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生产、销售环节罪名@温州鹿城律师
国家对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都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别要求, 并会制定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有质量标准的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有卫生要求,有消防安全的要求,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如果这些方面的要求不能达标,企业是不可能从事该行业的。如果企业在未达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就必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甚至还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特定的要求,各行政管理机关都会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当中,企业如果对这些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并予以充分的遵守,那么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包括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一节条文,来规范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业、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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