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温州企业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国家在赋予侦查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权的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还特别赋予了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家属广泛的刑事诉讼权利。作为常识,我们应当了解,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权利,一旦身处刑事诉讼当中才能够充分地主张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利,保证自己受到公正的司法裁判。
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才能完成整个诉讼活动。在每一个阶段法律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的诉讼权利。
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通常都会对涉案人员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措施。但由于这些措施直接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便既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又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我国也不例外。
1.当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我们有权核实对方身份和相关法律手续。
面对侦查人员要不卑不亢,首先应当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核对其侦查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均具有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权力。而执行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则只能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检察院仅具有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具体执行必须由公安机关人员完成,其他单位及个人均没有此权力。
其次,要核对相关法律手续。通常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的,否则是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的行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2.有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讯问的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在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之后,二十四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以尽快查清事实作出相应处理。
4.家属知悉涉案原因和羁押处所的权利。
拘留或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侦查机关应当把拘留或者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各种强制措施都是有法定适用期限的期限,比如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必须在3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6.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或者自行书写的供述,以及法庭笔录,属于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曾被誉为“证据之王”。笔录上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将成为未来你的辩护律师开展工作的重要事实依据。在法庭上它将成为认定当事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重要证据。法庭上,我们经常能遇到,控辩双方为了讯问笔录上的某一句话甚至某一个字的解释而争得面红耳赤,就是因为它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笔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口头说话在转换成书面文字,口语转化成文言的过程中,往往经过了记录人员的再加工,因此,笔录记载的文字是否还是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达就存在疑问了。语言与文字表达不完全一致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一旦你在讯问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便意味着,笔录上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代表你自己的观点、你自己的态度。因此,签字之前必须认真核对笔录所记载的文字是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不是,可要求予以更正。
7.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一,他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第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8.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15、16条)。
10.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
11.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
12.在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13.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14.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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