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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
故意杀人案件的保命8条对于故意杀人的判例,我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科威先行法律数据库、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阅读了故意杀人罪判例1159件,搜集了有效的、可供参考的故意杀人犯罪判例349件,其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例有35件,被判处死缓的判例有314件。 (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的表现较好,显示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当较小,有改造的余地。1.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2.    有自首情节;3.    认罪态度好、悔罪;4.    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5.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    亲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7.    在案发后积极救护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8.    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作案工具,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重要作用;9.    有立功表现;10.  在关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的表现;11.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前表现较好,显示出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小。1.没有犯罪前科和劣迹;2.平时表现良好。 (三)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显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1.    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犯罪;2.    事先没有预谋、临时起意作案;3.    案件属于偶发事件;4.    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小于直接故意杀人;5.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6.    是受人指使产生犯罪意图;7.    李某某等人在殴打过程中未针对被害人的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使用的工具是竹片、木棍,伤害的部位是体表,李某某等人目的是殴打教训报复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超出李某某等人的预料。 (四)被告人作案时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了影响。1.   作案时受精神病症的部分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部分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2.  案发时处于酒精依赖综合征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其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   鉴于被告人吴宜健案发前吸食毒品,其精神状况有别于常态。 (五)案件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案件起因具体包括以下:系民间矛盾引发;因债务纠纷引起;因邻里纠纷引发;因经济纠纷引起;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因感情纠纷引发;因工作、生活的矛盾引发;系因琐事纠纷;因经营利益引起;因劳资纠纷引发;因嫖资纠纷引发;因相邻纠纷引起等等。 (六)因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无法查清或有待查实导致。1.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对其量刑留有余地;2.系多人共同犯罪案件,尚有其他同案人未归案,各作案人的罪责仍待进一步查清;3.案件是几人共同作案,作案过程主要依据口供认定,对犯意提起、致死被害人的环节等关键情节三人的口供不一致,罪责难以分清。 (七)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被告人与被害人还有一个共同生育的幼儿,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可对其不必立即执行。 (八)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责任和过错。通过观察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阻碍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很多。一般而言,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是极其严重,尚有改造余地的话,法官都不倾向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即不是法官追求的结果,更不是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对被害人而言,除了暂时释放一下报复的心理,别无益处。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既是人心所向,也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律师提示:犯罪嫌疑人权利、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注意事项1、什么是自首?什么叫立功?自首和立功对量刑有何影响?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家属权利和注意事项1、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权利和注意事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应得到的法律文书: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拘留后(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必须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2、犯罪嫌疑人家属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什么要请律师?侦查阶段代表着案件的开始,在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可能已经在看守所里关押,开始与外界失去联系。律师的出现可以让他(她)了解所涉案件的相关情况,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4、犯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何作用?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侯审3、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4、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5、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6、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5、怎样选择刑事辩护律师?律师行业与医院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专业,聘请律师应当选择专业律师,您最好是找擅长打刑事官司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向您承诺包打赢官司和夸自己关系如何强大的律师一定要多加注意。总而言之,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137-3877-8655★ 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温州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团为你提供以下服务:  
崔波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温州律师协会会员,温州黑龙江商会法律顾问,温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才库成员,温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创办者,温州胜诉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法院网特约答疑律师,资深刑辩律师,为天平法律网、中顾网特邀律师,中国律师维权网、出庭大律师网、中国大律师网、找法网、华律网、中国法院网注册会员律师、广电集团市民监督团成员等。崔律师,男,1979年出生, 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资深的、学者型的辩护律师,具有深厚扎实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与国内外刑法精英人士和专家展开交流与合作。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不仅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辩护与代理方面,特别对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构成、分界等刑法理论及实践运用有深入研究,熟悉贪污受贿、税务等经济犯罪、诈骗、毒品、盗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伤害等一审、上诉、再审刑事案件的辩护,善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依托多年积累的资源和经验,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在取保候审、减刑假释等方面可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或提出有效建议。此外,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控诉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执业风格务实沉稳,敬业勤勉,处世诚信,仗义执言。讲求“从细微处显智慧,于平和中见力量”。崔波律师愿与每一个爱好和平,尊崇公平、正义的人一起守望中国法治的田野。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商贸合同、经济诉讼与仲裁、行政诉讼等。 近期代理部分刑事、行政案件:1、沈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2、某诊所诉青岛卫生局行政诉讼纠纷案。3、吴某某诈骗案。4、陈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5、田某某盗窃案。6、平阳应孝都、应孔修等33名被告涉黑案。7、刘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罪案。8、李某、杨某、康某、刘某寻衅滋事案。9、唐某某非法行医罪再审案。10、刘某某贩卖毒品罪案。11、王某某等抢劫罪案。12、胡某某受贿罪案。崔波律师的联系方式: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电 话:0577-56891918  传真:0577-88319477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座3、4、5层 Email:cuibo2006@126.com   QQ:57857600网 址:http:// www.wenzhoulvshi.cn  http://www.wzxbls.com崔波律师所在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西首新益大厦A幢4层,新益大厦位于中国浙江温州鹿城区区中心区下吕浦商圈,是国际化甲级智能商务楼。附近地标:金城大厦   云锦大厦   交行广场公交线路:乘坐21路27路48路51路62路64路68路78路 到 交行广场 下车步行213米            乘坐15路29路32路7路 到 龙沈花园 下车步行269米            乘坐25路 到 交行广场(划龙桥) 下车步行322米            乘坐17路 到 温迪锦圆 下车步行362米            乘坐78路 到 华夏银行 下车步行493米            乘坐以上公交车,可到我所办公地点“新益大厦”。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找到,客户可以随时电话咨询行车路线。图示如下:    
辩护技巧
试试“存疑”起诉1温州刑辩

试试“存疑”起诉1温州刑辩

疏义红

 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过程中,应该安排时间对与此违背的考核标准予以清理并进行合理调整。调整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应该允许部分案件按照存疑起诉方案提起公诉。

    当前在刑事领域,我国部分地区以法院对案件最终裁决结果作为办理该案检察官的考核标准。已批捕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判无罪,或者已批捕案件被判轻微刑事责任,则承案部门和检察官在年终考核时就会被扣分。被扣的分值不小,该考核标准很有杀伤力。有检察官向笔者表示:如果扣分,这一年就白干了!该考核标准原意本是要形成质量倒逼机制,要求检察官严把办案标准,但实施已有若干年,其副作用或者造成的偏差需要被重新考量:

    首先,该考核方法已经对刑事案件产生严重挤出效应。为了避免案件被判无罪或者已批捕案件被判轻微刑事责任,侦查和公诉部门小心翼翼,对于案件能否批捕或提起公诉,甚至在侦查阶段能否立案,进行严格筛选和控制。最终只会将有百分百把握定罪量刑的案件提交到法院。没有这种把握的,则分别按照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绝对不起诉予以对待;甚至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从刑事科学角度看,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学术上有争议和无争议案件两种类型。前一类型的存在,对于侦查和公诉来说,就没有百分百把握定罪量刑。该类型案件本来需要通过法庭审理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由法官予以裁量。如果这个类型案件被挤出法庭,那么被审理的就只剩下简单案件了。这不仅对刑事审判、检察和侦查业务的质量提升造成障碍,而且也存在放纵犯罪的弊端。

    “公诉这一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其原意是任何人都可在法院起诉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历史发展中,因为普通民众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控制能力薄弱,并且调查证据能力严重不足,才需要公共部门帮助完成这项任务。如果侦查和公诉部分都只办理没有挑战性的简单案件,他们存在的合理性就会受到怀疑。统计数据中,无罪判决率与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并没有必然的反比例关系。如果无罪判决率过低,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恰恰反映了刑事检察和审判的质量不高。

    其次,该考核方法导致刑事案件庭审工作进一步虚化。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庭审工作的形式化倾向本就严重,该考核标准的实施导致出庭公诉进一步形式化,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案件定罪量刑形成绝对把握,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工作就不重要了。有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对笔者表示:按现在的趋势,将来会出现无言的公诉

    同时在有百分百把握定罪的前提下,辩护工作自然也被轻视甚至忽视。一切都在卷宗中,审判工作可能演变为办公室书面工作。法庭上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的价值无法得到提升:举证、质证可能会被一遍;被害人和证人出庭率低下;证据辩论过程被省略;检察官和律师关于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组合证明力大小没有交锋意见;法庭辩论阶段,也没有看到采取目的解释、系统解释、意图解释等刑法学科中常用的方案发表法律分析意见,双方对法律适用理解高度一致。相反,如果辩护人确定无罪辩护或否罪辩护的庭上工作方案,合议庭又认真地听取意见,那么律师就对检察官的业绩形成威胁。曾有知名律师公开抱怨:当他作为辩护人发言时,公诉人竟然扭过头去,用后背对着他。当前考核标准下,律师的工作质量越高,这种威胁越大。这个后背,表明当时检察官怎样的心理负担呢?

    第三,该考核方法会制造考核冤案。一位资深检察官告诉笔者,其办理一件故意伤害案的批捕业务,提审时,嫌疑人情绪非常激动,多次声称要再教训被害人,据此,判断嫌疑人有人身危险性,予以批准逮捕。但到审判时,被告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被害人予以谅解,要求法院予以轻判或免于刑罚。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拘役。根据考核标准,这位检察官和所在部门被扣分。这种考核结果不能令人信服。类似情况也会出现在其他场景中: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辩护方在法庭上提交了新证据;法院对具体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把握与检察院不同;对法律解释的理解差异等都可能造成公诉机关的意见被修正,但是这种正常的修正,在一刀切的考核标准下,就会发生针对承案检察官及其部门的考核错误。

    考核标准就是指挥棒,其对法官、检察官、侦查员和律师的影响力甚大。但是,法律业务必须遵循自身规律予以运行。诉讼过程需要先形成两边意见再产生中间意见,这符合自然正义原则,也符合解决纠纷的法治原理。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裁决为中心,而是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原本就是一次解决专业问题的会议过程。会议前准备是必要的,但是任何一方的准备工作不能替代或凌驾会议过程。充分发挥庭上工作的价值,才能保证庭审结果的价值。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过程中,应该安排时间对与此违背的考核标准予以清理并进行合理调整。

    调整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应该允许部分案件按照存疑起诉方案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该规范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标准。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该条文中的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概念,是检察官在开庭前的自主判断,只要是该时间节点上,法律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许多也会作出该判断,承案检察官的工作就是合格的,不能以事后结论倒推追责。此时办案检察官并不了解裁判方和法律共同体其他成员的意见,从制度上也应该禁止其获得裁判方的意见。按照对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和对整个部门法的系统解释,在开庭结束之前,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对案件发表倾向性判断意见,否则整个刑事诉讼的设计框架就会落空。因此从法律创制的本意上分析,应该允许检察官此时独立自主进行判断,并且保护这种自主判断。即使在判断时,其对于法律共同体成员能否百分百同意这一自主判断不能确定,在制度上也应该允许并且鼓励其按照其自主判断作出起诉决定。这一点在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对于正确考察员额制检察官的责任范围尤其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被实务界称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仔细研究可以发现上述法律规定并不周全,在应当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外,还有一种情形:存疑,就是经过审查后,检察官对于能否构成犯罪存有部分疑虑。有办案经验的检察官会把这种疑虑用百分数来表达:这时案件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把握罪名会成立,但是达不到百分之九十。因为没有两个案件完全相同,现实又不断发展,在证据科学上,即使对于同一个罪名下的同一类案件,都不能够确定一个可以用数学公式描述的证据构成模型。这就导致在判断一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时,必须不同程度上依靠承案法律人的经验判断。检察官上述疑虑的发生是自然现象。再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因为刑法规范必然存在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关于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律人会出现分歧。这两个因素任何一个发生,审查起诉阶段上述存疑案件就会发生。需要说明的是,本地所说的存疑案件与前文所述没有百分百把握的案件之间,并没有明显界限,都可以归入存疑案件的范畴。

    “存疑案件就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如果一律不起诉,就会发生前述的弊端。刑事庭审的价值在于何处?对于存疑案件就在此时。这时需要一次规范而透明的举证和质证过程来研究:本案在证明标准上的合理怀疑能否排除?或者需要通过充分而严谨的法律辩论,为刑法规范的法律模糊或法律漏洞考察可能的处置方案并从中择优选用。对于存疑案件只有通过庭审,才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只有通过庭审,才能发现刑法的具体适用标准。遇到疑难案件,庭审的价值不可替代,也是任何会议研究、学术探讨和办公室工作都不能超越的。

    当然存疑起诉方案并不意味着有疑问的案件都应该起诉。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案件不能起诉,这属于存疑不起诉的范围。只有经过承案检察官自主判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应该判断构成犯罪同时又不能完全确定的行为,才能按照存疑起诉的工作方案提起公诉。庭审时公诉人应该坦然陈述公诉机关的确信点和需要澄清之处,后者就是对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焦点的建议。

    “存疑起诉方案还有助于解决当前的部分涉诉难题。在基层调研发现,使地方公共机构焦头烂额的重复上访事件中,往往有举报人或被害人及其家属针对公诉机关反复申诉的情形。其原因归根结底,是这些诉求被人为地挡在了有质量的庭审活动之外。除了组织公开而权威的多边审查过程,公共机构对于这些诉求的解决一筹莫展。总之,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存疑起诉工作方案值得认真研究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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