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控告书
控告人:李庄
第一被控告人:重庆市公安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电话:63961000
邮编:401147以下简称“公安局”。
负责人:关海祥,职务:党委书记。
第二被控告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住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电话:023-67855044,以下简称“公诉人”。
法定代表人:杨平,职务:检察长。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制造李庄“漏罪”(第二季)冤假错案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
2010年2月3日下午,控告人一季二审在法庭最后陈述“藏头诗”六条,2月4日凌晨被外界破译(被比认罪缓刑,础去间决神诉),舆论一片哗然,使两被控告人颜面扫地。
2010年2月9日上午,一季二审法庭以“控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减刑一年”宣判后,控告人当庭抢夺话筒,大爆“诉辩交易”内幕,公开申明:“认罪为假,斗智是真。”更使得两被控告人颜面尽失。
基于以上两点,两被控告人为挽回面子,平息舆论,报复控告人,悍然策划并制造了“李庄事件第二季”,并于2010年2月10日中午,将已经押往重庆南川监狱,正在办理服刑登记手续的控告人,再次押回看守所,继续侦查“漏罪”。
以上,就是漏罪“出笼”的主要原因。
二、
首先,公安局从辖下各看守所挑选余刑在两年以上的已决罪犯,经特殊训练,安排与控告人同一监室进行“卧底”,以闲聊、讲故事的方式,套取控告人历年来所承办案件线索,搜集上报。
之后,再组织若干专案组,按照“卧底”提供的线索,奔赴北京、四川、辽宁、广东、河北、上海、重庆等地,逐一侦查、搜寻控告人多年来所承办案件中的每一细节,包括查阅当地公检法卷宗档案、走访相关案件各方当事人、查询律师费票据……妄图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此项“工程”耗资巨大,历时14个月。
在“漏罪”被侦讯过程中,控告人突然发现,与个别罪犯在监室的私下闲聊内容,包括某案、某年、某地、某人、某单位、某案由、委托经过、收费数额等,专案组都了解得一清二楚。
那些“卧底”,后来都因“卧底”立功,获得减刑,予以提前释放。2011年4月24日下午,控告人转往监狱之后十分钟之内,所在监室及全部“卧底”立即解散。重新分配。
三、强揽“漏罪”管辖权的手段
在调查“漏罪”的14个月期间,各专案组在各地事无巨细地排查,均无功而返。但,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强为之,将控告人与龚刚模家人依法签约收取并入账开票的律师费枉定为“合同诈骗”,再用这样“重罪吸收轻罪”的手法,将自认为有“文章”可做的上海孟Y案“伪证”、辽宁朱LY案“伪证”,吸收到重庆“合同诈骗”中。
2011年3月29日,重庆华龙网对外公布控告人“重庆诈骗”、“辽宁伪证”、“上海伪证”所谓三起事实。
将管辖权弄到手之后,2011年4月2日,公诉人仅以“上海伪证”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诉,悄然去掉了“重庆诈骗”和“辽宁伪证”,企图达到既构陷控告人,又彰显执法公正、不枉不纵的欺世盗名效果。
四、制造“漏罪”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1.原本,上海孟Y案,是控告人2008年接手其前任律师遗留工作,交接过程中,包含2005年上海欧阳法律所与证人徐LJ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充分证明了徐LJ的男友——王XX,当年汇入“金汤城”100万是借款,而不是投资款,这是孟Y无罪的重要证据(也是控告人与罪无涉的凭据)。控告人接手孟案后,再经详细调查,又取得了大量孟Y无罪证据,将上述录音一同汇编整理《孟Y无罪证据目录49份》,提交上海徐汇法院。
但,为制造“李庄漏罪”,公安局自重庆飞赴上海,经多方协调(因徐汇法院也明知孟Y不够犯罪,不愿配合这一闹剧),最终调取全套49份证据。可,有关办案人员只向法庭提交48份证据,秘密将上述完全证明控告人无罪的录音证据隐匿。
2.“漏罪”庭审中,控告人再三申请法庭,调取公安局扣押控告人的笔记本电脑,将硬盘里存有的孟Y案全套证据目录及音、视频资料提交法庭,但公诉人极力掩盖公安局隐匿证据的犯罪事实,拒不调取。
3.在14个月期间,公安局多次赴证人居住地,对“李庄事件”相关证人采取引诱、教唆、威胁、恐吓等手段,以期取得“李庄有罪”、毁灭“李庄无罪”的证据,并百般阻挠、干扰这些证人前往重庆出庭作证。这些证人包括辽宁的周XX、戴XX、王XX、徐XX,上海的朱XX、孟XX,北京的王XX、田XX,四川的王XX,广东的苏XX等。控告人出狱后,这些证人纷纷举报、控告这些专案组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
五、制造“漏罪”彻底破产
2011年3月29日,控告人之子李YT,在网上得知父亲被控“漏罪”之后,迅速寻找证据,当晚,从家中多年前一台闲置电脑硬盘中找到徐2005年在上海的谈话录音,暗自保存。直到2011年4月18日,控告人“漏罪”开庭前夜,悄悄交到漏罪案辩护人斯WJ律师手中,录音当庭提交,令二被控告人猝不及防,构陷企图开始被颠覆。
然而,公诉人在铁的事实面前,依旧坚持抵抗。其一,极力阻止辩护人当庭播放录音,唯恐被戳穿现丑。因为,他们早就知道这份证据的存在和当庭播放的威力。其二,当天下午3:30分许,在休庭前的法庭辩论中,仍道貌岸然,侃侃而谈:“我们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充分证明,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证明,被告人(李庄)一贯打着律师的旗号作伪证……”。
试想:如果控告人之子没有找到足以证明父亲无罪的那份录音,公诉人会撤诉吗?
试问:如果控告人之子提前暴露这份证明父亲无罪的录音,两被控告人是否会提前调整和制定新的构陷计划和对策呢?
两被告人徇私枉法罪行败露后,面对海内外媒体,竟然以“辩方提交的新证据,导致指控犯罪事实存疑”为借口,撤回起诉。这,简直是弥天大谎!
六、相关法律依据及徇私枉法者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试问公安局,你们是如何保证,又是如何保障的?
2.《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试问公安局,你们为什么刻意隐匿无罪证据、一味收集“有罪”证据?
3.《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两被控告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隐匿证据,欲使控告人再陷牢狱之灾,虽然该案最终撤诉,但其构陷意图明显,实施行为恶劣,枉法手段卑鄙,令人发指!“漏罪”案,在海内外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肆意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给控告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已涉嫌故意犯罪。
为彰显法治公平正义,体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尽到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责任,特提出控告,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彻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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