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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是指专业代理房地产风险诉讼案件的专业律师,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主要业务涉及三个领域:第一,代理当事人在发生房地产后参与协商,即用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在房地产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商或当事人自行的协商过程中提供合同的法律服务。;第二,如协商不成,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材料、调查取证、了解和掌握被告的财产状况以及开庭过程中质证、律师辩论等法律事务。第三,在法院判决后,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查找被告财产状况,使法院判决能获得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成功后的律师费收取标准】按法院判决确认的成功金额8%—30%不等收取律师费,具体的比例视案件复杂程度、被告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在代理前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幅度。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崔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已15年,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等疑难、重大案件上千余件,具有多年丰富的实战经验。尤为在刑事辩护、取保侯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案件领域方面,崔波律师更是具有自己独到见解及办案技巧。崔波律师是温州律师,限温州地区案件。律师电话:13738778655,微信:cuibo13738778655.本站推荐专业温州房地产风险代理律师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毒品案件审查的六大细节

毒品案件审查的六大细节

作者:陈荣鹏(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从案件查办的流程来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有布控、抓捕、毒品毒资提取、毒品称重、送检鉴定等环节。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多数通过控制下交付侦破,而特勤参与等因素容易导致有人对毒品案件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为此,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案件规定》),为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程序性指引。依照该规定,结合司法实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细节一:审查毒品的提取、封存、扣押过程



《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毒品的扣押应当在有犯罪嫌疑人在场并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对于毒品的提取却并未强调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场,这说明毒品提取重在对物的及时固定,毒品扣押重在程序性诉讼权利的保障。实践中,毒品交易完成后从购毒人处提取毒品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辩解自己对提取程序不清楚,由此拒绝在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上签名,此时侦查人员并不需要刻意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签名,但要注意提取、扣押时的程序要符合规范,并注明其拒绝签名的理由。

 

细节二:审查毒品的称量过程

 

毒品称重强调分别称量和精确称量。实践中将完全不含毒品成分的物质与毒品混合称重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称量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称量仪器要精确;二是称量过程和记录要精确。《案件规定》第14条规定,称量所使用的衡器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且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应归入证据材料卷随案移送。可见,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制度,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审查所使用的称量仪器是否特定、是否在计量检定的有效期内。在具体称量前,不仅要规范拆封已封装的毒品,并将称量衡器示数归零外,还要精确记录显示的重量。

 

细节三:审查毒品的取样、送检、鉴定过程

 

毒品取样应坚持定量取样和均匀取样。对于毒品系粉状、颗粒状、块状的,取样检材不少于1克;系膏状、胶状、胶囊状和片剂状的,取样检材不少于3克;系液态和固液混合状态的,取样检材不少于20毫升。由于实践中出现侦查人员所取样本未达到定量标准,而被鉴定机构要求再次取样的情形不在少数。为确保取样样品具有代表性且符合标准,取样时要注重混合均匀或随机在不同部位取样。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及包装物,应妥善保管至不起诉或判决、裁定生效后方可处理。由于毒品鉴定机构一般是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且专业性强,故对毒品鉴定本身通常无分歧意见,但对毒品送检环节是否保证了毒品流转的同一性容易产生分歧意见,因此,鉴定委托书、送检毒品交接过程,应详细记录,必要时可录像固定。

 

细节四:审查毒资的提取过程

 

毒资从贩毒人员身上查获,通常就可以证明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因此,毒资在查获后,要依法提取,如果毒资是事前领取的活动经费,就要对毒资进行同一性比对,确认货币编码一致。如果在控制下交付时,毒资未能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侦查人员应谨慎搜索附近区域是否藏匿毒资。贩毒人员在抓捕现场有甩弃毒资情形的,应及时固定相关证人或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固定贩毒人员甩弃毒资的状态。有条件时,还可固定货币上的指纹、生物样本。在记录毒资提取时,应客观详实,包括货币与犯罪嫌疑人的空间位置、货币的摆置状态等。在明确毒品交易数量和毒资数额的情况下,承办人应就毒品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作出初步判断,并结合言词证据来判断毒品交易的真实性。

 

细节五: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审查讯问笔录,要看其是否制作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备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要看供述是否自然、全面、真实。特别要注意,供述中是否谈到了隐蔽性、非实施犯罪者无法掌握的情节。对于否认贩毒事实的辩解,要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实践中,有先供后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辩解系遭受到刑讯逼供,或到案时因吸毒致思维不清晰,此时,检察人员在复核犯罪嫌疑人时应了解其辩解是否存在合理依据,必要时可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同时,要区别违法讯问和不规范讯问的情况,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案件交流,引导侦查人员提高讯问的规范意识。

 

细节六:审查案件见证人及知情人情况

 

《案件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实习人员或者其聘用的协勤、文职、清洁、保安人员等不得担任见证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相比较,前者扩大了不得担任见证人的范围。事实上,在排除相关人员后,在实践中找到合适的见证人其实很难,因此要重视执法记录仪和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以确保能够清晰展现侦查活动过程。在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人员某种意义上也是目击案发过程的“证人”,此时侦查人员要注意角色转换后的客观中立立场。个别毒品犯罪案件有其他证人,如毒品交易现场客观中立的第三人等,也要区分证人的不同角色,仔细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言。

 

首载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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