,但是我这边应该进行辨认、发表意见,同时控方和辩方可以互相质问和辩论。

但是在今天上午第一次质证的环节,程序是这样的,公诉人先出示证据,然后辩护人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第二轮进行了答辩,但是审判长禁止律师进行第二轮的答辩。我认为这样的话,我们进行的是一轮半而不是两轮,我觉得控辩双方应该有平等的话语权,最起码在形式上我们应该有平等的话语权,不能让控方说两轮,辩护人只说一轮。所以我认为,如果是控方出示完证据,我们发表完质证意见,如果控方对我们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就应该允许我们律师再进行答辩,这才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互相质问和辩论。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觉得这种辩护的权利已经涉及到我们基本的执业权利,也涉及到我们作为一个中国律师的基本尊严,我们必须坚持,希望法庭和公诉人能够理解这一点。

今天上午公诉人第一轮的答辩说可以指定管辖,引用了公安部的规定和最高检检察规则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部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管辖不明确案件,最高检检察规则的规定也是适用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当然职务犯罪除外。而本案当中不属于这种情况。除此之外,辩护人质证时提到,侦查监督部门不是本案出庭的公诉部门,上级检察院指定审查起诉但没有指定审查批捕,因此,蒙城县检察院无权对于本案作出批捕决定决定,但这一点公诉人没有答辩。辩护人认为这一点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蒙城县检察院无权对于本案进行批捕,哪怕是违法的指定管辖也没有,这是关于程序上问题。

下面我将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略……(40分钟)

我的质证意见就到这里(此处旁听人员热烈鼓掌,审判长制止)。
纵观我的经验,凡是旁听观众鼓掌的,被告人没有获得过较轻的处理。所以说我希望旁听的群众遵守法庭的纪律。辩护人再次强调,如果公诉人对我们的质证意见答辩,辩护人坚决要求并且有权再发表第二轮的辩论意见。


下略……

第三天 排除非法证据

举证和质证:

公:(出示取证合法性的相关证据) 

王:辩护人要求看那个医院的病历的原件(法警将病历交给辩护人,辩护人将病历原件的日期打在电脑上)。

公:提请审判长,这是在进行质证,不是在进行打印。

王:不好意思,这个复印件因为复印的非常不清楚,连日期都看不清,辩护人把这个日期给注明一下。

公:我们移交给法院的是原件不是复印件。

王:我们复印的法院移交的材料看不清内容,因此我要求看一下原件。请问公诉人我这是不是合理?

公:辩护人要经过审判长许可,不要擅自进行。

王:好,审判长是否许可?如果不许可,我再删除。审:可以。

王:请公诉人说明一下,因为这个日期是2014年11月25日,这个证据的来源是由谁取得?是由公安还是检察人员?说明一下证据的来源。
公:是由我们国家公诉人通过本院开的介绍信到第一人民医院,经院方同意,派医院的工作人员到
看守所对张怀海进行检查。

王:按照公诉人的说明,就是说神经内科医生出具的这样一个说明是公诉人调取的?

辩护人还有一个疑问,是关于另外一份证据的来源,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同监室的黄鑫的询问笔录,因为根据辩护人对看守所制度的了解,本案的公诉人凭本案的提审证是不可以直接提到黄鑫的,那么辩护人想了解公诉人是以什么样的程序询问到黄鑫的?这个也不过分吧?

公: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请辩护人看清,这时候辩护人已经不在押,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人有权力、有义务进行查实。(看黄鑫询问笔录)哦,这是在看守所期间对他进行的。

王:辩护人的问题是,本案的公诉人是不可以凭本案的提审证去提审到黄鑫的,本案的公诉人是凭什么样的手续提审到黄鑫的?能不能把这个合法的程序向辩护人说明一下?

公:我们为了对本案的被告人负责,我们有责任、义务,我们可以去提,不提怎么知道取证的情况呢?

王:对不起,审判长,我解释一下,公诉人没有听清我的问题。我知道公诉人高度的负责,对被告人负责,但我想了解的是你靠什么样的程序可以提审到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取证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内容合法,我现在关心的是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公:黄鑫也是我们提起公诉的被告,我作为公诉科长,有这个权力。

王:我明白了,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是因为黄鑫的案件也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本案的公诉人可以凭他是公诉科长去提审黄鑫,虽然他不是黄鑫的承办人,是这样吗?公诉人是不是这个意思?因为证据的来源是需要向法庭说明的。

公:我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对张怀海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并不是对黄鑫的证言的取证合法性进行证明。

王:辩护人有责任在质证的时候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因此辩护人想搞明白黄鑫的证词的来源是否合法,因此辩护人有这个权利要求公诉人说明。

辩护人已经明白了,张怀海的同号房有几十个人,公诉人找了一个人证明张怀海身上没有伤,而这个人在作证后不久就被取保候审了,现在经法院通知又拒绝到庭作证。

王:那我下面开始进行质证。

下略……

发问出庭侦查人员卢某:

王:证人卢某,我是被告人张怀海的辩护人,问你有关的问题,相信你会如实向法庭作证,你明白吧?

卢某(下称卢):能。

王:刚才你回答公诉人的回答时说你是96年入警,我想问的是哪一年取得执法资格的?

卢:我96年进入公安系统,正式做警察是在2005年,通过了执法资格考试。

王:也就是说你在2005年就取得了执法资格。那么在2005年以后你是否重新进行过考试?执法资格分为三级,请问你是哪一级?

卢:我现在是中级。 

王:取得中级是哪一年?

卢:应该是两三年以前。

王:你取得了执法资格,并且是中级,那么你应该熟悉《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内容应该熟悉吧?

卢:知道。

王:那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您怎么理解这一条规定?

卢:我想提醒你一下,我只对讯问负责,这个不是我的职责范围。

王:不需要你提醒我,需要提醒的话,审判长会提醒我。我直接问你,蒙城县公安局的辖区既不是张怀海案件的犯罪地,也不是张怀海的居住地,你们对这个案件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可明白?

卢:我有必要跟你解释一下,我只负责对张怀海进行讯问,我并不负责对该案的侦查。

王:请问讯问是不是侦查?

卢:讯问属于侦查的一种。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怀海进行了侦查,但是蒙城公安局辖区不是张怀海案件的犯罪地和居住地。

卢:我再重复一遍,我仅负责讯问。

王:讯问是侦查的一种,请问你认为你们侦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卢:我只需要按照领导的布置,完成我的工作。

王:也就是说你对张怀海进行讯问是领导布置的工作,是不是这样的?

卢:是的。

王:《人民警察法》这样规定,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是不得中止执行,人民警察对于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你可认为领导安排你对张怀海进行讯问,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

卢:这是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

王:你说是因为亳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了张怀海案件,但是指定管辖的是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我还明确告诉你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不属于指定管辖的范围,你可明白?

公:审判长,公诉人提出异议,管辖权的问题不是一个公安民警能够决定的。管辖权的问题应该是亳州市公安局局长解决的问题。

王:审判长,我反对公诉人的异议。第一,公诉人时刻提醒和教育、教训辩护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许可,那么也请公诉人发言的时候请审判长许可。第二,本辩护人所发问的关于管辖权问题,直接涉及到出庭警察作为蒙城县公安局的警员有没有权力侦查这个案件,因此与本案有关系,请证人回答刚才的问题。

卢:我没有必要回答。

王:你拒绝回答这个问题,我再问下一个问题,公诉机关向法院移交了一个2014年8月26日你写的一个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你叙述了你参与侦查本起案件的时间以及你们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这个情况说明是不是真实的?

卢:是的。

王:你确信是真实的?

卢:我确定是真实的。

王:但是我明确告诉你,你这个情况说明写的是虚假的。我来跟你宣读一下:本人与2013年12月参与了对张怀海的审讯,本人及同事无刑讯逼供。但你不仅是2013年12月参与了审讯,对张怀海的主要的审讯发生在2014年的1月份和2014年的4月份,不仅仅是12月,因此你这情况说明是不属实的,你可同意?

卢:我的意思是2013年12月以来。

王:本案有法律文书表明张怀海是12月20日凌晨被抓获,2013年12月21日刑事拘留并监视居住,那么我想问的是,张怀海监视居住期间他的指定居所是什么地方?

卢:蒙城全兴楼宾馆。

王:是几楼呢?

卢:不清楚,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那么执行监视居住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这件事情我没有问的那么细致。

王:请书记员记录他不知道谁负责执行监视居住。

卢:我再提醒你一下,不要篡改我的意思。

王:那请你直接向法庭回答。

卢:我不知道具体的执行机关是谁。

王:我问你的是执行机关是刑警队还是派出所?

卢:我只知道是蒙城县公安局。

王:我注意到你们第一次讯问张怀海时就告知了张怀海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我想问你的是,监视居住期间,你作为张怀海的讯问人,你知道张怀海有没有与律师进行过会见?

卢:这个我不清楚,监视居住的执行不是我。

王:他的律师会见他时,你是不是有在场的情况?

卢:这个没有印象。

王:张怀海在全兴楼宾馆监视居住期间你是不是去过?

卢:肯定去过,不去怎么传讯啊。

王:但是你去过为什么你不知道它在几楼呢?

卢:我不记得在几楼。

王:也就是说你去过全兴楼宾馆,传讯过张怀海,是这样吧?

王:那么传讯期间,你到他的房间里面去过没有?

卢:去过。

王:你传讯他,进到他房间的时候,张怀海是不是能够自由的活动?

卢:我去过几次,应该是张怀海一个人在房间里。

王:那么你可看到或者感觉到张怀海能够从这个房间串门到其他房间?

卢:他一个人在房间里,我不负责监视居住的执行。

王:我问你能不能感觉到?

卢:我有必要回答这个问题吗?

王:那我不问这个问题了,请侦查人员不要对辩护人进行抵触,公诉人认为侦查人员有很高的素养,我认为也是这样的。

王:那么你到张怀海的房间,你能不能描述张怀海的房间都有什么设施?

卢:就是一个普通标间。

王:标间,那就意味着是两张床?那么本案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每一个被告人都说他们的房间的中间会有一个审讯用的椅子,你可看到了?

卢:我没看到。

王:那就是张怀海房间没有这样的椅子。下面一个问题,我看到了你们每一次传讯张怀海的时候都会有传讯证,那么你们可在张怀海监视居住的房间对张怀海进行过取证?

卢:不可能有。

王:也就是说张怀海所有的供述和自书都是提讯到刑警队办公室进行的,是不是这样?

卢:是的。

王:那么每一次提审的时候都有传讯通知书?

卢: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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