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诉讼行为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1、主观上存在着相互串通,蓄意合谋。表现形式一般为无实质性对抗,被告甚至主动认可借款事实。
2、客观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包括逃避债务(虚构一个债务将财产转移逃避执行、夫妻假离婚案例)、侵害他人财产(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损害配偶利益等)。
3、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关系,形成利益共同体。
4、证据一般存有逻辑上的瑕疵。
5、渴望调解结案,心情迫切。
二、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处罚措施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条规定,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判驳。对诉讼参与人、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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